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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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1

1、夫妻关系案例

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婚后两人感情很好。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 . [问题]

1.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 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 [分析]

1.不正确。《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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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正确。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本案中,牛强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杨兰的表现。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 2、[案情]

高强是某工厂技术员,2000年,他与某学校老师钟静恋爱结婚。2001年11月,钟生下一子。由于难产,钟静的身体变得很不好。后来,在体检时,医生说钟静的身体状况已不适合节育,建议其丈夫做节育手术。高强一听火冒三丈,认为节育历来都是妇女的事情,哪有男子汉做节育手术的,故坚决不做。无奈之下,钟静来到妇联请求帮助。 [问题]

高强有没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 [分析]

有。《婚姻法》第l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于此规定,有以下几点须注意:(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定义务,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计划生育义务的承担者是夫妻双方,不允许将这项义务片面地推给女方,而使男方免除应尽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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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3)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钟静因身体状况不好,根本不适合做节育手术,因而高强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 3、[案情]

方梅和曾军是同村村民,两人自幼青梅竹马。l995年,两人一同参加高考,曾军考取,而方梅则落榜。在曾军上大学期间,两人感情进展顺利。1999年,曾军分配到某机关工作,与方梅正式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错。2000年,方梅在做家务时,面部被烧伤。双眼几乎失明。住院后,曾军对护理方梅渐感厌烦,产生了遗弃方梅的念头。他先试探与方离婚,但方坚决不同意,于是他就搬到外面去住,不回家照顾方梅,并同本单位同事赵倩打得火热。而方在家得不到丈夫的关怀与照顾,生活无着落。无奈,2002年5月,方梅向法院起诉,要求曾军付给扶养费。 1.曾军的行为是否正确? 2.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分析]

1.不正确。曾军违反了夫妻间应相互承担扶养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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