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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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用信要素进行审查的;

3、未对用信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贷款新规”要求进行用信审查的;

4、未对保证人是否符合授信审批规定、抵(质)押物和抵(质)押率是否符合授信审批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的;

5、未对授信审批要求的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进行审查的。 (三)审批岗(包括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信贷业务授权权限审批的;

2、审批各岗位人员逆程序操作的信贷业务的; 3、审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规定的信贷业务的;

4、对调查、审查程序及内容存在明显缺陷或错误的材料放松要求进行审批的;

5、对贷款审查小组在审查上提出的不同意见未要求相关岗位人员核实,或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信贷业务未进行调查补充予以审批,导致决策失误的;

6、对确有依据的否定意见或已经明示存在重大风险的贷款出具同意意见的。

(四)放款审查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审查客户经理录入的放款信息是否符合《用信流程审批表》最终审批的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利率、用途、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等意见相一致的;

2、未审查《支付委托书》的内容是否符合《用信流程审批表》最终审批的贷款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等意见要求的。

3、未按规定审查交存的抵质押物资料,接收的抵质押物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

(五)结算监督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与客户签订相应信贷业务文件的; 2、客户授权委托、签字、印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虚假或存在瑕疵的; 3、未按规定办理质押物(本行存单)的冻结、止付、入账、出账等手续,或所必备手续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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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款通知书上有权批准人未签字或未授权签字确认而出账的; 5、未在当日或次日按照支付委托书明确的支付对象进行账务划转,或支付违反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资金的;

(六)抵质押物保管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将信贷业务相关的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他项权证、评估报告、抵质押清单收集齐全的。

2、未对收集的抵质押资料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而形成缺失或丢失的。

(七)贷后管理岗。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债权以及或有债权的法律有效性(包括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未及时向管户信贷员及相关岗位人员书面提示,导致时效丧失的;

2、不按贷款风险分类规定的频率对已发放的贷款重新进行风险分类的;

3、非现场检查中,不按规定要求对借款人、担保人财务指标趋势、信贷规模与资产状况、承贷能力、还款来源、担保能力等进行分析,错、漏过客户风险的;

4、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管理信贷档案资料或重要资料严重缺漏的; 5、未按规定要求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不认真负责,导致风险未能及时发现的;

6、对查出的风险信号未采取应对措施,或未按本行下发的处臵意见进行风险处臵或落实不到位的;

7、对贷款批复要求的条件落实情况未跟踪管理的。

第十九条 因职务或工作之便等形成的违规责任认定范围。 信贷各岗位操作、管理人员,在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借名贷款。借款人存在,合同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合同借款人知情并认可实际用款人以其名义贷款,清收时,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一无条件、全额承接贷款债务(或两人无条件、分比例、全额承接贷款债务)。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①贷款由借款人本人办理,资金为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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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实际用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办理,合同借款人本人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资金为合同借款人认可的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2、冒名贷款。即实际借款人冒他人之名借款。凭证署名借款人存在,但并不知情(或予以否认),本人也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本行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利用所掌握的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取我行贷款的行为。

3、假名贷款。即凭证署名的借款人不存在,本行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以伪造、编造的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材料,以虚假借款人名义在本行骗取贷款的行为。

4、超权限贷款。贷款责任人违反本行授权授信管理规定,发放超过信贷审批权限或客户授信额度及条件的贷款,包括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含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逆程序或缺程序贷款、未经授权的贷款处臵行为,如擅自放弃诉讼、执行借款人或担保人,均视同超权限贷款;

5、一户多贷贷款。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未归还所借贷款的前提下无特殊原因故意向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其他家庭成员等多人发放的贷款(同一家庭成员经营不同的项目,资产、负债、经营活动相对独立、单独核算的除外);

6、放贷收本(息)、未结清利息发放以贷还贷的贷款。贷款责任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采取发放超过原贷款金额的贷款于当日或隔日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借款人因归还原贷款利息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力归还原贷款利息而为其以贷还贷的贷款(因历史原因盘活的贷款除外);

7、化整为零贷款。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包括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他人承借的贷款);

8、企业有贷款,个人借款企业用的贷款。贷款责任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企业已经在本行有贷款,而继续发放以个人名义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

9、夫妻互保、父子互保贷款。贷款责任人发放的贷款直接由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担保但实际没有偿还能力的贷款(不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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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收入的直系亲属担保贷款,以及贷款额度与家庭收入相匹配、为完善手续而担保的贷款除外);

10、违反面谈面签贷款。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或担保人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虚假借款担保签字手续而发放给借款人使用的贷款;

11、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贷款。贷款责任人故意编造虚假调查报告、故意更改或遗漏重要信息发放的贷款;

12、贷款责任人因重大失职行为导致贷款形成较大损失视同违规贷款处理;

13、跨地区贷款。未经批准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或不按规定审批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的;

14、依据本行《员工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责任人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经营管理等过程中有记大过以上违规情节的;

1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制度、办法、细则、规程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 问责政策

第二十条 不良贷款责任问责,原则上按当年本行《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风险责任比例,并依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提取的虚拟风险累积资金,按当年公布的风险责任比例提取。工作责任实行尽职免责,违规责任实行失职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尽职免责制度: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除该笔不良贷款应承担的责任。

(二)各业务岗位确已正确履行职责,不是因信贷人员的过失或过错原因,而是因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出现非正常因素或不可抗拒等外部风险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不追究其各业务岗位的个人赔偿责任。

(三)后手人为落实处臵不良贷款,并征得原主责任人同意,后手人已履行管理、催收责任,后手各流程经办人员不承担不良贷款损失赔偿责任。其不良贷款收回、赔偿责任由原责任人承担。对后手人处臵原责任人因开除或服刑等类型的不良贷款,由后手人承担管理和催收的责任,后手人处臵的不良贷款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风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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