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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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132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10.09 【实施日期】2004.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0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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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9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施行税务行政措施和进行税务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实施办法并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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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缮印、用印、整理、归档和销毁。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开展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文秘人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文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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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

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命令(令)一般不分主送、抄送。命令(令)属下行文。

(一)命令(令),根据作用可分为发布令、行政令和嘉奖令。

(二)发布令、行政令以机关名义发出,自局长任期开始编流水号,文末标明局长职务,署签名章,注明发令日期,不加盖机关印章。

(三)嘉奖令以机关名义发出,使用机关公文的发文字号,加盖机关印章。(四)发布税务规章,应当按税务规章产生的程序进行。1.税务规章起草完成后,由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2.经局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3.由局长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

4.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有关新闻媒体刊播。5.一般在执行前30日以上发布。6.自发布后30日内向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具有普遍的指导性、行政的约束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决定分为部署性决定和组织人事性决定。决定属下行文。

第十五条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具有庄重性和告知对象的广泛性。公告根据内容分为法规性公告、政策性公告、人事任免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内外公布需征纳双方知晓的重要税收事项。公告可通过媒体公布或发布,无主送、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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