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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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宜宾县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了近六年,机构和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操作程序也越来越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围标串标现象无法杜绝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现就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作一些简单分析,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的形式:

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人的一定费用。

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或直接借几家投标单位的资质签定假的《授权委托书》去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4、串标者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目的是想高价中标或低价中标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

二、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利益是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根本动力。经济利益

的驱使,导致诚信的丧失。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所以,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二)、对围标串标的阻力不够。

1、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和充分,导致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围标串标可乘之机。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细致,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但是即使明显地判断出该招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我们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的书面资料以“围标、串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我们反会被投标人“投诉”。而我们只能从其他途径去找投标人的漏洞和不规范的地方,以别的方式让其“出局”。因无法鉴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致使其最终无法受到应有的惩处,这样就更助长围标串标者的侥幸心理,让我们的工作很是“被动”和“无奈”。

2、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不尽明确和完善。目前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工作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督中心在负责,而我们中心的人力和精力(整个中心只有两个人员而且还是兼职)都只能让我们的工作停留在下采购计划和现场监督的那么两个环节。下计划时只能凭借各采购人自己报的预算和他们了解的大致市价来

下计划,无法去调查和核实其上报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另外,现场监督也只能涉及其采购招标程序是否合法等的这些表面现象,其作用并不大。而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其监督管理工作不仅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心一个部门的事,所以,监督工作也应该贯穿在各个环节当中。那么各个环节涉及的各个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应该明确并且要相互协调配合。例如:采购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投标各个环节中,以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下预算、计划和现场监督、事后监督过程中,应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监督责任和职能,还应该明确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相应的惩处,以提高其责任心,在约束别人的同时也约束好自己。

3、惩处机制不健全,惩处力度也不够。目前,《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工商、司法、招投标监管以及各行业行政主管等多个部门。政府采购工作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监督和处罚的脱节,势必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的局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串标围标行为只能向有处罚权的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更不要说对外地企业的处罚了。再者,串标围标行为十分复杂,如何界定,由谁界定,谁牵头查处等等,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技术操作上无所遵循,不可避免的存在都管都不管的情况。另外: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串标人违法成本过低。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

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政府采购的处罚没有具体规定,还只能参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操作起来很难把握。且政府采购的标的远远小于工程的标的,所以处罚的金额远远小于其违法所得的利润,这就造成风险和利益的严重失衡,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法》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个“情节严重”没有详细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就很难界定,人为操作的空间很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不足为奇了。政府用违法风险成本去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完全没起作用。

4、失信惩戒机制严重缺失,串标围标行为畅通无阻。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我国诚信体系起步较晚,虽然不少地方政府对失信惩戒制度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本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统一,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我县的政府采购目前还没有为在我县参与过投标的供应商和企业建立诚信档案,与各地的诚信档案也未能连轨。所以,在县外其他地区有过围标串标记录的投标人到我县投标,我们也没有具体依据禁止其参与竟标。所以,投标人因诚信的缺失本应受到的惩罚也没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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