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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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刑法各论概述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公司的权力机构,11项法定职权。2.股东大会的会议类型

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是依法每年召开一次的全体股东会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的;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的;(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的;

(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5)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刑法各论概述

3.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4.股东大会的决议

(1)表决方式:直接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2)决议规则:股东大会的决议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

普通决议→1/2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为有效。特别决议→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效。具体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也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

返回董事会刑法各论概述1.董事会的职权

2.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期

董事会由5至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并不必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3.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决议

返回监事会刑法各论概述1.监事会的职权

2.监事会的组成与监事的任期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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