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珠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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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珠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珠海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6.10.12 【实施日期】2016.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珠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局),市属各学校,市教育研究中心:

为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6〕7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6〕86号)和《珠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珠人社规〔2016〕2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及条件 1 / 3

申报评审范围:在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教

科研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非公办学校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同样可以参加申报评审。

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执行。凡已取得相应职级待遇的视为已聘用相应等级职称。现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时间自首次起聘时间累计计算。申报人学历、资历、业绩等计算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

二、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人员的过渡工作

请各学校(单位)按《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的通知 》(珠人社〔2016〕155号)要求,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工作。 三、报送竞争推荐方案

(一)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各区、学校(单位)要根据《珠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粤人社规〔2016〕7号等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对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岗位数量予以调整完善,为岗位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奠定良好基础。 (二)学校教师竞争推荐方案报备。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含认定)聘工作,应在学校有岗位空余的前提下进行,并制订《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竞争推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学校岗位设置情况、人员聘用情况(含高职低聘)、岗位空余情况、拟用于竞争推荐的岗位及其数量、拟推荐人数、竞争推荐的岗位数在取得相应职称的低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职称的人员之间的分配比例(需包含附件1、2、3)。《方案》获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市直属学校、市教育局直 2 / 3

属事业单位的《方案》报送市教育局和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报备工作务必于

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关于“申报高级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1.不符合该项条件,但符合其它所有申报条件的,本人需与学校签订跨校(区)交流轮岗、支教协议,承诺3年内参加至少一年的交流轮岗或支教,据此可以视为达到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要求。协议同时向有关聘用部门备案。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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