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永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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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8]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政府投资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本着依法行政、抓大放小、业主负责、部门监管、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变更;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漏项、错项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变更。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一)合同中各种暂定价的实施;

(二)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要素价格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内的调整。

(三)施工图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差异引起的造价变化。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工程变更联系单内容应与施工合同建设内容相衔接,不得利用工程变更的名义,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投标。

第二章 工程变更及审批

第七条 工程变更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并说明引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处理方法。提出变更的单位必须填报《工程变更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工程变更估算表》(以下简称估算表)、《工程变更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并提供合同相应条款以及立项批文,对路基、管沟、绿化等回填材料的变更还须提出废弃材料的处理方案,不得造成新的废弃物。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加,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估算书。隐蔽工程变更应提供影像资料。

第八条 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一类变更、二类变更、三类变

更和四类变更。

(一)一类变更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工程变更:

1.单次变更造价增减在200万元以上的;

2.单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合同价50%以上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合同条款修改或合同主体变更的。

(二)二类变更是指除一类、三类、四类变更以外的工程变更。

(三)三类变更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

1.单次变更造价增减虽不足5万元,但累计变更额超过合同价5%的;

2.单次变更造价增减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额不超过合同价10%的。

(四)四类变更是指单次变更造价增减少于5万元且累计变更额不超过合同价5%的工程变更。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联席会议“5+X”制度,“5”指市府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5个常设单位,“X”指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由市府办分管发改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召集人,负责日常工

作 。

第十条 工程变更报批程序

(一)项目监理部收到《联系单》和《估算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是否需要变更、在技术上是否可行、造价是否增加、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是否达到要求等方面进行逐项评审,逐一形成具体的书面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认可。

(二)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意见进行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分级审批(备案)。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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