建筑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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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

2、建筑法规的作用主要有: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3、建筑法律关系由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和建筑法律关系内容所构成。

4、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可分为以下3类: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6、工程报建标志着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结束,工程项目可以进入建筑市场,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

7、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9、施工许可证的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延期最长为6个月,再加上领取之日起的3个月,建设单位有理由不开工的最长期限可达9个月。如果超过9个月仍不开工,该许可证即失去效力。

10、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1、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公开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提供招标文件,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12、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限制性招标”,是指招标方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预先确定一定数量的符合招标项目基本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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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13、自行招标方必备的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及有关法规规章。 14、投标文件的编制(案例分析题)

15、严厉禁止串通投标。串通投标包括:一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16、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时间应当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7、按废标处理的情况(简答题)

1、在评标过程存在下列情况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处理。(2)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3)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设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1)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2)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3)无投标人公章的;(4)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3、施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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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8、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19、中标通知书产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中标人也不得放弃中标项目,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20、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21、无效工程合同:1.没有经营资格而签订的合同;2.超越资质等级所订立的合同;3.跨越省级行政区域承揽工程,单位办理审批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合同;4.违反国家、部门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合同;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合同;6.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合同;7.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使用权而签订的合同;8.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而签订的合同;9.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招标投标手续所订立的合同;10.非法转包的合同;11.不符合分包条件而分包的合同;12.违法带资、垫资施工的合同;13.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所签订的合同;14.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15.违反国家指令性建设计划而签订的合同。 22、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按市场行情约定价格,也可能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果是按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价。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3、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两种情形:1.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异时履行抗辩权也包括两种情形: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驶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24、《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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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5、设计合同订立后,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 26、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 27、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简答题):

1.发承包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2.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3.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4.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5.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6.国家取消基本建设计划的,可以解除合同

28、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支付违约金2.赔偿损失3.定金制裁4.强制履行

29、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方式: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30、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1、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实际上是着重于法院与当事人、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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