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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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李某发现此事,找刘某要车遭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轿车买卖合同无效,刘某返还轿车。

1、 试析王某和刘某买卖轿车行为的性质,刘某能否获得轿车的所有权?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 王某未经其夫李某同意处分共有的轿车属无权

处分行为。刘某的行为属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刘某受让该车时不知道王某无完全处分权,为善意;双方通过买卖合同以合理价格转让轿车;轿车已过户登记;该轿车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因此,刘某受让该车构成善意取得,获得该车的所有权。

(2)《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据此,王某未经共有人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犯了李某对轿车的共有财产权,应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乔某承包村里鱼塘养鱼,经营效果很好。村委会为吸引投资,以该渔塘涉及全村利益为由,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强行收回鱼塘发包给能为村里投资的开发商的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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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承包。乔某诉请法院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见教材)

2、 村委会为吸引投资而重新发包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乔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乔某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对鱼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受到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保护,取得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流转权及其他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村委会是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履行承包合同义务,不得违法收回承包地。

村委会收回鱼塘的理由是为吸引投资而交给能为村里投资的开发商的亲属承包。该理由于法无据。村委会收回鱼塘的行为侵犯了乔某对鱼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乔某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四、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借款90万元,以其刚用90万元购买的股票作质押。双方签订借款质押合同,贷款期限一年届满,公司亏损,资不抵债。其质押的股票下跌,只值40万元。乙将股票卖出后,找甲索要剩余的50万元贷款以及利息。甲只承认尚欠贷款的利息,其余概不负责。理由是股票交付时价值90万元,亏损的后果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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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银行承担。

问:甲公司应否对50万元本金以及贷款利息承担责任?

甲公司应对50万元本金以及贷款利息承担责任。

甲、 乙签订的借款、质押合同有效。我国《物权法》第221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据此,乙银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有权将质押的股票进行处分,并以所得40万元价款充抵借款,该行为合法有效。剩下50万元本金及利息仍有权要求甲公司清偿。

第四专题

一、甲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向甲订购价款50万元的挖掘机一台,乙分两次支付10万元和20万元货款,甲送货上门,货到乙公司验收后付余2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3年9月15日。

乙按约定于订约当日支付预付款10万,8月20日支付20万。甲将挖掘机于2003年9月14日运达乙指定地点,并提供了相关质量证明。但乙未能筹集到20万的尾款,货物未能交付。甲等待数日后,于9月24日带货离开乙公司。乙起诉,要求甲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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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货款30万,并偿付违约金。甲反诉乙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甲公司未交付标的物是否违约?为什么? 甲公司不是违约,而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甲公司的行为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要件:(1)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已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乙公司未履行付清尾款的债务。(4)乙公司付清尾款是可以履行的。因此,甲公司未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孙某经营服装借许某1.5万元,到期不能偿还。许了解到,孙某数年前曾借给江某1.7万元做经营资金,迟迟不行使债权。许某起诉,请求孙某以此款清偿债务。 如何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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