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执照理论之法规复习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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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通信联络,并且严格遵守通信纪律。

24.滑行速度应当按照相应航空器的飞行手册或者飞行员驾驶守则执行;在障碍物附近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25.直升机可以用1米至10米高度的飞行代替滑行。

26.机场的起落航线通常为左航线,起落航线的飞行高度,通常为,300米至500米。

27.航空器飞离机场加入航路、航线和脱离航路、航线飞向机场,应当按照该机场使用细则或者进离场程序规定的航线和高度上升或者下降

28.航空器进行空域飞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航向)、高度、次序进入空域或者脱离空域,并且保持在规定的空域和高度范围内飞行。

29.除等待空域外,一个飞行空域,在同一个时间内,只允许安排一至三批航空器飞行。各批航空器飞行活动的高度范围之间,通常应当保持2000米以上的高度差。

30.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允许航空器飞入机场区域时,应当及时向飞行员通报进入的飞行高度;机场区域内有关的飞行情况;气象条件。

31.对于备降的航空器,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或者航空公司签派员及其代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备降机场准备接受航空器降落,同时指示航空器飞往备降机场的航向、飞行高度和通知备降机场的天气情况。

32.航空器使用航路和航线,应当经负责该航路和航线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33.沿航路和固定航线应当设有备降机场

34.穿越航路和航线的飞行,应当明确穿越的地段、高度和时间,穿越时还应当保证与航路和航线飞行的航空器有规定的飞行间隔。

35.飞行任务书是许可飞行人员进行转场飞行和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文件。飞行任务书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签发。

36.在飞行任务书中,应当明确飞行任务、起飞时间、航线、高度、允许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7.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应当根据飞行人员和航空器的准备情况,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以及天气情况等确定。

38.当临时航线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时,水平能见度大于8公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通过。

39.当天气情况不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时,机长方可在300米以下进行目视飞行,飞行时航空器距离云层底部不得小于50米。

40.航空器沿航路和固定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100至50公里前,除有协议的外,飞行人员应当向该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预计通过的时间和高度

41.飞行中,飞行人员因为与地面联络中断而飞往就近的备降机场降落,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机场不符合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时应当下降到下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因飞行安全高度所限不能下降到下一层高度的,应当上升至上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

42.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降落后,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或者航空公司办理报告飞行情况和航路、航线天气情况,送交飞行任务书和飞行天气报告表工作。

43.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44、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45.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 46.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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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48.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

49.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50.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飞行任务的性质、航空器性能、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天气和飞行情况等配备。

51.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后,在未规定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航空器应当上升到距该机场道面600米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然后再继续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层。

52.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时,因航空器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变飞行高度层,飞行管制部门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时,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

53.遇有紧急情况,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机长可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

54.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遇险时,应当使用国际通用的遇险信号和频率。在海上飞行遇险时,设备允许的,还应当使用500千赫频率发出遇险信号。

55.航路、航线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增设、撤除或者变更,应当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

56.外国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路、航线飞行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57.外国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领空前15至20分钟,其机组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并取得飞入或者飞出领空的许可。

58.飞行人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至六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飞一至三个月。 59.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从2001年8月1日零时实施。

60.在海拔3000米以上高度的高原机场起飞和着陆前,飞行人员必须使用氧气。

61.目视飞行时,两机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间的间隔应当保持在500米以上。

62.目视飞行时,两机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飞机时应当下降高度。

63.目视飞行时,两机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飞机时应当上升高度。

64.目视飞行时,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面飞机应当从前面飞机右侧超越,其间隔应保持500米以上。

65.以起飞机场作为备降场时,航行备用油量不得少于1小时30分钟的油量。

66.降落机场没有跑道边界灯或者机长没有夜航最低天气标准,飞机到达降落机场的降落时限,平原地区为日落前10分钟。

67.等待空域飞行高度层,从高度600米开始到60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 68.飞行中失去地空联络,目视飞行时机长应当保持目视飞行,飞往降落站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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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装有应答机的航空器,失去地空联络时空勤组应将应答机置于A7600。 70.装有应答机的航空器,飞行中遇到劫持时,空勤组应将应答机置于A7500。

71.飞行中,遇到严重威胁航空器和机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空勤组应当按规定发出遇险信号如“SOS”,装有应答机的航空器,应将其置于A7700。

72.超低空飞行,按照飞行高度区分为距地面或水面100米以下。

73.中空飞行,按照飞行高度区分为1000米(含)至6000米(不含)。 74.高空飞行,按照飞行高度区分为6000米(含)至12000米(含)。 75.平流层飞行,按照飞行高度区分为12000米(不含)以上。 76.在飞行时间内,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应同时打开。

77.等待空域飞行高度层,从高度600米开始到60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 78.在规定有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在过渡高度以下飞行使用QFE高度QNH高度。

79.巡航表速250KM/H以下航空器,目视气象条件为VIS不小于5KM;距云水平距离不小于500M,垂直距离不小150M。

80.巡航表速251KM/H以上航空器,目视气象条件VIS不小于5KM;距云水平距离不小于1000M,垂直距离不小150M。

81.飞机请求着陆的辅助联络符号和信号是飞机通过跑道上空;昼间摇摆机翼,夜间闪烁航行灯或者打开着陆灯。

82.飞机请求立即强迫着陆的辅助联络信号是飞机通过跑道上空并发出一颗或者数颗信号弹(昼、夜间相同)。

83.飞行中,灭火后的发动机任何情况下都不准重新开车

84.航空器为脱离结冰区,改变高度时可采用允许的最大垂直速度进行。

85.积冰航空器进入着陆和接地时,速度应当比正常增大10~30公里/小时。 86.急救飞行在无法取得目的地天气实况时,根据天气预报放行航空器。 87.云外绕飞雷雨时,航空器距离积雨云、浓积云夜昼间不得少于10公里。

88.飞机在云中绕飞雷雨应具备的条件是能够确切判明雷雨位置、装有雷达设备的飞机。 89.昼间航空器在安全高度以上,从云下目视绕飞雷雨时,航空器与云底的垂直距离不得少于400米。

90.起落航线飞行开始一转弯和结束四转弯的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00米。

91.复杂气象条件下或者夜间起落航线飞行,开始一转弯和结束四转弯的高度不得低于150米。

92.在起落航线飞行中,A类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500米。 93.夜间着陆,航空器打开着陆灯的高度通常至少在100~70米。

94.非增压舱航空器的机上人员昼间必须使用氧气的高度是4000米。

95.巡航表速251公里/小时以上的航空器,航线目视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是按航线仪表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

96.巡航表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如果低于最低高度层飞行时,距航线两侧5公里地带内最高点的真实高度不得低于平原和丘陵地区100米;山区300米 97.巡航表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在同航线、同高度目视飞行时,其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0米。

98.巡航表速250公里/小时以上的航空器,在同航线、同高度目视飞行时,其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00米。

99.巡航表速250公里/小时以上的航空器,在同航线、同高度目视飞行,超越前面航空器时,应当从其右侧,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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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不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高度差不得少于300米。 101.飞机地面滑行速度一般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 102.飞机跟进滑行,后机不得超越前机,前后飞机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50米。 103.滑行中两机对头相遇,在保持必要间隔的前提下各自靠右方滑行。

104.滑行中两机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飞机时,应当停止滑行,主动避让。 105.进行起落航线飞行时,经过飞行指挥员许可,大速度飞机可以在三转弯前超越小速度飞机,超越时应当从前面飞机的外侧超越,其间隔不得小于200米。

106.起飞时间(陆上)的含义是指航空器开始起飞滑跑轮子转动的瞬间。 107.降落时间的含义是指航空器着陆滑跑终止的瞬间。

108.飞行时间的含义是指从航空器自装载地点开始滑行直到飞行结束到达卸载地点停止运动时为止的时间。

109.当着陆机场、航线天气低于最低天气标准时,机长应当果断决定航空器返航或者飞往备降机场并将决定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飞行签派机构。

110.航空器滑行中需要通过着陆地带时,机长在滑进着陆地带前应当经过塔台管制员许可,并判明确无起飞降落的航空器时,才能通过。

111.航空器夜间滑行(牵引)时,必须打开航行灯和滑行灯,用慢速滑行。

112.山区飞行,当航线上有大风或者强烈的上升下降气流时,距离障碍物的最低安全高度不得低于1000米。

113.飞行人员在飞行前必须有充分的休息,一般不应少于8小时,方可参加飞行。

114.飞行的组织与实施包括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四个阶段。115.在外单独执行任务的机长,申请飞行计划通常应当于飞行前一日15时前向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提出申请,并通知有关单位。

116.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应于预计起飞前1小时到达工作岗位,充分做好飞行准备。 117.实施雷达引导,航空器之间的安全间隔由雷达管制员负责。

118.管制员向进近的航空器发布可以进近的许可后,航空器的着陆顺序仍然有效。 119.贵阳、武汉、青岛、大连管制区都是高空管制区。

120.航路飞行,区域航空器是由中低空管制室还是高空管制室进行管制,取决于航空器的飞行高度。

121.飞机在高原机场进近下降的过程中,气压高度表指示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 122.航路飞行中,飞行高度表的气压基准面是QNE。

123.当机场的场压为1010.2Hpa,而机长误调为1001.2Hpa时,飞机实际进场高度偏高。

124.目视飞行时,对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安全负主要责任的是机长。

125.同时有按IFR和VFR飞行的飞机时,它们之间的间隔应按IFR执行。 126.航空器起飞着陆时使用跑道主要取决于地面风向风速。 127.双流机场跑道号02——20,当有一架B737预计到达时,地面有阵性大风,风向350度风速最大达18米/秒,塔台管制员应安排飞机向北着陆,提醒机长侧风影响。

128.当地面导航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未经值班管制人员许可不得关机;不得更换机器。 129.航空器进入二次雷达覆盖区以前,未得到指定编码时,使用2000。 130.下列二次雷达编码哪个正确2537。

131.我国民航中低空管制区的高度范围6000米(不含)以下空间。 132.最低下降高度是指进行非精密进近时的进近界限高度。 133.空中走廊内高度层的间隔为300米。

134.着陆或者复飞由机长最后决定,并且对其决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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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各机场的飞行计划,由本机场的报告室拟定。

136.对于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飞行预报,有关管制室应当不迟于飞行开始前一日的15:00前批复。

137.放行航空器必须由签派员或其代理人和机长或代理人共同决定。 138.航空器所携带的航行备用油量少于规定数量时,应禁止放行航空器。 139.单发陆地、多发陆地、单发水上、多发水上是指飞机的“级别等级”。 140.飞机、旋翼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是指航空器的“类别等级”

直升机飞行

1.根据基本VFR最低天气标准要求,在管制地带内云幕下进行直升机飞行所需能见度不得小于3公里。

2.直升机的航行备用油量通常不得少于30分钟的油量

3.直升机在广阔水域上空进行各种渔业飞行的最低天气标准云高不得低于200米,水平能见度不得小于2公里 4.直升机在丘陵、山区机外载荷飞行最低天气标准:直升机距云底的垂直距离不少于100米,风速限制按该机型规定、能风度3公里。 5.直升机在平原地区机外载荷飞行最低天气标准:直升机距云底的垂直距离不少于100米,风速限制按该机型规定、能风度2公里。

6.直升机在停机坪上起飞和着陆时,距离其他航空器或者障碍物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0米。 7.直升机飞行时间的含义是指自直升机旋翼开始转动至旋翼停止转动的瞬间。

8.直升机可以在距离障碍物10米以外,1~10米的高度上飞移,但飞移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9.机外载荷飞行遇有特殊情况时,允许驾驶员应急投放吊挂物和临时选场着陆。

专业飞行

1.执行昼间专业任务的航空器,在山区进行作业飞行时,起飞时间最早不得早于日出前20分钟。

2.执行昼间专业任务的航空器,在山区进行作业飞行时,着陆时间最晚不得晚于日落前15分钟。

3.农业作业飞行的最低天气标准,平原地区是云高不低于200米,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 4.在丘陵、山区(高原)进行农业作业飞行的最低天气标准是云高距作业区的最高点不低于300米,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

5.在广阔水域上空进行各种渔业飞行的最低天气标准云高不得低于200米,水平能见度不得小于5公里。

6.执行昼间专业任务的航空器,在平原、丘陵地区进行作业飞行时,起飞时间最早不得早于日出前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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