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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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简称会计基本制度,下同)已经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批准,现印发各分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行要充分认识执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重要性。修订后的会计基本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由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制定的。会计基本制度是规范全行会计工作,全面贯彻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经营管理原则,准确、及时、

完整、真实办理各项业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稽核和检查会计工作的标准,贯彻执行会计基本制度是规范和约束全行经营核算的重要措施。各行必须加强领导,部门之间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全面落实会计基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贯彻执行会计基本制度必须与贯彻执行朱*基副总理对会计工作“约法三章”的要求相结合。朱*基副总理对会计工作的“约法三章”是会计工作的指导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并且通过执行会计基本制度使“约法三章”制度化。

(一)认真执行会计基本制度规定的真实性原则。要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的规定;严格遵循《会计法》关于“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的规定,依据合法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登记帐簿,

根据帐簿填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报表的正确真实。严禁滥用会计科目,任何人不准强令会计人员违反真实性原则调帐改表。

(二)各行应按会计基本制度要求尽快完善会计核算监督体系。年末前建立健全会计事后监督机构并配齐人员;完善总会计坐班制,按规定应配备总会计的对外营业机构要及时配齐到位;尽快任命并配齐会计检查员,加强会计专业内部监控制度建设,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市、地行(含)以上机构的总会计师至迟应于明年上半年以前配齐到位,以加强会计工作,落实“约法三章”,提高经营管理和决策水平。

三、严格要求,搞好培训,抓紧贯彻。培训工作要扎实、细致地进行,凡不理解和不能按照会计基本制度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人员不得上岗。五月份以后,总行拟分期举办会计处长培训班,各分行亦应层层抓培训,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照章办事的自觉性。在贯彻落实会计基本 制度的过程中,各级行可拟定贯彻执行的具体计划,但是不要搞实施细则,以避免各行之间、地区之间产生执行差异。

四、会计基本制度中涉及开户单位的有关内容,应做好对外宣传,与客户配合落实好会计基本制度。

五、为更好地贯彻会计基本制度、规范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规程》,与会计基本制度一并印发,贯彻执行。各分行按总行统一要求办理订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银行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工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含境外行,下同)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工商银行会计具有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

核算职能。指对全行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计算、分类、记录、汇总、分析,提供具有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综合性的会计信息,业务于市场经济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业务于自身的经营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

监督职能。指以会计法规、制度为依据,对已经进行、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会计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和监督,以促使各级行所办理的会计事项安全运行并取得最佳效益。监督具有强制性,对不安全因素和背离效益行为,要及时通过信息反馈,对此活

动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必要时提出纠正。 第四条 工商银行会计的任务:

(一)对全行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

(二)对全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对财务目标、成本进行分析考核; (三)向有关部门以及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提供会计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是工商银行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结算、信贷、联行、财务、储蓄、信用卡和国际业务等会计工作可以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有关具体规程。

第六条 本行是国有商业银行,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本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会计核算必须服从上述经营原则。

第七条 会计核算必须维护本行的法人财产权(含货币和实物形态,下同)不受侵犯。除本行和投资者按规定办理外,不允许任何机构任何人调取、占用和无偿使用本行财产;不允许任何机构、任何人直接支配本行财产。

第八条 本行实行实收资本制度和资本保全原则。本行实收资本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允许任何机构、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抽取本行的实收资本。 本行实行财务资本保全考核办法。在本会计期扣除客观因素以后,期末所有者权益必须等于或大于期初所有者权益。做到本行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保值增值,从而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条所称客观因素包括:国家或其他方面对本行投资增加;专项拨款:资产重估、评估;清产核资;接受损赠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增减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九条 总行对全行资产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负全责,下级行必须服从上级行的信贷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调度。

第十条 本行的财务管理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考核盈亏的管理体制。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达管理和考核目标;各分行对市、地分行(中心支行)下达管理和考核目标;市、地分行(中心支行)为基本经营核算单位。

第十一条 各级行的会计工作,必须在行长(主任)领导下,由会计部门负责。上级行会计部门对下级行会计工作负有业务领导和检查、监督的职责。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当执行上级行的会计规定。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本行的经济业务情况;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期间为公历年度;在各会计期间内,

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

及其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核算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对于债权债务帐户如遇核算差错要及时更正调帐。不准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转不得积压延误,帐务必须当日结平。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本会计期间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收入一经确认,即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支出责任一经确定,即作为支出的确认。凡不属于本会计期间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损益。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遵循谨慎原则,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对外的客户业务的或有负债按风险度收取保证金。国家政策性业务的未收妥收入和应收利息的复息作为待转利息收入,列表外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按财政部确定的分类折旧最短年限提取折旧。

第十七条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用实物财产进行投资按重估价值或按合同约定价值列帐。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所得的效益仅与本会计期间相关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期间相关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分期计入损益。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二十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以科目为主体,“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其平衡关系为: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总额。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人民币业务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外汇业务实行外币分帐制,以原币记帐,以其个位为记帐单位,个位以下应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而定,但年终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二十二条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万分之”;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帐表文件均为有效文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必须实行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核算质量要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帐折、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正确确定会计科目进行记帐。转帐业务:先记借后记贷,先记帐后签回单;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

(三)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大额支付凭证按事权划分经有关人员审查后付款。 (四)会计核算必须实行事中或事后监督。

(五)会计核算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分户帐、现金收(付)日记簿、登记簿(卡)、

余额表为明细核算。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为综合核算。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制约。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柜面业务的凭证传递和劳动组织,应形成安全、质量、效率、业务、节约相统一的最佳劳动组合。

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会计对外营业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已建立事权划分责任制;配有总会计、专职检查员;及时进行帐务监督的条件下,其存款专柜业务,在一定金额限额下,实行接办、记帐、复核一笔业务一次完成,可以由监督人员代行复核职责,当日或至迟次日逐笔完成

复核岗位责任制。

储蓄所的凭证传递和劳动组织,严格按储蓄会计核算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必须建立以下会计内部管理机制: (一)制定并执行定期轮训和年度培训计划;

(二)贯彻会计基本制度以及有关会计规章的业务操作规程和考评办法; (三)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体系;

(四)会计工作质量考核、评比、奖罚办法; (五)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六)岗位轮换和离岗考绩办法;

(七)定期及重大事项向本单位和上级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两种。属于会计要素的核算内容使用表内会计科目。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以及实物管理的核算内容使用表外科目。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

发生记收入,销减记付出,收入在左,付出在右,余额与有关实物、单证、帐簿相符一致。 (一)本行会计科目为本、外币共用科目。

(二)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下同)由总行规定。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按总行统一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如有业务特殊要求,可自行增设分行辖内科目,但在向总行及外界编报会计报表时,由分行归并到总行统一规定的相应科目内。

(三)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以保证上下年度新、旧科目余额衔接外,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

第二十八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帐的依据。转帐业务采用单式凭证。现金业务采用复式凭证。

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符合规定。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年、月、日;收付款人的开户行名称、户名和帐号;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客户签章;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帐簿分为明细分类帐簿和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簿包括分户帐、现金收(付)日记簿、登记簿、余额表,总分类帐指总帐。 (一)分户帐

除有关业务规定的专用格式外,分以下三种:

1.甲种帐,适用于用余额表计息、不计息帐户、内部科目帐户。 2.乙种帐,适用于在帐页上计息的帐户。

3.丙种帐,适用于逐笔销帐的帐务,并兼有分户明细核算的作用。一笔业务部分销帐,应全额销旧帐,未销部分列新帐。

甲、乙种帐,有单式和复写(两页)两种,复写帐页其中一页为对帐单(含对帐回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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