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权保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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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权保护的意义

法政学院法学0902班 伏丹妮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制

体系的不断健全,我国正逐步进入法治时代。而伴随着公民自我意识的觉醒,公民正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及私有财产权。法律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所以,《物权法》的制定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进展。私权保护,在《物权法》出台之后,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话题。民商法学界对此的研究正逐步深入,而本文则从独特的视角阐述了私权保护的意义。

关键词:私权保护;含义;发展阶段;意义; 一、开宗明义——私权保护的具体含义

私权保护,顾名思义,就是通过立法加强对公民私权的保护。那我想,在开篇的时候,有必要先弄清楚什么是“私权”。

私权,也叫私权利。但私权并不等于私人财产权,这是一般人容易误解的,人们往往以为保护私权就是保护私人财产权,这就把私权看窄了。财产权只是私权中的一种,私权的内容要比财产权更多。私权也不只是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权利。

私权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仅公民的权利是私权,企业的权利也是私权,一些社会组织,如团体、协会也有私权,当国家不以公权身份出现来参加民事活动时也拥有的是私权。

具体而言,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国家的国企财产权、国家债权等。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独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私权社会(市场经济是私权社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私权保护即是对以上这些私权的保护。

二、追根溯源——私权保护的发展阶段

对于私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从宪法来讲,有四个阶段,简述如下。

第一个阶段是1954宪法,1954宪法作为过渡宪法是保护私权的,而且非常充分。这个宪法规定了四种所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宪法对后两种也规定了非常充分的保证措施。这时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对私权的保护态度是非常明确的。

第二阶段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1978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们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很快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从此私权在公法领域慢慢退出。进入了第二阶段,可以说我国无论私法公法都荡然无存,对私权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第三个阶段是从1978到1988年,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尽管解放了思想,但对私权的保护还没有在宪法上体现出来。82宪法的唯一突破,就是宪法第18条对外国人在中国的私权充分保护。但对中国个人私权的保护只规定了个体经济。

第四个阶段,就是从1988年以后。从宪法第一修正案开始,我们公法对私权的态度越来越开明,越来越昌明。

三、阐述重点——私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私权保护是法治核心问题之一,私权保护问题如今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不仅由于它是最基本的人权,人生存发展所不可或缺的,还有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候,人民已经注意到私权被屡屡侵犯的事实,私权与公权的矛盾将在社会转型期长期存在。私权与公权冲突时往往是私权遭受侵害,近几年城镇拆迁和民营企业国有化发展中发生的一系列问题非常明显的体现了这点。法治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处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使公权受到真正的制约,使私权真正得以昌明,所以私权保护已经跃出了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的视野,成为各个法律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另外,私权之间的冲突也是公民私权受侵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探讨私权保护的意义时,我们有必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调节私权之间的冲突;二是调节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冲突。因而,本段分两部分来阐述私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调节私权与私权的冲突

市场经济中,私权是基础。只有私权得到充分维护,才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当然是以其利益为驱动的,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权利,就是私权。只要是合法取得的权利就应当得到全面的保障,不能受到私权的侵犯。当私权受到其他私权的侵犯,发生冲突时,就需要私权保护了。

所以,我们从这里绝不难看出私权保护在调节私权与私权的冲突、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方面的巨大作用。若没有私权保护,经济的运行将乱成什么样子,我们根本无法想象。因而,我们不得不感叹私权保护是一项多么具有光辉的创造。

(二)调节私权与公权的冲突

从市场行为角度来看,我们也应该承认,市场主体自己的意志安排是第一位的;当事人自己的意志难以安排,或是不应由当事人自己安排的也应由社会力量尽量去解决;只有当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社会力量不能解决时才由政府去审批,才动用国家强制力(公权)。当今世界的经济,即使是最自由的市场经济,也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最大的特点是会造成无序,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最大的特点是会造成有序。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就是私权,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就是公权。无序和有序又是相对的:无序中包含着有序,它终究不能违背市场自身的规律和秩序;有序中又包含着无序,决策者意志中的“有序”也许恰恰就是无序。因而,当无形遭遇有形,当无序遭遇有序,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当私权与公权发生冲突时,公权力是强大无比的,再强大的私权也无力抵抗,以私权对抗公权无异于以卵击石,因此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要对公权和私权发生碰撞时如何约束公权、保护私权作出法律规定,甚至宪法保护。在公权面前,私权是弱者,法律应当在强弱悬殊本已失去平衡的弱者一端,加大它的砝码。

这个时候,尤其需要对私权实行保护。它的现实意义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对私权的保护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如果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私权进行合理的保护,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准绳。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和利用;

2、对私权的保护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常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共权力机构或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机构工作人员的私利却往往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如果对私权进行保护,就能从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

3、对私权的保护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对私权进行保护,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公共权力效力范围,规定公民权利保护范围,为二者各自的活动界定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公权超越其界限而产生的对私权的侵害;

4、对私权的保护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对私权进行保护,能够对公共权力有效行使提供保障,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权力的范围有所限制,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并受到约束和监督,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基本确认。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

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使公权力得到有效限制、私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近年来屡见不鲜的强拆导致自焚等事件一次又一次地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保护私权,刻不容缓。

在探讨私权保护重要意义的时候,我们总是怀着一份最美好的期待,希望私权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希望公权不要那么强大,希望强拆之类的事情以后永远不再发生。说到底,这只是我们的期待,要想真正实现对私权的充分保护,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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