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材计算及案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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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合同于当日成立。

(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五条(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10月15日,B收到A的撤回通知,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因此撤回无效。

案例4

中国公司A与美国公司B洽谈一项出口合同。中方于上午十时,以电传向美方发盘,原价为每单位500美元,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一时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

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各应如何处理方较为妥当?为什么? 1、 马上发现。

2、 下午发现,客户尚未接受。 3、 第二天发现,客户已接受并回复。

答案:(1)如果马上发现。应该立即以电传发出撤回通知,使其同时到达美方,以阻止发价生效。法律依据同上;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1)款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因此,如果下午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该立即以电传发出撤销通知,以解除发价效力;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因此,如果第二天发现,客户已接受并回复,则合同已成立,双方都应该承担履约的法律责任。但我方可与客户协商,允许我方改正错误,但是如果客户拒绝我方请求,则我方只能以此价格出口,否则要赔偿客户一切损失。

案例5

出口商A向进口商B以实盘报价7000吨货物,而进口商B经过考虑后,向出口商A订购6000吨的货物。出口商A拒绝接受,B由此向A提出索赔。问:B向A提出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又如果B订购8000吨的货物,而遭到出口商A拒绝,B是否能向A提出索赔?为什么? 答案:少不成立多成立。 (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因此,如果进口商B向出口商A订购6000吨的货物,是对原发价的拒绝,是新的发价,合同并不成立,B向A提出索赔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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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国际惯例,如果B订购8000吨的货物,其中,7000吨货物合同成立,而另外1000吨作为进口商B的新发价,出口商A有权接受或拒绝,因而,合同成立,B向A提出索赔有理。

案例6

A向B订购设备,要求立即发运,但无价格与计算方法,B收到后立即装运。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成立。因为: (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四条(1)款规定,一个发价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本案例标的物为设备,数量可为一套;价格可以按类似价格结算。因此,本案例发价为有效发价;

(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1)款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B收到A发价后立即装运,即以行为表示接受,合同成立。

案例7

A向B电话发出要约,B不在,由他人转告;B得知后,即打电话给A,表示承诺,A也不在。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不成立。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2)款规定,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案例8

A向B发报价单,B向A寄回订货单。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不成立。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因此,只有在A接受订货单后,合同才成立。

案例9

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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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答案:H公司必须赔偿第一纺织厂损失。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条(1)款规定,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本案例4月4日H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加H公司限定的15天有效期,发价截至日期应为4月19日;而第一纺织厂将接受并发货电报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接受有效,合同即成立。

案例10

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销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答案:合同不成立。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本案例美国A公司在表示接受的同时,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此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因此,美国A公司的接受为无效接受、有效发价。

案例11

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

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

答案:此笔交易是否达成,要看市场行情的变化。 (1)

如果市场行情对我方有利,我方可以认定国外客户于5月24日复电有效,合同即成立。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1)款、(2)款。

(2)

如果市场行情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认定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有效,合同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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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3)款。

案例12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美商B的要求无理。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四条(1)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旨意,即构成发价。本案例,我方是向特定的人——香港中间商A发价,A接受合同才生效。而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是无效的。

案例13

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20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

问:按《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是否成立,要看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哪天到达A公司,同时A公司如何应对。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条(1)款规定,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因此,如果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于6月20日当天到达A公司,合同即成立;

同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因此,如果接受通知于6月20日后到达,A公司回复接受逾期,合同即不成立;如果A公司没有回复,合同即成立。

案例14

我某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我方,外商于17日上午发出电传,但该电传在传递中延误,21日才到达我方。我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当时该货物的市价已上涨,我公司遂以较高价格于22日将货物售予外商B。25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要求我方尽早装运。我方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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