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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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1955年10月18日出生于上海,法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第一届、第二届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99年12月曾荣获“上海市首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研究领域有国际法、知识产权法、西方法哲学。

华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复旦大学法律学系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国际关系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国际关系专业同等学力),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密西根大学法学院富布赖特研究学者,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访问教授。

张乃根,男,1955年生,198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2001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国际关系专业同等学力)。1995年破格晋升为教授,2001年起为博士生导师,曾任该校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主任,现任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校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和教育部(前国家教委)第一届至第三届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自1989年以来先后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密西根大学和乔治城大学法学院进行专题研究,并应邀访问美国、加拿大、欧洲和香港等地多所大学法学院讲学交流,或出席有关国际学术会议。近二十年,已发表学术著作十多部、学术论文近百篇,其中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研究成果有专著《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和《TRIPS协定: 理论与实践》(2005年)、合著《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2004年)、主编《知识创新与技术转移》(2005年)和《技术转移的法律理论与实务》(2006年)。

张乃根(ZHANG Naigen),男,中法合作项目“克隆人:法律与社会”中方负责人,法学博士,中国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法律与社会研究部副主任等学术职务。著有《西

方法哲学史纲》(1993年第1版、1997年第2版、2002年第3版)、 《当代西方法哲学主要流派》(1993年版)、 《经济学分析法学》(1995年版)、 《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1995年版)、《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1999年版)、 《国际法原理》(2002年版);主编《中国 知识产权法》(1998年版)、《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2000年版)、《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2001年第1版、2002年第2版);译著有[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1998年版)、[美]约翰·杰克逊: 《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 (2001年版)。

个人学历及访问经历:1983年华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复旦大学法律学系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复旦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国际关系专业同等学力),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1989-1990年)和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1993-1994年)访问学者,密西根大学法学院(1996-1997年)和乔治城大学法学院(2006-2007年)富布赖特研究学者,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2000年)、汉堡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研究所(2005、2006年)和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比较法研究所(2002年)等欧美地区著名学术机构以及香港大学(2001年)、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1996年至2005年,多次)访问教授等。

研究方向及成果: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理论、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法哲学,专著有《国际法原理》、《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获上海市法学会优秀学术著作一等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二等奖和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优秀著作二等奖)、《TRIPS协定:理论与实践》和《西方法哲学史纲》等,主编或编著有《当代国际法研究》、《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技术转移的法律理论与实务》、《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中国知识产权法》和《克隆人:法律与社会》(3卷本中文版与法文版)等,译著有《国际法:政治与价值》、《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捕获法》和《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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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文化

教学要求:使学生掌握法律文化的概念、结构、模式,民族文化在法律规制中的作用;尤其是我国古代法文化对现代的影响。

教学重点和难点:法律文化的模式、社会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冲突、社会文化与法律文化的选择。 教学时数:5学时

教学方式:讲授、多媒体、讨论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法律文化概述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

对此做出估计是很难的,因为我国对法律文化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又加之现代世界文化交流是如此的密切和频繁。对此问题,我们在这里暂且不作探讨,单从法律文化的概念来讲,在我国学术界也众说纷纭,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如下几类: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文化是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思想模式。”“它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既包括法律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它是以往人类法律活动的凝结物,也是现实法律实践的一种状态和完善程度。”“法律文化由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组成。”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情感倾向、行为趋向。即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价值选择、思维模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的总和。”

——有的学者“将法律文化理解为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过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法律文化”究竟是什么呢?我认为,要认识和定义法律文化,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研究:其一,法律文化对比会经济具有依附性,经济的发展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一样,都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

——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生产条件、生活方式,便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而一个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生产方式决定着法律文化的性质、作用、功能、表现形态等等。

其二,法律文化体现着一定的政治社会的要求。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为统治阶级服务。法律文化虽然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类型,但由于它的浓重的法律色彩,使得这种文化类型的政治功能显得比其他文化类型突出和强烈。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反映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法律要求和意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是人类彻底摆脱愚昧和野蛮,向更高级的文明社会迈进的社会精神财富。

其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它具有文化的属性和与文化同样的认识方法。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即指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法律文化的认识和定义也应当从意识和精神的层面和领域上进行。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认识,我认为,法律文化是以社会生产力发展为前提,以社会经济为基础的,体现着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政治要求的所有法律现象的总和。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行为、法律制度以及组织机构。任何一个国家的历史,既是一部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文化的发展史。而作为一部文化发展的历史,它的发展变化的过程充满着矛盾、冲突、斗争、选择。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现状,是同当代中国社会的现状紧密相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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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社会文化的构成内容,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因而法律文化的现状也就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当代中国已经进入了21世纪,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稳步提高,科技文化水平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使社会结构及人们的观念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一变化要求并决定着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必须进行发展变化,这也是中国法律文化面临的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

二、法律文化的结构

法律文化的结构指的是法律文化各要素相对稳定的排列组合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是指作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外在化表现形态。具体讲,是指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及法律实施等的综合。 法律文化的结构还可以反向作由表入里的分析。在表层结构中,存在着大量的行为规则,并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彼此分离的各种不同法律条文,必须借助司法解释和一套观念形态的法律理论才能成为规范。这些法学理论在目的性的指令上主要是历史传习而来的行为要求理论表述。凡是合乎传习观念的理论就被认为是正确的,反之就会被淘汰或扬弃。经过适者生存、顺昌逆亡的择剔过程,各种次生或继受的法学理论,达到与中国法律文化基本范畴的和谐。因此,法规通过观念而联结,观念须依原理来论证,原理保持与文化精神的一致,从各种法规中对人们行为作出的要求,归根结底受制于法律文化深层意识范畴。

中国法律文化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表层结构,法律文化的立法和社会层面的表现形式。指法律文化借之显现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物质设施,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念。它是法律文化要求的行为准则,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形式要素,和获得国家肯定的理论形态。

(2)中层结构,法律文化的公理和逻辑形式。指通过人们的理念才能联接构成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经验和法律技术的总体特征,以及人们据之进行法律思维的、由清末传入的中国化大陆法系法学理论。它是法律文化指令的行为准则所获得的公理、正义性、逻辑论证以及具体规范在整体操作上的联结。

(3)深层结构,法律文化所要求的行为准则的始原与核心。指从上古到现在沉淀凝结而成的法律思维模式、法律价值观念和法律文化基本范畴。它是文化指令发出的本源所在,控制着整个法律文化体系的运转。

法律文化的三个层次,分别满足了行为指令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目的性的需要。

我们首先探析从深层到表层的运作,深层结构规定着法律文化所要求的行为目的和行为式样。但是这种要求通常并没被直接地意识到,他隐含在各种被认为合乎理性正义的法学原理中,通过人们的观念和潜意识来显现。同时这种意识将分离在不同法规中的法条联结为规范。

--陈晓枫著:《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18页。 大体上说,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系统包含着三个文化层次。居于最高层次的观念模式和行为模式可以称之为法律文化的共设,它直接反映着该社会的终极性的法律理想与信仰。其下是理论形态的法律认知、情感和评价,它是对于法律相关的观念模式和行为模式的系统说明、解释和确证。最下面的层次是经验形态的法律认知、情感和评价,它构成了上面两个文化层次的感性经验基础。除了上述三个基本法律层次外,法律文化系统中还有一个特殊的要素群,它并不固定地隶属于任何一个文化层次,但却与任何一个层次都直接相互联系和作用,在法律文化变迁过程中,这一文化要素群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我们把它称之为法律文化热点。--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版,第294页。

三、法律文化的模式

四、法律文化的起源与类型

第二节 社会文化环境与法律文化的隔离、冲突与选择

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贯穿于人类的法律与社会发展史。古希腊与古罗马是西方古典文明的高峰,仔细检视不难发现,法律文化的发达实在是其社会繁荣强盛的基础。古希腊的雅典在经过提修斯、梭伦、克里斯提尼的法律改革后,形成了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文化,从而确立了公民社会,伟大的伯里克利时期的城邦政治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罗马吸收和发展了希腊的法律文化,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法律与社会双盛的局面。诚如英国法学家F.H.劳森所说:“毫无疑问,罗马法是古罗马对西方文明做出的最伟大的贡献;不仅如此,罗马法还经常被人们视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支柱之一。”(转引自《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1期第55页)时至今日,中国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预备制定民法典也不能放弃罗马法文化的资源。现代西方世界的形成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进步,形成现代西方文明的因素错综复杂,但缺少了理性的法律文化是断然不可能的,所以,有西方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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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相提并论。(泰格等:《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

在东方,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经验对我们有更深切的感受和直接的意义。日本在“大化改新”前是一落后的部民社会,与此相适应,法律文化处于不成文的原始习惯法状态。公元645年“大化改新”,“文化立国、法制社会”被作为基本国策加以推行(坂本太郎:《日本史概说》第55~8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从唐朝学成回国的高向玄理、吉备真备、大和长冈等,在天皇支持下掀起了大规模移植唐代文化,特别是唐代法律文化的运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著名的《大宝律令》诞生,这是先进的唐代法律文化被输入日本的结晶,它标志着原始落后的日本习惯法被改造提升到了东亚大陆人文礼仪化的成文法文化水准,进而为日本律令制国家的建立和奈良、平安时代的发展与繁荣,提供了最关键的政治支持和法律保障,日本社会因此获得一大进步。日本社会的第二次大进步是1868年“明治维新”开启的对近代西方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的引进,结果是日本法律文化一跃而进入现代行列。同时,日本的资本主义发展也因此获得了合法有力的支持。三十多年后竟成为晚清中国“变法修律”的榜样。

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依据社会学观点与上述经验,我们可以作以下推论:社会是一个有结构的系统,法律文化是其中的一部分;社会发展是社会系统内结构正向变动的结果,是功能转换的表现。由此可知,社会发展本身不是系统内的结构项。因此,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首先不是系统内结构与结构的关系,而是结构与结构变动结果的关系。这表明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逻辑关系,既是联动的又是因果性的。联动表现为两者间盛衰的呼应;因果表现在法律文化是因,社会发展是果,社会发展必先借助和重视法律文化的建设。这是其一。其二要注意,社会是一复杂的综合系统,社会发展受制于整个系统的结构变动,法律文化作为系统内结构的一项,只能影响而不能决定社会发展。这一方面使我们看到法律文化对社会发展的局限;另一方面也认识到社会发展是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实践中既不可无法律文化论,更不可唯法律文化论。这也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经验。其三,社会发展虽不是社会系统内的结构项,但事实上它对系统结构有着直接的反作用,也就是说,社会发展在受法律文化影响的同时又影响着法律文化。正如经验表明的那样,法律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发展,社会发展要求建设相应的法律文化。以上三点是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在一般社会状态下的关系。

人类社会由传统转入现代后,现代化成了世界各国发展的方向和潮流,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原理又加入了新的内容:一是人类法律文化的趋同;二是现代社会的发展更依赖于法律文化。在传统社会,由于各大文明的相对独立和隔离,不同文明的法律文化自成一体,并与各自的社会发展相适应。如罗马日尔曼法系与欧陆社会,中华法系与东亚社会,印度教法与印度教社会,伊斯兰教法与穆斯林社会,非洲、拉美及大洋洲各地的习惯法与其社会。源于西方的现代化运动改变了世界法律文化版图,丰富多彩的人类法律文化直接或间接地趋于以西方为范式的类同。同时,法治也成了人们衡量社会理想与否的标志,这与传统社会形成对照。传统社会不是没有法,也有法律文化,但传统社会的理想并不尽然是法治,道德和宗教是比法律更重要有效的社会控制力量,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直以“无讼”为社会理想。但现代社会的发展已使以法治为核心的法律文化成为社会系统满足社会需求的必要部分。(富永健一:《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第116~128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社会发展时刻离不开法律文化的支持。三 如何理解和实践当下中国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关系未来的重要课题。与特色鲜明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别,当下中国的法律文化是一成分复杂的复合体,包含着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在中国革命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法律文化诸要素,目标是建成中国的法治。换句话说,如何推进法治即是当下中国法律文化建设的核心问题。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但有法不一定是法治。传统社会不乏法,然其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是权力中心,法律在社会结构中依附于权力,事实上为权力服务。进入现代社会,权利变为中心,法律至上,权力为法律所控制,社会呈现出依法而治的状态。这正是当下中国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目标。法律文化对实现这个目标,也即对中国社会发展中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在成文法的中国,现实的法治始于法律创制或者说立法。立法不只是在形式和数量上建构法治所必需的法律体系,重要的是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法律之间一以贯之的精神联系。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灵魂,也即我们前面所说的法律文化的内核。没有这个内核,法律不能在统一的观念、原则和价值目标下协调架构,以至相互矛盾和冲突,所谓的法律体系也不过是多组法规的堆砌而已。这在人类法律史上并非鲜见。仅此可知,法律文化对当下中国社会发展中的法治建设,首先在立法方面有着精神上的指导意义。

法治始于立法,但关键是实施。实践中法律实施主要是司法和执法。法律文化对法律实施的意义,概括起来有这样几点:首先,法律文化能为法律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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