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现状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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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贷客户实行差异的信贷政策、大力支持绿色工业(循环经济、环保设备生产企业、节能环保工程、污水处理企业等)、绿色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

股份制商业银行:

1.兴业银行:兴业银行是我国目前第一家也是惟一一家采纳该原则的银行,成为第63家“赤道银行”。兴业银行内部成立了赤道原则工作领导小组,完成采纳赤道原则后的相关工作,包括项目融资相关的项目分类标准、行业实施细则、社会和环境风险评估标准、信贷审查审批流程、尽职管理指引、业务管理等信贷制度的建立或更新,并增加包括专家评审机制、披露沟通及应急机制、培训机制、考评激励机制等配套机制,从公司治理角度逐步搭建起全行社会和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兴业银行:倡导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唐斌)

2.2008年初,交通银行总行出台了实施“绿色信贷”工程的举措,各分行采取相应的措施。

3.浦发银行:2008年,浦发银行在全国商业银行业率先推出针对绿色产业的《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2009年,浦发银行又率先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严格执行监管部门节能减排授信政策指引,“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限制“两高一资”的相关要求,调整客户和资产结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强授信管理过程控制,对绿色产业提供重点授信支确保将有限的金融资源投入环保,致力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

4.招商银行:招行己加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UNEPFI),在推行绿色金融方面,对于凡是清洁能源、环保的项目,招行要优先通过,大力支持,而对于排放多的“两高一资”的污染环境的企业,就不给信贷支持。

城市商业银行:

北京银行率先与中国投资担保公司合作,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融资支持,成为国内较早开展节能减排贷款的银行。北京银行创新推出中国节能减排融资项目贷款产品(CHUEE项目贷款)积极解决节能减排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全国首家与国际金融公司共同推出节能减排融资项目贷款的城市商业银行。

嘉兴银行的排污权抵押也卓有成效,其采取担保模式,即排污权有偿使用、

可流转,企业以此为抵押物,银行发放贷款或按揭贷款。2007年11月10日,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全国第一个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自此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排污权必须从储备交易中心交易获得,也可租用。排污权作为贷款抵押品,成为企业有价值的资产后,既能减轻企业负担,又能顺利推进排污权交易,促进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中国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研究》——徐丽媛)

中国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存在的问题:1.法律建设不健全;2.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3.缺乏有效的激励政策及政策性的指导;4.银行内部关于绿色信贷的机制不完备,创新能力不足。

完善实施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的建议:法制保障制度的建设、信息沟通机制的建设、银行自身机制及人员的建设、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的建设、加强绿色信贷产品的创新开发。

三、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狭义上是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广义上的绿色保险是指要改变过去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低效率的发展方式,努力倡导和积极实践低耗、高效、安全并且能够带来积极外部效应的业务增长模式,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全局,达到消费者利益、公司利益与经济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统一。绿色保险是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一种新兴概念。

一、我国绿色保险的现状评析

1、 相关法制不健全。 我国有关环境责任的立法虽有很大的发展,但仍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和不足,制约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世界上多数国家已经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但目前我国只在个别法律涵盖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还没有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项法律。而且有关承保范围、责任事故认定、损失评估,索赔时效等没有具体规定,因此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国务院虽曾经发布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但只是一些法规性文件,

法律地位较低,缺少强制约束力。

2、 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较窄,险种单一。随着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有所扩大。但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避免高额赔偿的压力,仍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将企业合法的、正常的排污行为所导致的缓发、渐发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害排除在外。设立的险种只限于油污责任险和油气勘探开发责任险等,对于核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责任险和辐射污染责任险等险种鲜有涉及。

3、 保险费率过高,保险赔付率过低 。我国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 2.2%,最高为8%,较其他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要高出若干倍。但由于环境责任保险范围严格限定在突发性事故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上,直接导致了保险赔付率过低。大连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城市之一,赔付率只有 0817,沈阳甚至为0,这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更低于国外保险业的70%-80% 赔付率。过高的费率使企业负担过重,无法调动其投保的积极性,使得很多企业更愿意自己承担环境侵权的赔偿责任。

一、绿色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绿色保险制度建立的迫切性—环境污染及其后果越来越严重 目前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少则四、五百起,多则上千起,环境污染的后果严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见表 1),仅 2010 年福建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3187.71 万元人民币。但由于环境风险防范机制的缺陷,环境行政赔偿案件得到解决的十分有限,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绝大部分由受害者和政府、社会来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数额巨大,其中绝大部分由政府出资,排污费收入仅占其中很小的比例,间接经济损失巨大,面对高风险的环境状态和环境事故导致的严重后果,发展绿色保险是必然的选择。

(二)我国绿色保险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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