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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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下列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

A.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B.该法的基本精神沿袭《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C.该法体现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立法原则 D.该法确立的政权体制既不是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 二、名词解释

1、六法全书2、不干涉主义原则3、自由心证原则 二、问答题

1、试析《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 2、试析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3、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主要内容。 4、概述南京国民政府刑法的特点。

5、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第二十三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2、二五减租3、马锡伍审判方式 二、简答题

1、试析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2、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3、简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4、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及意义。 5、概述民主革命时期土地立法的历史发展。 6、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内容。 7、试述抗日民主政权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 8、试述民主革命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变化。

第二十四章 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法制名人、名案、名事、名言 简答题

简述沈家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贡献 参考答案

第一章 中国奴隶制法概述 一、填空题

1、礼 刑2、血缘关系 家族统治 3、嫡长子继承制 二、判断题 1、错 2、错 3、对 三、问答题:

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影响非常大,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的重要社会制度。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所谓宗法是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的传统习惯演变而来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也被改造成以血缘为纽带的,调整家族内部关系与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周朝建立以后,为了在广大统治区内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适应封邦建国的需要,以及确立等级从属的体制,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答:西周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制度。为防止统治集团内部的内讧,确保贵族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西周于建国之初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也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该制度规定,王位或爵位的继承必须是妻生的第一个儿子,而不管他是否贤能,如果妻没有儿子,则立最贵的妾的第一个儿子,而不论其年龄如何。由于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同时也享有祭祀祖先的权利。因此该制度也被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了谁是祖先的嫡系后嗣,谁就拥有主祭权,谁也就是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而财产继承则要从属于王位或爵位的继承,即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其部分财产,这种制度下面妇女没有独立地位,也没有继承权。 第二章 中国奴隶社会的立法 一、填空题

1、刑书、刑鼎2、刑书3、为国以法 二、名词解释:

1、铸刑书: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运动首先发生于郑国。公元前536年为巩固“作封恤”、“作丘甲”等改革成果,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刑书铸于彝器上,公之于众,作为国家的常法,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次举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强烈反对。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领兵在汝滨筑城时,征收了民众一鼓铁,用以筑成铁鼎,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这是新兴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3、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之“竹刑”。邓析是比郑国执政子产思想更为激进的郑国大夫,因其对子产公布的刑书不满,而私自编写了一部法律,并将其刻之于竹简之上,史称“竹刑”。“竹刑”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后经过国家的认可并向全国公布,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三、问答题:

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答: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时代的要求,是新的法观念、法律意识影响的结果,也是时代的必然趋势。

春秋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以“礼法”进行社会控制的社会,“礼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临事制刑”,贵族既是立法权的拥有者,也是司法权的行使者,存在司法专横的情况,“礼法”制度也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的法律标准。春秋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推动社会的日益变迁和进步,要求一种新的,适应生产力水平发展和时代要求的规范体系替代以前的礼法体系,以确认新的社会秩序。于是,法从礼中分离出来,成为客观和相对公正的规范体系就有了必要。可以说,成文法的公布正适应了这样的时代要求。 成文法的公布最早发生在郑国和晋国。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将刑书铸在彝器上,公之于众,成为国家常法,史称“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和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的“竹刑”为国家常法;这些都是这一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典型代表。

成文法的公布有重要的意义在于:它首先宣布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使客观的以罪统刑的刑法规范开始出现,从此封建制法律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其次,成文法的公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运动的帷

幕,春秋末期一直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成文法运动;最后,成文法的公布对维护新的社会秩序、推进法制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 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分论 一、判断题

1、对 2、错 3、错 4、错 二、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简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法官可以据此对其口供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以辅助断案。尽管略显简陋、粗糙,但其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蕴含了生理学、心理学方面的原理,有一定的合理性,相较于神明裁判是重大的进步,为后世所采用。 三、简答题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礼与刑是三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民行为;但两者的作用又各有侧重,即有共同性,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礼与刑的共同点在于:一、评价标准相同。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2、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3、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4、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5、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6、同姓不婚:指西周时期结婚缔结的禁止性要件。该原则的确立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优生方面的考虑,周人已经意识到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政治上的考虑,即通过婚姻关系的缔结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且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所谓“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

7、五过之疵:指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五过”具体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8、五声听狱讼:指西周时期的案件审训方法。“五声”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时人的心理活动。如果一个人心虚理亏,就会在语言、神态、表情、气息、眼神等方面表现出来,司

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礼所禁止的,必然也为刑所不容;二、紧密依存,缺一不可。礼是行为规范,告诉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刑是制裁手段,对违反礼的行为进行惩罚;如果只有礼没有刑,礼就无法获得威慑力,如果只有刑没有礼,刑则要么因没有准确的适用对象而变得无用武之地,要么成为没有精神指导的杀人机器。

礼与刑的不同点在于:一、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规范,着重于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前;而“刑”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处治和惩罚,只能治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二、适用对象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尽管庶人也有“礼”,但庶人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义务;“刑”的锋芒主要是针对庶民,奴隶和异族,当然不是说贵族就不受“刑”的制裁,只是说针对“刑”的制裁,贵族有一定的特权。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不是指“庶人无礼,贵族无刑”。夏商西周三代的庶人也有需要遵循的礼,而贵族也并非不受刑的制裁。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民不能享有只赋予贵族以特权的那些高贵的,用以区别贵贱等级的“礼”,他们只能遵守那些与其日常生活相关的礼,如婚礼、丧礼、祭礼等。

“刑不上大夫”不是说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而不以刑惩,而是指贵族犯罪后,在审判和执行方式上享有不受肉刑处罚的特权,比如可以法外施恩,享受诉讼上的特权和执行方式方面的优待等等。 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答:西周的婚姻制度规定比较详细,成熟。

在婚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与妾之间界限严格,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实际上是平民。

在婚姻条件上,西周规定婚姻成立需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不予承认。此外,从婚姻缔结的禁止性规定来看,主要是“同姓不婚”。此举一是基于优生学角度的考虑,周人已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利于后代的繁衍,二是基于政治和伦理角度的考虑,即所谓“附远厚别”,通过婚姻关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政治势力并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在婚姻程序上,凡正式婚姻的成立,除了符合婚姻缔结的条件外,还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即“六礼”,也就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

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即“六礼”:“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南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4、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关于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史料记载比较详细,从中可以看出其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告诉。西周时期将案件分为“狱”和“讼”两类,“狱”大致相当于现代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钧金”(三十斤铜)作为诉讼费;“讼”大致相当于现代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束矢”(一百支箭)作为诉讼费。告诉时严禁卑幼告尊长,如坚持告诉则告者有罪。 审理。首先是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到庭,坐地对质,当然贵族可以派臣属为代表参加诉讼。其次是非常重视口供,为此创制了“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要求法官从“辞、色、气、耳、目”五个方面判断当事人口供的真实性;西周时期还允许刑讯,并采用“盟诅”、“盟誓”的方式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再次,从证据方面来看,证据种类包括了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结论等等,可以说较为全面。

判决。西周判决时候要求法官必须不偏不倚、不纵不枉,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可以类推,比附定罪。另外,还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即“五过之疵”,即指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五过”具体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第四章 中国奴隶制时代重要法制人物点评 简答题:

1、简述周公在中国奴隶制法制史上的地位。

周公制礼与“明德慎罚”的思想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纵观先秦诸子,他们几乎是异口同声地称道周公,都或多或少地吸取了周公的思想。尤其以孔子为首的儒家代表人物,对周公更是推崇备至。可以说,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德主刑辅、先教后诛、宽猛相济、刑罪相称等主张大都发端于周公。因此,周公的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头,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

2、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孔子法律思想的三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影响最为深远。他所提倡的“为国以礼”、“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宽猛相济”等思想,经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加工、改造,与封建纲常礼教融为一体,从西汉起,就被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第五章 中国封建制法概述 一、填空题

1、差别性、同一性2、引经入律3、刑无等级、信赏必罚 4、法家、儒家5、性善论、性恶论 二、判断题

1、对2、错3、错4、对5、错 三、简答题:

1、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而最终完成。

(1)西汉儒家对礼法结合的法理探索

酷法亡秦的历史教训,宣告了重刑主义的法家思想的失败,同时也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新思考。 陆贾是西汉王朝第一个提出“文武并用”思想的思想家。陆贾提出的“文武并用”的思想已经初步包含礼法结合思想的萌芽。 汉文帝时博士贾谊则是汉初系统论述礼法结合法理思想的第一人。

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法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

(2)西汉时代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

虽然在基本法律方面,汉律未能实现对秦律的根本突破,但是,通过其他途径,汉代儒家仍然打开了法律的缺口,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过程。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官儒家化。在秦汉时代,在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司法从属于行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长官也就是各级司法长官。因此,各级封建国家官员的儒家化,也就意味着各级司法官员的儒家化。

第二,引经决狱。所谓“引经决狱”又被法史学家称为“《春秋》决狱”、经义决狱,是指两汉时代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

第三,汉朝在律令中已经开始直接掺入礼的规范。例如“亲亲相隐”原则就是在汉代开始确立的。

(3)东汉时代“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 到了东汉时代,儒家已经不满足这种司法实践而不从根本上改动汉律的局面了。东汉儒家通过“引经注律”,即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向汉律发起了儒家化进攻。“引经注律”的实质是在汉律内容上注入儒家思想。

(4)魏晋时代“引经入律”,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到了魏晋时代,统治者则直接任用儒家来立法,使儒家思想直接体现于立法之中,这就是所谓的“引经入律”。 2、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为什么必然要走儒家化的道路呢?这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 第一、 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它综合 了道德教化和刑法镇压的两种统治策略,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第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第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第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官僚地主阶级的特权不可能通过占有封地从而享有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而体现出来,只能通过国家法律的直接规定体现出来。因此,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也需要运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第六章 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

一、单项选择题 1、D 2、D 二、多项选择题

1、BC 2、ABCD 3、ABD 4、ABCD 5、ABC 三、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这是刘邦率军破秦入关至初,为争取民心,以废除秦朝苛繁严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与秦的法律相比,的确大大地简省了,使得“兆民大悦”,是两汉的立法开端。

2、九 章 律: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朝统治者意识到汉初的“约法三章”不足以御奸治国,因此,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这部法典即是著名的《九章律》。《九章律》参照、借鉴了李悝的《法经》和秦律,并在它们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正和扩充。《九章律》在继承《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有关户籍、婚姻、赋税方面的规定)、《兴律》(有关徭役、防备方面的规定)、《厩律》(有关畜牧、驿传方面的规定)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九章律》是汉代的基本律典,汉代法律体系的主干,不仅两汉承用,而且对后世王朝也影响巨大。

3、傍 章 律:《傍章律》是叔孙通受汉高祖刘邦的命令制定的,是就《九章律》未涉及的问题而制定的十八篇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因为其“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司法官)”,有依傍于律令之意,故而称为《傍章》。

4、决 事 比:又称“比”,“已行故事曰比”,因此,“比”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作断案量刑根据的典型案例,也就是判例。“决事比”源于秦代的“廷行事”,其形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特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而来;二是由官府汇编整理的判例集或含有案例的召令册而来。汉代“比”的数量很多,由于其形式灵活,又能阐发律令精神,随时修正和充实律令,因此为汉司法官所乐用,“比”对促进汉代法律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5、泰 始 律:《泰始律》制定于曹魏末年,前后历经四年,是司马昭为晋王时,因感到前代法令繁杂,而命令贾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重新制定的律典。他们以汉《九章律》和魏《新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并于次年公布,称为《泰始律》或《晋律》。《泰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注释,以统一对法律的解释,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泰始律》视为一体,称为“张杜律”。《泰始律》与前代法典相比,有了重大的进步,表现在:(1)法典编纂更为合理,其就汉《九章律》新增十一篇,并改魏《新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仍置于篇首,并对篇章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得体例更加合理;(2)删繁就简,《泰始律》仅有620条,比汉律、魏律显得更为“宽简周备”;(3)减少了重法条款,废除了汉以来贵族官僚犯罪不许出仕的禁锢之法及军士逃亡妻子收孥等规定;(4)引礼入律,形成了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5)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晋律》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另外,《泰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

6、北 齐 律:《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历15年的时间,于武成帝河清三年完成。《北齐律》共949条,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现在:(1)合晋律刑名两篇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2)归并篇目,确定12篇的法典编纂体例,12篇篇名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3)确立“重罪十条”制度,惩罚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4)设立了“权令”、“别格”,与律并行,开隋唐律、令、格、式并行的先河。《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封建立法经验,使得封建法典的体系合内容进一步完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制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

7、开皇律:隋开皇元年,隋文帝杨坚命高颎、郑译、杨素等人制定刑律,他们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刑典的经验和成果,制定了《新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审阅刑部的奏报,发现年断狱至万数,认为律文还是太过繁密,又令苏威、牛弘修订刑律,削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杖罪1000多条,定名为《开皇律》。《开皇律》确立了12篇500条的律典体系,创立了“十恶”制度,确立封建五刑制度,继承并发展了汉魏以来法律赋予贵族关了得特权制度等,是隋朝法制成就的集中体现。

8、贞观律: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对唐高祖时期的《武德律》进行了全面修订,从公元627年至公元637年,历时11年完成,定名《贞观律》。《贞观律》对旧律的变更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废“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以配官为奴或者流配的形式取代了以往族刑连坐的处死范围,反映了当时的封建法制较以往的显著进步;二是创设加役流刑,取代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三是规定了比附类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法官断案失误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贞观律》使唐律基本定型,以后各朝对唐律虽有修改,但删改幅度不大。 9、永徽律疏: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朝编成《永徽律》,其内容基本沿袭《贞观律》,仅增加了禁止买卖口分田的规定,并将《贞观律》《名例律》“十恶·大不敬”条文中的“言理切害”改为“情理切害”。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唐高宗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答问,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公元654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完整的、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议》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法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永徽律疏》以其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色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并对当时周围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王朝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在整个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10、《宋刑统》:建隆四年(963年),太祖命窦仪及苏晓等人,祥定“刑统”。同年七月成书,定名《宋建隆重祥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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