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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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菲猫》(GARFIELD)漫画为美国公民吉姆.戴维斯(Jim Davis)创作。以该漫画为内容的《加菲猫》系列丛书于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出版,现版权所有人为本案原告Paws Incorporated。

被告希望出版社在履行了审批备案手续后,未经原告许可,于1999年11月出版发行了《加菲猫》系列丛书的中文本。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美国与我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美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照《著作权法》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TRIPS协议》的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TRIPS协议》第3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WTO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4)其它国际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条约》?? 2.TRIPS协议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另一成员的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其他成员的国民。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缔约方依据本国法对其它任何缔约方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方面,不能低于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伯尔尼公约》第19条、20条:缔约国通过本国法或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可提供较公约更广泛的保护,给予作者更多的权利。】 【《TRIPS协议》第1条,“成员可在其域内法中,规定宽于本协议要求的保护,只要其不违反本协定”。】 该原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与国民待遇原则既有区别又相互统一。 (三)独立保护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是指缔约方国民就其智力成果在某一缔约方得到的保护,与在其它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所获得的保护,包括权利的取得、权利的内容、权利的消灭等方面,是相互独立的。 【《巴黎公约》第四条之二第一、二款:“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国家(不论是否为本联盟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四)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之间的平衡。 在相关公约中,“公共利益”通常被表述为“公共健康”、“社会发展”、“表现自由”、“公共教育”等。 【《TRIPS协议》第8条:(1)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定或修订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重要之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2)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消极影响的行为,只要该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序言:承认有必要按《伯尔尼公约》所反映的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巴黎公约》第5条:强制许可、《伯尔尼公约》第10条:合理使用】 【案例】南非《药品和相关物质控制修正案》违宪审查案

南非的HIV病毒感染率很高,已严重影响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但其国内市场用于抑制HIV病毒的药品都是发达国家生产的专利药,其价格高出国际市场上通用名药品价格的十几倍。为此,南非国会于1997年通过了《药品和相关物质控制修正案》,其第15条规定,健康部长有权允许“平行进口”专利药品。

法案颁布后,受到39家跨国制药公司和在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五大药厂的强烈反对,并在南非最高法院联合控告南非政府。

这些企业在国际社会舆论压力下于2001年4月撤诉,但南非政府同意与相关制药商建立一个工作委员会以制订上述法案下的行政规章,制药企业亦同意向南非提供低价药品作为让步。

第二讲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规则

当前讲授

【重点】

1.关于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概念; 2.关于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

【难点】

1.有关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的例外规定; 2.各公约关于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差异。

一、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规则

(一)《巴黎公约》的专利权保护规则 1.优先权

《巴黎公约》所称优先权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申请日方面的优先权利。

【《巴黎公约》第四条A款:“(1)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应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C款:“(1)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十二个月,对于外观设计为六个月;??”】

在理解优先权制度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优先权规则的适用范围。 (2)服务商标的优先权问题。 (3)关于“正式的国内申请”。 (4)分项申请时的优先权。

(5)初次申请日以前的第三者权利的保留。

【案例】专利优先权案

日本某公司甲研制出一种汽车速度监测装置,1997年5月在日本提出了专利申请。同年7月,我国某公司乙也研制出同样装置,并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同年10月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并提出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和有关资料。我国专利局经过审理,批准甲的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向甲授予发明专利权,而乙的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案例】商标优先权案

法国(公约的成员)的A公司在2009年6月5日向法国商标主管部门申请将“GHOF”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在咖啡上;在2009年10月7日,A公司又向日本(公约成员国)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同样的商标,而在A公司申请前日本的B公司于2009年9月6日在日本提出了同样的注册申请;在2010年1月9日,A公司又向中国的(公约的成员)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样的商标,而在A公司申请前中国的C公司已经在2010年1月5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了同样的申请。 2.临时保护

【公约第十一条:“(1)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者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理解临时保护规则时,需注意:

(1)只有通过官方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才会受到临时保护。 (2)临时保护不是自动产生的,各国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3)临时保护不能延展优先权的期限。 (4)临时保护的时间由成员国国内法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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