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作业2-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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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案例分析

2-1 某酒厂应纳增值税与消费税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等各类酒品。2009年5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5月10日,销售薯类白酒3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4 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 40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2)5月18日,销售啤酒6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3 5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58 50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3)因部分客户未按规定退还包装物,本月没收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73 400元。另外,本月除收取啤酒包装物押金58 500元外,还没收2008年10月17日收取的甲公司啤酒包装物押金11 7000元,其他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46 8000元。

本月未发生进项税额,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啤酒厂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啤酒厂出厂价3 000以上,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分析:第(1)项销售薯类白酒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为[4000*30+23400/(1+0.17)]*0.17=23800元,应交的消费税为[4000*30+23400/(1+0.17)]*0.2+30*2000*0.5=58000元

第 (2)项销售啤酒应交的增值税为3500*60*0.17=35700元,应交的消费税为 60*250=15000元,

第 (3)项①“因部分客户未按规定退还包装物,本月没收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由于在销售当月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退回当月不缴纳增值和消费税;②对于没收的甲公司啤酒包装物押金和其他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黄酒包装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117000+468000)/(1+0.17)]*0.17=85000元;③由于啤酒和黄酒采用定额征收消费税,包装物的押金只会影响啤酒的税率档次(黄酒240元/吨,对其无影响)。 附录: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①一年以内且未超过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且超过规定期限不再退还的,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的放宽期限的需要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和啤酒除外) 该啤酒厂应纳的增值税为 23800+35700+85000=144500元 该啤酒厂应纳的消费税为 58000+15000=73000

2-2 某化妆品公司应纳增值税与消费税

某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4月5日销售香水400箱,每箱不含税单价600元;10日销售香水500箱,每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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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单价650元。

(2)将100箱香水当作节日礼品发放给职工。

(3)用200箱香水与某纸业公司换取产品用包装箱,取得纸业公司开具的有防伪税控标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86 800元。

(4)从丙日化厂购入已税香水精,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3 600元,其中60%用于生产浴液并销售。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日化公司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30%)。

答:对于第(1)项销售香水应交的增值税为(600*400+500*650)*0.17=96050元,应交的消费税为(600*400+500*650)*0.3=169500元;

对于第(2)项将香水当作节日礼品发放给职工应作为视同销售,应当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货物的平均价格计算 其每箱的平均价格为(600*400+500*650)/(400+500)=627.78元,所以应交的增值税为 627.78*100*0.17=10672.26元,应交的消费税为 627.78*100*0.3=18833.4元

对于第(3)项用香水与某纸业公司换取产品用包装箱,其应交的增值税为86800元,同时可抵扣的进项税为86800元;纳税人对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应税消费品应该按同类消费的最高消费价格计算消费税,所以应当缴纳的消费税为650*200*0.3=39000元。

对于第(4)项购入已税香水精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为63600*0.17=10812元,其中60%用于生产浴液并销售,由于浴液属于非应税项目,所以其对应的外购消费税不可抵扣外购已缴纳的消费税,其余的40%在领用的当月抵扣消费税

化妆品公司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96050+10672.26+86800-86800-10812=95910.26元, 化妆品公司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169500+18833.4+39000= 227333.4元。

2-3 美达集团公司应纳消费税

美达集团公司有美达卷烟厂和美达日用化妆品厂两家子公司,其2009年经营情况如下: (1)美达卷烟厂主要生产A牌卷烟,于2009年9月份推出A牌卷烟。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受消费者欢迎,一时间产品供不应求。按照卷烟厂现有的生产能力,根本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如果要投资新建一条卷烟生产流水线,大约需要资金数千万元。由于资金问题,美达卷烟厂决定与新星卷烟厂联营生产A牌卷烟,通过磋商约定如下:美达卷烟厂委托新星卷烟厂生产A牌卷烟,由新星卷烟厂自行组织原材料进行生产,生产的A牌香烟以每标准箱20 000元的单价全部销售给美达卷烟厂,美达卷烟厂再以每标准箱28 000元的单价对外销售给烟草公司,协作期限暂定为五年。2009年10—12月份,新星卷烟厂向美达卷烟厂销售A牌香烟600箱,不含税售价1 200万元。美达卷烟厂通过烟草市场将这600箱卷烟全部售出,取得不含税售价1 680万元。

(2)美达日用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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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该企业从另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购入口红、指甲油若干,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6 000元。本月将外购的化妆品全部与自产的香水、浴液、摩丝等产品组成成套化妆品1 200套对外销售,每套不含税单价150元。

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美达卷烟厂、新星卷烟厂和美达日用化妆品厂应纳的消费税税额(A牌卷烟的调拨价为每箱27 00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答:对于第(1)项业务,“新星卷烟厂自行组织原材料进行生产,对于联营生产卷烟的联营企业新星卷烟厂必须按按照已经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根据财税[2009]84号规定,从09年5月开始时A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所以新星卷烟厂应交缴纳的消费税为,27000*600*0.56+600*150= 9162000元。从联营企业购进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所以美达卷烟厂销售的卷烟不再缴纳消费税。

对于第(2)项业务,美达日用化妆品厂从另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购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允许扣除外购已缴纳的消费税,成套化妆品按全部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美达日用化妆品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150*1200*0.3—106000/(1+0.17)*0.3=26820.51元

2-4 华泰外贸公司应纳流转税

华泰外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2009年3月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进口小轿车30辆,每辆小轿车货价1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无法确定,经海关查实其他运输公司相同业务的运输费用占货价的比例为2%。华泰外贸公司向海关缴纳了相关税费,并取得了完税凭证。

华泰外贸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小轿车从海关运回本单位,支付运输公司运输费用9万元,取得了运输公司开具的货运发票。当月售出24辆,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40.95万元,公司自用2辆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

(2)月初将上月购进的价款为40万元的库存材料,经海关核准委托给境外公司加工一批货物,月末该批加工货物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供销售,支付给境外公司加工费20万元;进境前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共计3万元。向海关缴纳了相关完税凭证(小轿车关税税率为60%,货物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9%)。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小轿车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2)计算加工货物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 (3)计算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第(1)题;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保险费无法确定的按货价与运输两者之和的0.3%计算,所以每辆小轿车的关税完税价格为 15*(1+2%)*(1+0.3%)=1534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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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为153459*30*60%=2762300元 小轿车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153459*(1+60%)/(1-9%)*9%*30=728508.66元 小轿车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53459*(1+60%)/(1-9%)*17%*30=1376071.91元

第(2)题;境外公司加工一批货物,月末该批加工货物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供销售,其关税完税价格为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费保险加工货物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为(200000+30000)*0.2=46000 元 加工货物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0000+30000)*(1+0.2)*17%=46920元 第(3)题;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问为

409500*24/(1+0.17)*0.17—1376071.91*(30-2)/30-90000*7%-46920=90446.22元

2-5 金坛金店应纳增值税与消费税

金坛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并兼营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业务。2009年10月,该企业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金银首饰100 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盒收入1 500元; (2)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两条,收到黄金价值3 000元,同时收到加工费500元,同类金项链单位售价2 000元,当月加工完毕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还委托人;

(3)将金银首饰与外购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零售,取得销售收入50 000元; (4)将金手镯500克,进价每克140元,用于对外捐赠; (5)销售包金戒指200克,售价每克30元;

(6)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税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旧戒指100克,作价15 200元,找回价款800元。

上述价格除以旧换新找回价款含税外,均不含增值税。本月无进项税额,上期无进项税额,上期无增值税留抵税额。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本月金坛金店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5%)

答:对于第(1)项包装物连同金银首饰一同销售的应该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其中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为(100000+1500)*0.17=17255元,应交的消费税为(100000+1500)*0.05=5075元。

对于第(2)项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为500*0.17=85元,同时消费税首先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所以金坛金店本月应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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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05=200元;

对于第(3)项对于纳税人将金银首饰与外购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零售,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所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为50000*0.17=8500元;应该缴纳的消费税为50000*0.05=2500元

对于第(4)项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应该缴纳的消费税为160*500/(1+0.17)*0.17=11623.93元,应交的消费税为160*500/(1+0.17)*0.05=3418.80元

对于第(5)项销售包金戒指,不缴纳消费税,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为200*30*0.17=1020元。

对于第(6)项以旧换新按照实际收取的价款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其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800/(1+0.17)*0.17=116.24元,应交的消费税为800/(1+0.17)*0.05=34.19元 金坛金店本月应交的增值税为17255+85+8500+11623.93+1020+116.24=38600.17元, 金坛金店本月应交的消费税(不含代收代缴)为5075+2500+3418.8+34.19=1102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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