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现状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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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现状分析

第六章、绿色金融体系

绿色金融体系

相关研究表明, 绿色金融体系应由金融制度、 金融市场、 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五方面构成。当前中国的现状是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尚未建立,政策比较零散且滞后于市场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CDM 项目审核缺乏一套专业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执行标准。二是中国发展自愿减排市场的相关管理办法仍处于拟定之中,自愿减排市场政策缺位。三是绿色信贷推进尚无切实可行的环境评估标准、信贷披露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另外,更为重要的是,政策层面缺乏激励、引导机制导致绿色产业无法获得银行信贷和其他融资支持,失去发展机遇; 从监管层面来看,由于监管缺位加剧了绿色 金融市场道德风险、增加了交易成本。

2010 年 5 月 28 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央行和银监会要求,对不符合节能减排和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的违规在建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对违规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 要采取妥善措施保全银行债权安全。

根据马骏估计,绿色产业在今后五年内每年需投入约3%的GDP,也就是年均两万亿元以上。在全部绿色投资中,政府出资占比约为10%至15%,社会资本比重将占到85%至90%。在目前价格体系无法完全反映绿色项目正外部性的情况 下,如何吸引社会资金配置到绿色产业,是政策面临的一大挑战。

一、碳金融

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走低碳发展之路的背景下,碳金融应运而生,它是经济从传统高碳模式向低碳模式转变的催化剂\构建碳金融体系既顺应了低

碳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又通过升级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促进国际贸易合作推动了低碳经济的发展。(中国碳金融体系构建问题的研究) 1、 国内碳金融发展现状

碳金融产品的设计与流通以及交易平台的构建,与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参与都密不可分,需要各个主体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其中政府在碳金融市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同于传统金融市场,碳金融市场因(京都议定书)而诞生,其发展依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是利益的享受者,也是责任与风险的承担者,同时也是相关规则的制定者。银行业通过节能减排及碳金融的推行,将公众与企业联系到了一起。公众的消费偏好在一定程度上对生产制造业起着导向作用,其消费的低碳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引导相关企业的生产走向低碳化。

在碳金融研究领域,乔海曙梳理了2002-2010 年中国碳金融研究,指出有关商业银行低碳业务研究的文献数量在 2010年有了突飞猛进,成为目前学者们讨论的焦点。蔡宁伟指出碳金融对于我国银行业是机遇又是挑战,探讨了碳金融的创新点。陈游、郭清马、高志新、王苹和邓一枫等分析了国际碳金融在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与国际同行之间的差距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晏露蓉等分析了兴业银行在绿色金融创新实践中的探索,并对中国的绿色金融创新提出了建议。 翁清云通过荷兰银行与兴业银行的经验介绍,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应该改进的方向。

纵观相关研究,焦点主要集中在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困境以及克服办法方面,部分研究分析了国外的成功案例,提出了我国可借鉴的经验。而现有的研究大都从宏观层面探讨了银行业该如何进行改革创新,但哪一类业务或哪些产品适合我国国情及其在不同银行的适用性尚待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将分析可借鉴的碳金融产品的特性,以及对于开展业务银行自身的要求和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产品在我国的发展机会进行评估。

2、国外碳金融产品发展的现状

产品不断创新.市场交易规模爆发式增长。近年来,随着低碳经济浪潮的崛起,国外金融机构为契合低碳经济的发展,逐渐推出了各类碳信贷、碳基金、

碳保险等碳现货金融产品。特别是随着《京都议定书》对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具体规定的逐渐落实,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结构性产品等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以及碳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有力地推动了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实现爆发式增长。2008年全球碳市场总交易额达到1263亿美元,是2007年成交额的两倍(见表l)。

碳金融交易主体广泛且多元化发达国家的碳金融产品市场交易主体非常厂`泛,既包括政府主导的碳基金、私人企业与交易所,也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见表2)。政府对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协助交易机制设定和交易平台的搭建;二是通过设立政府碳基金的形式直接参与,如意大利碳基金、荷兰碳基金等。私人企业完全基于市场利益的驱动,为获取更多的碳排放信用或者出售富余碳排放信用自愿进入市场交易。可以看出,碳金融产品的设计、流 通以及交易平台的构建,是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私人企业与个人共同参与的结果。

3、碳金融的发展

1)相关法律的建立促进碳金融产品的健康发展

碳减排计划的相关立法为碳金融产品的发展建立了发展目标、相关技术标准与法律支持,有效推动了碳金融产品的交易平台、准人制度、交易机构与产品等市场制度建设。从国际比较来看,签订与制订碳减排相关法律的国家和地区碳金融产品发展明显处于主导地位,例如欧洲地区的碳金融产品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全球其他地区。《京都议定书》机制下的配额市场一直处于主流地位,交易品种与规模远远超过自愿交易市场。此外,政府的政策支持也提高了市场对于低碳产品与服务的市场认可度,有效激发投资者与消费者对于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例如欧洲碳排放贸易计划、德国对于再生能源的上网电价补助与荷兰政府的绿色基金等政府政策。

2)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刺激碳金融产品的招求

信息时代的发展使得公众对各种环境挑战的严重性、原因及危害达到了空前的认识。各国政府与媒体对环境挑战的广泛宣传,引导消费者与投资者的理念与行为开始发生迅速而深远的变化。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开始增强,对碳金融产品的关注逐渐提高。在欧洲,公众的环保意识较高,政府的支持力度也很大,投资者与消费者对碳金融产品的需求持续增长。相比较而言,北美地区的碳减排行动与意识要落后于欧洲地区,但民意显示,民众的环保意识正在迅速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迅速提高推动金融市场对于碳金融产品与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极大地刺激了碳金融产品的发展。

中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全球视野与国内布局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碳信用供应国。却处在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这或许是一个初级市场发展的必经阶段。然而我们认为,尽管我国的金融体系发达程度和金融产业成熟程度与美国、 欧盟相去甚远,但碳金融市场在全球都是 一个新兴市场。 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最多不超过 10 年。 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 金融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重视碳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是我国在这一新兴领域有可能赶超美国、欧盟的契机, 并可以在国际经济、金融体系重构过程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一)中国在全球碳金融市场的角色定位

在 (京都议定书) 的国际框架下,中国一直是最主要的碳信用供给者。主要通过CDM机制向发达国家提供经核证的碳信用额 CERS。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截至 2010年 3月 31日,已有 2121个CDM 项目获准登记, 已签发 CERS 总量3.97 亿吨, 中国的项目获准签发的 CERS占了整个 CDM 市场的近 50%。2012年以后,,如果全球能够有一个后京都协议, 那么全球的碳金融市场应该会大大扩张, 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届时都将会成为碳市场的重要买方, 但如果在 2010 年或 2011年的谈判中仍无法达成协议, 在目前的碳市场买方中,未来还会明确存在的只有欧盟。 即使欧盟可能限制用于其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 CER 类型,但由于中国广阔的项目空间为其他国家所无法超越的,如果 CDM机制发生改变,中国碳信用供给大国的身份不会改变。

然而,中国虽然是世界上最大的碳信用供应国, 但处于整个碳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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