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法学院团学代会材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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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文件之七

共青团海南大学法学院第三次代表大会 暨海南大学法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 总监票人、监票人、记票人、唱票人名单(草案)

总监票人:监 票 人:记 票 人:唱 票 人:

李芃树李芃树殷 倩隗雪健

束善伟 刘特力杜 群 唐 帆常 园 王敬一- 7 -

胡 洁 张炫擎 陈晓雨 文 灿 大会筹备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大会文件之八

共青团海南大学法学院第三次代表大会 暨海南大学法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

代表名单

大一代表团(50人) 团长: 蔡樱 秘书长:郑宗金 代表人:叶 茂 朱 帝 宋 佳 王 圆 夏君霞 郑宗金 何艳若 李 涛 陈 露 侯 景 蔡 樱 李文倩 董嘉新 程 倩

大二代表团(49人) 团长:顾靖靖 秘书长:高兴 代表人:顾靖靖 高 兴 范丽华 邵诗琪 胡 洁 陈 耀 柯希建 孙陆尧 杜方仪 孙晓慧 魏雨洁 郭绮文 张海卿

大三代表团(12人) 团长:邓钧元 秘书长:韦潇潇 代表人:韦潇潇 陶佳培 魏登恒 束善伟

注:代表总人数为111人。

陈晓东沈香香 吴天惠 边转歌 梁伟君 汪晓之 张烜东隗雪健 王敬一 兰莹莹 刘 璐 叶梦妮 邓钧元方曼菲 赵剑文刘燕琼 田春雨 杜永康 韩英英 李海莹 王 佩丁冬冬 田佳平 吉文俊 陈胜男 包丹洁 蒲 琴史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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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冉 郑成兵 谢春妮 刘思雯邱依琳 孙宇坤 徐志千 杨迎迎 吴 健 王 冠 初依依 梁宇彤 冯 翔 敬 冰 李 孜 林 嬉

程 坤 李 睿 符鸿建 胡伟琪 杨舒铜 陆语嫣 刘德浩 杨 阳 林启影 刘金金 殷 倩 陈晓雨王轶瑞 徐霞雯 文 灿 杜 群 张炫擎 常 园 王 威 李钊瑾 唐 帆 彭翀宇 刘特力 张 辰 杨 依 章凯琪 成 浩 栾安琪 傅 宪 蒋旖旎 华 顶 林佳康 廖伟和 张明丽 罗小倩 李芃树大会筹备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大会文件之九

共青团海南大学法学院第三次代表大会暨 海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

选举办法(草案)

一、共青团海南大学法学院第三届委员会委员暨海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第三届委员会委员由共青团海南大学法学院第三次代表大会暨海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共青团海南大学法学院第三届委员会委员暨海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第三届委员会委员名额10名,由11名委员候选人差额选举出9名委员,研究生会主席在本次会议上按照举手方式进行等额选举进入院团学委员会。

三、选举时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4名,唱票人4名,计票人5名,均从代表中产生,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员中推荐产生,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

四、大会超4/5的代表出席方能进行选举,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五、投票人赞成选票上所列某一候选人的,在该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划“○”,即赞成票;不赞成某一候选人的,在该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划“×”,即反对票。如先划了不赞成符号,要改为赞成的,可在“×”符号外围划上“○”即为“○X”,“○X”符号也为赞成票;如划赞成符号,要改为不赞成的,则在“○”上划“×”,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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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为反对票;不作任何符号的,为弃权票。

六、选票一律用钢笔或黑色水笔填写,符号准确,字迹清楚,每份选票所选举的委员人数等于或少于委员会额定人数的选票有效,超过额定委员人数的选票无效。

七、投票时,监票人先投票,随后主席团和全体代表投票。选票由投票人亲自投入票箱,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由计票工作人员清点,并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主席团;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须另行选举。

八、得票数居前9位且过半数的候选人当选共青团海南大学法学院第三届委员会委员暨海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第三届委员会委员。若第一轮当选委员不足额定委员人数,应进行第二轮补选,按得票数取足委员人数。如应取额定委员数的最后一个名额,出现候选人票数相同的情况,应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另一轮选举,按得票多者当选。

九、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然后由主席向全体代表宣布选举结果。宣布选举结果根据候选人得票数量依次排列,得票相同的,以姓氏首字母为顺序排列(姓氏首字母相同的,按名字首字母顺序排列)。

十、在选举中,如发生本办法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

大会筹备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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