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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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其他监督

(一)在电力建设的前期工作中,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011)、《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HJ/T13-1996)、《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环保部分)》(DL5000-2000)做好前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环保设施的设计工作。

(二)环保设施必须与电力设备同时投入运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环监[1995]335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环发〔2000〕38号)的规定进行验收。具体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HJ/T255-2006)。

第七章 环保监督指标

第二十六条 监督指标的内容及标准

(一)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达标率为100%(启停机除外);

(二)脱硫机组入炉煤收到基平均硫份≤1.2%; (三)脱硫设施投运率≥98%,运行参数达到设计值; (四)脱硝设施投运率≥98%,运行参数达到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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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袋除尘器设施电场投运率≥98%;

(六)电袋除尘器各项运行参数达到设计值,电袋除尘器效率大修前后各测一次;

(七)环保在线连续监测设施各项指标满足国家及地方部门要求;

(八)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达到100%、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九)厂界噪声达标率不低于98%;

(十)贮灰场、储煤场防尘设施完好,不发生污染纠纷; (十一)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 (十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完成率100%。

第八章 技术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自觉提高对环保技术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运用技术监督这一有效手段,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潜在危险,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持续改进”的原则,通过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细化,掌握环保设施运行的特性和规律,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健全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建立完善的技术监督体系,按责任制要求,工作到位,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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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技术监督人员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现场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应保证技术监督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健全环保技术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环保技术监督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技术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做到监督组织机构、仪器、人员、规章制度、资料台帐、设备管理规范化,按环保监督工作要求,建立相应的试验室,配备必要的环保监督、监测和计量设备、仪表。技术监督测试和计量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并保证购置和更新设备资金,努力实现技术监督、技术装备和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实行技术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一)各污染设施责任单位要按时将下列报告及报表报送到设备部。

1、若发生污染事故,管辖责任部门必须随时电话报告设备部环保专工,并由环保专工以书面形式,24小时内向分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受委托的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及新余市环保局、江西省环保厅报告,随后应提供调查分析报告。

2、发生污染事故,超标排放要填报 “环保信息报告单”(附表一);环保设备停运要填报“环保设施暂停运行审批表”(附表二)。

3、每月1日前,相关单位将上月入炉煤收到基灰份、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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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入厂煤收到基硫份、粉煤灰综合利用量、废水监测月报表报设备部(附表三、表四)。

4、发电部每月1日将上月环保监督月报表、脱硫监督月报(附表七、八、九)、电除尘投运率月报表报设备部,设备部于2日前,上报大唐集团、大唐江西分公司及江西省电科院。

5、发电部每季第一个月3日前,将环保监督季报表报设备部,于4日前报江西省电科院(附表五、表六)。

6、设备部每季将厂界噪声监测结果、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监测结果、环境统计季报、排污申报季度变更表、在线监测运维自检季度报告、有效性审核度自查报告上报环保主管部门。

7、设备部每月2日前,上报集团软件月报表、大唐江西分公司环保月报。

8、设备部每年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年度地方及行业环境统计年报、自行监测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危废管理计划及年度申报、排污申报年度报表等。

9、设备部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将半年环保技术监督指标完成情况和监督工作总结上报江西省电科院。

10、设备部每周完成手工监测网上填报,即时上报环保设备或监测数据异常报告、开机停报告至各级环保部门,并录入相应网络平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以下各类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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