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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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 2013-3-8)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

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 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2 术语和定义 2.1危险化学品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2安全设施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

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 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 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2.4改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改建项目:

1)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 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2)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 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2.5扩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扩建项目:

1)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 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2)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2.6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7危险和有害因素

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2.8危险化学品数量

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2.9作业场所

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危

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 编制内容 3.1设计依据

列出编制专篇依据的主要文件名称及编号,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4)设计合同;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6)项目其他相关文件。 3.2建设项目概况

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的建设单位、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性质、地 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及分工;

2)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及与国内或国外同类项目技术对比 情况;

3)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名称及最大储量;

4)项目的工艺流程、主要装置和设施(设备)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5)项目配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或设施的名称、能力(或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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