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公司赔付率指标及在经营过程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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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公司赔付率指标及在经营过程中的运用

2008 年,保监会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较弱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受到许多限制。面对突然增大的监管力度,一些公司采用了补充资本金的做法,但是这种立竿见影的做法,却无法对保险公司建立稳定经营的长效机制带来直接的帮助。与此同时,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冷却,近几年来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投资收益明显减少,许多公司的投资甚至出现亏损。笔者认为,在监管与资本市场的双重压力下,产险公司应当将经营重心回归承保,通过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来提高经营绩效,降低赔付率,获得长期的发展。

要降低赔付率,必须先了解赔付率。本文通过对比产险中几种常见的赔付率指标,同时结合其在实务中的一些应用,来谈一谈应该如何利用不同的赔付率来衡量产险公司的业务质量,希望对保险公司加强业务质量管控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简单赔付率

简单赔付率= 已决赔款/ 保费收入×100 %简单赔付率又称已决赔付率,目前各地行业协会报表当中的赔付率一般都是指简单赔付率,即当期的已决赔款除以当期的保费收入。简单赔付率只有在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都随着时间均匀分布的理想情况下,才能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实际上,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出现,因此其结果只能反映公司现金流的状况,不能准确反映实际的赔付情况。特别是对新开业的公司以及业务量处于快速上升或下降过程中的公司,更不能用简单赔付率来衡量经营情况。因此,现在已经基本没有公司单独使用简单赔付率这一指标来衡量业务的经营状况。 二、综合赔付率

综合赔付率= 综合赔款/ 已赚保费×100 %其中,综合赔款= 赔款支出+ 分保赔款支出- 摊回分保赔款+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追偿款收入;

已赚保费= 保费收入+ 分保费收入- 分出保费+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综合赔付率是由保监会规定的一种赔付率指标,它考虑了再保及未决赔款( 包括IBNR) 因素,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的结果都会在综合赔付率中反映出来,因此它是保险公司真正考核利润的指标。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就是综合赔付率加综合费用率。但是,该指标虽然准确,却依然有其局限性。首先,由于数据统计比较复杂,难以随时得到数据,故该指标一般在年度经营考核时使用,很少用于即时考核及业务监测。其次,因为会受到再保的影响,故该指标一

般不用于衡量某种业务质量的优劣。例如某项业务质量很好,但综合赔付率却很高,因为该业务存在大比例的再保分出。由于摊回赔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如果再保分出比例很高,即公式中的分出保费很大,使得分母已赚保费很小,综合赔付率便会升高。 三、历年制赔付率

历年制赔付率= (已决赔款+ 期末未决赔款- 期初未决赔款) / 满期保费×100 %其中,满期保费= 保费收入+ 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历年制赔付率是统计区间内所有已决赔款及新增未决赔款与所有保单(包括统计区间内起保和统计区间前起保的保单) 在统计区间内生成的满期保费的比值。使用历年制赔付率,主要是为了突破综合赔付率的局限性。

同综合赔付率相比,历年制赔付率的优点是简化了再保因素、IBNR(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及追偿款收入,统计起来比较方便,可以用来判断业务的长期品质和影响,或者对一段时间之内的经营效果进行评价,而且该指标随时都可以统计。保险公司也常用历年制赔付率而不是综合赔付率来对一个销售部门或业务员进行考核,因为如果使用综合赔付率,则必须考虑IBNR ,而IBNR 的推算是建立在大数基础上的,没有办法将IBNR 合理地细分到一些小规模的险种或分支机构甚至个人身上。

不考虑IBNR 会对经营结果产生多少影响? 有一种情况需要说明:由于当前保险公司计提未决赔款一般是自案件立案时开始,而在此之前的案件不仅有未报告的,还有一些是已报告未立案的。因此,根据谨慎原则,这些公司的IBNR 计提时已经不仅仅是已发生未报告责任准备金,而是已发生未报告与已报告未立案两部分准备金之和。有些公司的IBNR 提存比例会比较高,有时甚至超过满期保费的20 %,便是这个缘故。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理赔过程中及时报案率很高而得出是否考虑IBNR 对赔付率结果影响不大的结论,将会导致估计过于乐观,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加强理赔管理,提高及时立案率。

需要注意的是,在用历年制赔付率指标进行考核时,统计的时间区间不能太短,否则会失去意义,特别是在对团队或个人考核时更是如此。因为如果统计区间太短,计算历年制赔付率时的分母就会很小,使得分子的变化被放大,很可能导致统计结果出现大幅度的波动,失去参考意义。

历年制赔付率的缺点是上年或当年承保标的保费收入与这些标的发生的赔款支出的关系不明确,即赔款和保费在保单方面并不完全对应,故难以据其判断当期承保业务的质量。例如, 自2008 年2 月1 日起,保监会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与费率进行了调整,这势必对交强险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影响。如果要使用历年制赔付率指标来衡量调整后交强险的赔付率,则

存在一个问题,即将2008 年2 月之前的保单与之后的保单合在一起统计,无法独立计算2008 年2 月之后承保的交强险保单的情况。为此,故需引进承保年度制满期赔付率。 四、承保年度制满期赔付率

承保年度制满期赔付率=(当期保单的已决赔款+ 当期保单的未决赔款) / 当期保单的满期保费×100 %承保年度制满期赔付率又称保单年度制满期赔付率,其计算时的保费及赔款均来自相同的保单,而且承担的风险也通过1/365 法分摊到了每一天,未起保的保费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处理。该赔付率克服了历年制赔付率的缺点,适用于对某一段时间内的业务承保质量和某一类业务承保利润的分析,常用于风险分级和费率厘定与调整方面。但由于此赔付率对应的保费是该时间段内起保保单在该时间段内生成的满期保费,并非该时间段内的所有保单的满期保费,所以不能用于核算该时间段内的经营效益。

计算满期赔付率时需要确定三个时间点,即统计起始时间、统计终止时间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一般为当前时间。例如, 在2009 年2 月1 日统计生效日期在2008 年1 月1 日到2008 年12月31 日之间所有保单的满期保费,就是将这些保单在2009 年2月1 日已经发生的已决赔款与未决赔款(含IBNR) 做分子,已满期的保费做分母,相除即可获得承保年度制的满期赔付率。因为在2009 年2 月1 日仍然可能有部分赔案处于已发生未报案状态,因此,计算未决赔款时包括了IBNR 来补充这部分赔款。不过,因为上面已经提到的原因,为了简便,在计算满期赔付率时也经常不包括IBNR。

随着时间的推移,满期赔付率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小,也就是截止日期越往后,满期赔付率越准确。一般车险业务如果选择5年后,即2013 年时进行统计,那么即可准确得知2008 年保单的满期赔付率了。同理,满期赔付率也有很大的弊端,就是它一般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后才趋于稳定,例如10 个月之后,具有相当的滞后性。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满期赔付率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用来考察保险公司当期业务的质量,或者说是对当期核保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例如2008 年的核保政策于2008 年1 月1 日启用,半年考核时如果要对该核保政策进行评价,即应选择满期赔付率来计算,其结果反映的是2008 年以来的业务质量。相应地,保险公司制定核保政策的目标应该是将某段时间内某种业务的满期赔付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不应是控制历年制赔付率或综合赔付率。满期赔付率的第二个用途是对高管进行考核,例如新领导上任后考核其业绩时,就应以其上任时间作为统计起始时间来计算其后所有保单的满期赔付率。如果使用历年制赔付率考核新领导,会产生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新领导上任伊始,会下令理赔部门故意高估未决赔款,然后

赔付率指标就会很高,这时可以把头半年的业绩差说成是上一任领导留下的烂摊子,半年之后,结案时金额下降,形成新领导成绩斐然的表象。 五、事故年度制满期赔付率

事故年度制满期赔付率是按出险时间为标准来统计已决、未决赔款的赔付率。其对分母上满期保费的计算方式同历年制赔付率,而对赔款的统计则以出险日期为标准来统计,即事故年度制满期赔付率考虑了统计期间内已经出险但未在截止日期前立案的案件。这种方法同样随截止日期的推移而更接近真实值,因此也具有滞后性。但是它对赔款数据的统计更准确,因此在进行业务质量分析及拟定保险费率时经常用到。

如果所有当期出险的案件全部在当期准确立案,那么该赔付率将等于历年制赔付率。 六、赔付率统计方法的优化

目前,保险公司在计算各种赔付率指标时,最易受人为因素影响的部分就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由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定方式比较固定,而未决赔案金额的确定不仅受精算方法的影响,而且受具体确定时人为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多提取未决赔款会使利润减少,少提取未决赔款则会使利润增加,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存量与利润呈反向关系。因此,有人将未决赔款比喻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可见,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赔付率指标的参考价值。

目前,保险公司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较多采用逐案统计法,即理赔人员对已经报告的全部赔案进行逐案分析判断,作出每案赔款额的估计数,汇总后再加以适当修正,即为未决赔款准备金。由于未决赔案按照案件进展流程,可以大致分为已立案未定损、已定损未核赔及核赔通过未结案等三种状态。因此:

未决赔款= 所有已立案未定损案件的估损金额之和+ 所有已定损未核赔案件的定损金额之和+ 所有核赔通过案件的核赔金额之和

(以上公式仅作为举例说明,实务中对理赔流程的划分及金额确定方式必然有所差异,例如,将以定损为节点划分理赔流程改为以核损为节点划分理赔流程,但逐案估计法的基本原理未变。)

为了更准确地估计未决赔款,可以将逐案估计法与平均估算法结合使用,即取两种方式各自的优点来估计未决赔款。方法是对以上公式中第一部分“所有已立案未定损案件的估损金额之和”改用平均法估计,即对这一部分的未决赔款根据历史损失数据,得出每个赔案赔款额的平均数,适当修正后作为基础去乘以该部分赔案数量来估计这一部分未决赔款,其他两部分使用逐案估计法不变。因为未定损案件仅有估损金额,准确性难以保证。采用平均估

算法进行估算,不仅可以提高准确性,而且可以有效防止人为操纵赔付率,还不会影响未决赔款计算的及时性,是计算各种赔付率指标时均可以采用的一种较好的统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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