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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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五)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个人、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承诺为电动汽车用户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的,应当履行承诺,按照国家建设和技术标准,为用户建设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充电设备应当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 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六条 新增独立用地的充电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履行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七条 广州供电局应当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入、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报装及供电绿色通道,并负责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制定和发布报装业务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十八条广州供电局应当制定充电桩(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电力报装。

第十九条 新建或改建的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由广州供电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不得向用户收取接网费用;公用配电网接电点到充电设施配电设备,由充电设施投资者负责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各类充电设施安装建设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按照《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已经建成的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经有财政投资评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投资额可给予(不含土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象是充电设施投资者,由充电设施投资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核拨补贴资金。

第四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职责包括:

(一)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

(二)充电设施中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校准。 (三)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四)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充电设施应当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实现对充电过程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等相关管理。

(五)提供便捷支付平台、电子账单、漫游结算等服务。支持建设全市统一的充电费用支付平台。

(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七)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八)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九)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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