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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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201×年度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25号)的要求,集团公司决定在全集团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为保障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各级各部门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规模、结构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防止集团整合重组期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二)清查核实有关资产的损失情况,促进上级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集团下一步的改革发展打好基础。

(三)核实各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等状况,为绩效考核提供客观、真实、合理的依据。 (四)通过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建立规范的公司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财务管理程序,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分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为国资监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管工作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二、清产核资对象及范围对象

×××公司及其各自所属单位,包括所有子公司(全资、控股、有实际控制权和非控制权的子公司以及学校)。只要工商执照没注销,不论是否资不抵债、“空壳公司”均属此次清产核资对象。

范围是上述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状况。

三、清产核资工作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制订、人员组织、工作落实等,沟通协调上级部门、审计机关有关工作,指挥协调整体清产核资工作,对提供的会计资料以及申报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财务审计处。具体联系人: 。

集团公司将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实物资产盘点、账务清理等指导工作。

四、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一)账务清理。以统一的基准日为时点,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准绳,对各级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以及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资产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内部单位间做到往来关系清楚、资金资产关系清晰、账账相符。

账务清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财务部门核对总账、明细账、辅助账一致,把基准日账面数填入《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下称系统)中。(具体填列方法另外讲解)

2、业务部门提供债务单位的应收款明细表。

3、供应部门提供债权单位的应付款明细表和在途物资明细表。

4、仓库按存货品名、规格或类别提供存货明细表和盘点表。

5、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土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台账,并与使用部门核对一致。如有对外出租的,另外提供资产出租管理台账。

6、工程管理部门按在建项目提供项目批复、设计、授权批准等文件,以及购置合同、承建协议、竣工结(决)算、验收报告(证书)、初装修合格证、距清查时点最近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等资料,编制工程施工台账。待建、缓建、停建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编制待建、缓建、停建工程施工台账。

7、有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抵押以及诉讼等情况的单位,分别由对应的管理部门提供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抵押以及诉讼台账。

账务清理工作具体要求包括:

1、财务的账要与管理部门的台账一致。

2、各单位应对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法规和公司关于资金管理要求,检查本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开立后使用频率不高、逾期一年未使用或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报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户。

3、往来账清理中需要做到:

⑴所有往来账的红字余额均要重作分类(调表不调账);

⑵所有往来账应以具体的债权债务人列示,不得以地区、产品或类别、业务人员个人列示;

⑶采取正确的账龄分析方法;

⑷同名单位往来,若性质相同,且最终金额与对方单位核对无误的,应作为会计技术性差错进行合并、抵消(调2011年明细账不调2010年明细账)。

4、大额的未入账资产应暂估入账,其中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在建工程应按照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预决算金额转增固定资产并补提折旧,补提2010年度的折旧作为会计差错调整报表,补提2010年以前的折旧作为潜亏损失申报。

5、对外投资首先应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其次要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包括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法律证照、历年审计报告和审定的会计报告,历年股东会及董事会的

决议,等等。应特别关注以品牌、商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账面无价值记录的资产形成的对外投资、长期挂往来的对外投资、高风险项目如证券交易等投资。

6、继续认真清查各项账外收入,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形成的各种收入或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7、各单位必须重视或有负债的清理工作,对各种担保、财产抵押和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或有损失进行评估并取得充分适当的依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做出会计计量,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8、各单位对清理出来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调整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以调整后的数据作为清产核资的基准数。

各单位清理出来的会计差错不得自行处理,应上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统一以集团公司合并口径报国资委同意后,再通知各单位调整。

(二)资产清查。主要采用盘点和函证的手段全面核实账内账外相关资产的存在性,检查相关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完整,保证账实相符。工作中要做到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资产清查与负债和权益清查相结合。通过盘点,确定实物资产的盘盈和盘亏状况;通过评估, 确定实物资产的毁损和报废状况。

资产清查工作中,财务部门处于核心地位,负责核对、查实,其具体工作内容见《温州市属国资营运公司清产核资培训手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所管理资产的真实存在,如有资产损失,负责查明原因。但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的相关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应付票据、借款?等等)由上一级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查实。

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包括账内和账外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以账对物、以物核账的程序,由资产管理员根据账内(账外)资产管理台账编制账内(账外)固定资产盘点表,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地观察盘点,记录资产存放地点、使用状况、实盘数,盘点结束后三方签字确认,财务根据账内固定资产盘点表录入系统。

如有盘盈,盘盈资产填在账外固定资产盘点表。

⑵盘点中账实不一致的,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查明盘盈盘亏原因,分别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原因,分管领导负责签批。情况说明与盘盈盘亏表一起保管,以备审计核对。

⑶清查中发现有卡无物的,经查明原因确属丢失、毁损的列入固定资产盘亏,填报“固定资产盘亏申报表”;属于出租出借的应追查出租出借合同。

清查中发现有物无卡的,属于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申报表”;属于接受捐赠未入账、属于已成本费用化的、属于租入或借入的(需要追查有关文书)、属于用账

外资金购入的,不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申报表”,但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形成账外资产管理台账和卡 片,如果有关部门核准作为盘盈资产处理的,再从账外资产转入账内管理。

⑷资产管理部门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车辆营运证等权属证明文件,明确产权归属。对于权属不清或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另外专门统计情况上报。

⑸财务部门应清理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差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⑹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⑺对于非经营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尽量回收或补办手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规定程序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⑻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⑼土地清查的范围包括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土地,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企业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⑽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损失包括:①盘亏损失、②毁损报废、③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等情况。对清查出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固定资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2、在建工程清查。

⑴工程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依据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⑵财务部门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⑶对于清查出的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纳入在建工程核算。

⑷工程物资的损失视同固定资产损失处理。

⑸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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