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执照理论之法规复习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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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为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必须符合的条件是飞机、旋翼机、初级飞机飞行教员至少已完成教学飞行200小时以上,滑翔机飞行教员已完成教学飞行80小时以上。

76.对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的知识要求为教学原理,所申请飞行教员执照航空器类别的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要求的航空知识,及所申请飞行教员执照航空器类别的仪表等级要求的航空知识。

77.按照CCAR61部的要求,在进行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时,允许使用的设备为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器,及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78.对于申请飞机类别单发或多发级别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或者申请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持有相应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79.按CCAR61部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及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人员不需要进行CCAR61部规定的关于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 80.飞行教员的权利

81.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在任何连续24小时期间内,实施飞行训练不得超过8小时。 82.对于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其驾驶员执照和飞行教员执照中未获得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的航空器上实施飞行教学。

83.在亲自对该学生驾驶员提供了本规则授予单飞权利所要求的飞行训练,确认该学生驾驶员能够遵守飞行教员出于安全考虑而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作出的任何限制,已经做好准备能够安全实施单飞条件下飞行教员方可在学生驾驶员执照或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单飞。

84.飞行教员不得为获得CCAR61部要求的执照、等级、运行许可、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权利而为自己进行任何签字。

85.飞行教员执照将在其颁发月份之后的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期满。 86.对于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在其执照期满前申请更新执照的限制条件

87.当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的驾驶员执照上的等级失效时更换的新飞行教员执照上不得具有该等级,除非按CCAR61部颁发飞行教员执照和等级的规定通过了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88.对于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可以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以外的训练机构担任飞行教员,但必须在满足CCAR61部相关规定作出的所有要求后。

89.对于1996年8月1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等级的持有人在CAR61部发布生效后,可以按本规则继续行使执照、合格证、等级的权利,但应当在2004年6月1日前换发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等级。 90.按照CCAR61部规定开始颁发执照、等级的日期为2003年6月1日。 91.高级地面教员等级的持有人具有提供按CCAR61部规定,颁发任何执照和相关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地面训练的权利。

92.对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的近期经历要求为在前12个日历月内,担任地面教员至少3个月或在前12个日历月内,取得了授权地面或飞行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已熟练掌握本规则61.233(a)(5)和(a)(6)规定科目。

93.如CCAR61部授权的执照持有人在理论考试中作弊或发生其他禁止的行为,局方拒绝其任何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的期限为一年。

94.CCAR61部授权的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所持执照赋予的权利。

95.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的定义为超轻型飞机、甚轻型飞机,从飞机类别中分离出来单独管理;如不特别注明,“飞机”一词中将不包含“初级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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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检查周期限制统一为24个月。

97.对年满40周岁的执照持有人,I级体检合格证和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是6个月和12个月。

98.对于批准驾驶员担任机长的技术授权,只要驾驶员执照上具有相应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那么执照持有人就已经具备了在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基本条件。只要该执照持有人满足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并且其执照经过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现行有效,即可在相应的航空器运行中担任机长。

99.对于年龄已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

100.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在参加考试前应当具有地面教员或飞行教员签注的已完成有关地面理论或飞行训练的证明和具有地面教员和飞行教员推荐其参加考试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复习题

1、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检合格证。10-41

2、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的应当是机长。12-48 3、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组人员离开民用航空器,必须在经过机长允许后。12-48

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16-63 5、设立国际机场由国务院审查批准。17-64

6、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是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17-67 7、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18-72

8、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军航或民航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18-73

9、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必须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18-74 10、民用航空器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时,应当首先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18-75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该飞行规则应当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19-76

12、关于民用航空器使用禁区的规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方可飞入。19-78 13、在指定的航路必需飞越城市上空时情况下民用航空器可以飞越城市上空。19-79 14、飞行中的航空器在飞行安全所必需时,可以投掷物品。20-80

15、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中含有飞行情报服务。20-82

16、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在航图上标明。21-85

17、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的文件有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和适航证书。22-9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制定。9-37 20、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民航总局负责。9-37

2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型号合格证。9-34 2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9-35 23、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22-90 24、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3-8 25、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证书。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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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维修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活动必须取得我国民航总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8-35 27、颁发国内三个层次航空法规的部门分别是: ①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②国务院、中央军委 ③民航总局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航空法律法规中级别最高的。 29、《中国民用航空法》的颁布目的:

①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 ②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 ③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④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30、民用航空器只能具有一国国籍3-9 31、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内容:

①所有权、②购买占有权、③抵押权。3-11 32、关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

①债权人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以及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具有优先权

③在执行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5-18,19,21 3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6-22

34、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中的供货方,不就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6-31 35、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几个环节进行管理。8-34,35

36、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和航空器上的设备几个方面进行管理。8-34,35 37、《中国民用航空法》中“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9-39 38.《中国民用航空法》中“飞行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直接操纵航空器和航空器上航行、通信等设备的人员。9-39

39、飞行人员、安全保卫员(空保)、乘务员属于空勤人员。9-39 40、关于“机组”以及随机工作人员和实习人员正确的叙述是 ①机组由机长和其它空勤人员组成 ②机组由机长领导

③机组的组成和人员数额,应当符合适航证、飞行手册和有关文件规定。11-43,44 41、关于“机长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的是

①有关保障条件低于最低安全标准,或者缺乏信心时,有权拒绝飞行 ②发现机组成员不适宜继续飞行,有碍飞行安全时,提出将其更换 ③发生特殊情况时,为保证航空器和旅客安全,对航空器处置作出最后决定。11-45,46,12-47 42、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12-50 43、我国航空人员的执照由民航航空主管部门颁发 10-40

44、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构成民用机场的完整定义。13-53 45、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航总局统一对外公布。17-64

47、在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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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16-61

48、我国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18-72 49、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需要携带的文件。22-90

50、在距离航路30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但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 。21-86

51.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20-8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复习题

1.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2.机长对机组成员遵守飞行基本规则负责。

3.在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航空器进行处置。

4.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不得小于10公里。

5.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 6.航路的宽度为20 公里。

7.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时,可以减小宽度,但不得小于8公里。

8.航空器可以飞入空中危险区或临时空中危险区,但必须在规定时限以外。 9.空中走廊的宽度通常为10公里,受条件限制时宽度不小于8公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飞行管制责任划分为: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机场飞行管制区

12.航路、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

13.获准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器,实施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14.转场航空器的起飞,机场区域内、外飞行的开始和结束,均应当遵守预定的时间;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起飞时间的应当经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15.转场航空器超过预定起飞时间一小时仍未起飞,又未申请延期的,其原飞行申请失效。16.飞行申请的内容包括: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飞行范围、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

17.无识别标志的航空器因特殊情况需要飞行的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18.相邻机场距离过近的可以合划一个机场区域。

19.机场区域的界线通常与机场飞行(塔台)管制区的界线相同。

20.接受转场飞行航空器降落的机场,必须在航空器到达机场30分钟以前,做好保障降落的各项准备工作。

21.昼间飞行,在航空器起飞、降落前,水平能见度小于2公里的,应当打开机场全部障碍标志灯。

22.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起飞时还应当打开跑道灯,着陆时还应当打开航空器着陆方向(着陆的反航向)上保障飞行的全部灯光。

23.飞行人员自起飞前开车起到着陆后关车止,必须同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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