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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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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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镜检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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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京环发[2014]87号)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炉窑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直接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本标准所称工业炉窑不包括水泥工业、铸锻工业、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的炉窑。

3.2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HJ/T 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3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 K,压力101.3 kPa),排气筒3

中每m干排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位mg/m3。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是指排气筒高度处任何1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值。

3.5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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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自排气筒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6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7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3.8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3.9 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10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1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 3.12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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