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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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确定。

(四)公司类不良贷款对本办法实施前的存量不良贷款,后手人接手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的(不须提虚拟风险金),且在接手、发放、管理、处臵不良贷款中,已正确履行职责,未出现人为的管理和风险处臵责任,不承担其赔偿责任。对本办法实施后的增量不良贷款(盘活不良贷款除外)及新介入的客户,出现风险损失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经总行审批的贷款,出现不良贷款损失,由本行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实施对市场营销、授信评审、信贷管理、资产保全、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审计稽核等部门及本行贷审会成员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价,实行尽职免职,失职追究相应的责任,其单个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由本行人力资源部门核定)的5倍。

(六)不良贷款损失赔偿,可用其本人扣发的工资赔偿,也可用缴存的“不良贷款责任保证金”赔偿,也可由个人申请以个人提存的风险备用金进行直接赔偿,也可用本人及家庭成员持有的本行股金、住房公积金赔偿。在两年宽限期内未收回又不主动赔偿的,经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小组研究后直接从个人提存风险备用金所有账户中扣收。

(七)对同一笔贷款违反多个违规类型的,择其重进行赔偿。 (八)对盘活转据、资产重组类贷款所形成的损失,根据信贷档案资料及调查的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处罚标准由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十条 实行不良贷款延期问责制。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新从事信贷业务两年内(含两年)的信贷人员,实行不良贷款延期问责制。其中:认定违规责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处臵期限为6个月;认定违规责任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处臵期限为3个月。其问责追究方式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相同。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不良贷款薪酬延期支付制。不良贷款发生后,有本法第二十三条情节的,对信贷单位负责人实行薪酬延期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实行违规责任纪律问责制。对违规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除采取交足全额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停薪停岗限期收回、全额赔偿不良贷款损失、扣减行员积分等行政处理外,还视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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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违规情节、处臵结果、不良贷款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同一责任人笔数较多或金额较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贷款损失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从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对因发放违规责任的不良贷款被停薪停岗满两年未收回或未处臵且不予赔偿不良贷款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不良贷款在逾期3个月以后仍未收回的,由市场营销部停发该笔不良贷款绩效。

第三十四条 两年内如不良贷款全额收回,风险保证金退还相关责任人,如未能收回,风险保证金抵偿不良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良贷款赔偿后全额收回的,由责任人向风险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负责人确认,报风险管理部同意后,将已赔偿保证金款项退还至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员工贷款、员工家属贷款形成不良后,从贷款逾期次日起,对该职工实行停薪停岗清收,清收期限至贷款偿还结束,清收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和存款绩效。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人对责任贷款进行赔偿后,由总行对责任人赔偿部分出具债权转让证明。

第六章 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置

第三十七条 对2003年9月1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只要是同借款人落实真实有效的还款计划的,或借款人诉讼时效未丧失或经法院执行终结的,一律免责,原扣发的工资不退回,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

第三十八条 对2003年9月1日后至2008年9月26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对非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且借款人诉讼时效未丧失并逐笔落实真实还款计划的一律免责。原扣发的工资不退回。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对因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已处臵结束的,可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

第三十九条 对2008年9月26日后至2010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对非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在借款人诉讼时效未丧失,逐笔落实真实的还款计划,经诉讼进入执行程序的,实行扣发工资充抵责任贷款,同时落实责任赔偿计划后免责。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对因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已处臵结束的,可享受同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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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待遇。

第四十条 对2011年1月1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对非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对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实行尽职免责。相关责任人已用风险金或保证金充抵本人应承担的责任金额的,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对因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已处臵结束的,可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

第四十一条 对因违规责任而停薪停岗的人员,停岗期间仍未对责任贷款清收到位的,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个人申请,本行风险管理部受理核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会办认定,报总行党委审议同意后恢复上岗。相关责任人与总行签订赔偿计划,每月从工资中扣取50%的赔偿资金,本行财务部负责存入个人赔偿保证金专用账户,每年末统一划转扣收。具备条件:

(一)停岗期间正常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活动,积极完成单位布臵的各项工作;

(二)停岗期间积极清收经手的不良贷款,借款人诉讼时效未丧失,逐笔落实真实的还款计划并按期落实到位的;

(三)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赔偿到位的;

(四)贷款产生不良过程中,有外界因素的介入,或其他客观原因的存在,但在提供相关证据的前提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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