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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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正确执行取费标准,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和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特制订《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发证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任务(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维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等)的施工企业,不分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如何,都要按规定进行取费级别的审定,领取取费证书。 二、发证办法: 1、《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以下简称取费证)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申办取费证的企业,应认真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上年已完工作量、工程类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副本)、退休职工劳保统筹证明等,到省、地、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取费证。 3、施工企业申报取费证,经单位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后发证。 4、外省、市入川施工企业,必须持省建设厅准予入川承担施工任务证明,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按规定程序审核发证。

5、企业以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取证,企业下属施工单位可办理证书副本。 三、评审条件 1、一级取费

①.企业具有一级资质证书。

②.企业近五来承担过两个以上一类工程。

③.企业参加了社会劳保统筹,退(离)休职工人数占在册职工人数30%以上。 2、二级取费

①.企业具有二级资质证书。

②.企业近五来承担过两个以上二类工程。

③.企业参加了社会劳保统筹,退(离)休职工人数占在册职工人数20%以上。 3、三级取费

①.企业具有三级资质证书。

②.企业近五来承担过两个三类工程。

③.企业参加了社会劳保统筹,退(离)休职工人数占在册职工人数10%以上。 4、四级取费

①.企业具有四级资质证书。

②.企业近五来承担过两个四类及其以上工程。

③.企业参加了社会劳保统筹,退(离)休职工人数占在册职工人数10%以下。 5、凡不符合评审条件各款②、③条者,按下一级核定。 四、管理规定

1、取费证审定的财务费用、劳动保险费、利润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和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审查、检查的依据。

2、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必须向招标机构、建设单位出具取费证,经核对后,方可办理结算。

3、取费证中核定的取费标准使用期为一年,施工企业须于每三月到五月持取费证按第二条3、4款的规定到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年检手续或申报高一级取费。超过使用期此证无效。 4、工程取费属经营性收费,《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工本费、年检费按《四川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标准收取。 5、《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只限于本施工企业使用,不准转让、借用、涂改,违者吊销证书。

五、对不按本规定办理取费证而取费、不亮证取费、擅自提高取费级别,改变取费标准的,物价检查机关、造价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并吊销其证书。

六、本规定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费用定额总说明

一、200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SGD7-2000(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SGD7-95,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综合测算制定的。 二、本定额与2000年《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四川省维修工程计价定额》SGD4--200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估价表》SGD5--2000、《四川省仿古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SGD6--2000等配套实施,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咨询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执行。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建设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审标底和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格、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以工程类别和企业取费级别为计费的表现形式。对工程类别的划分,在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予以审定或确认。对企业取费级别的核定按《四川省施工企业取费证管理规定》办理,凡未办理取费证或没有办理取费证年检的施工企业,视同无取费资格。 五、本定额不分企业性质,一律按定额规定和取费证核定费率执行。 企业管理费

(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不含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仿古及园林工程。 项 目 建筑工程、市政一类工程 工程、仿古及园二类工程 林工程 三类工程 四类工程

(二)装饰工程 项 目 装饰工程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四类工程

(三)安装及筑炉工程 项 目 安装工程(含市政给一类工程 计算基础 定额人工费 企业管理费(%) 39.62 计算基础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企业管理费(%) 38.07 35.25 32.50 27.58 计算基础 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 企业管理费(%) 7.54 6.91 5.92 5.03

水、燃气、给排水机二类工程 械设备安装、路灯工三类工程 程) 四类工程 筑炉工程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四)维修工程及其它 项 目 维修工程 机械施工土石方工程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 36.34 32.83 27.45 6.55 5.92 4.91 计算基础 定额人工费 定额直接费 企业管理费(%) 24.69 7.05

(五)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差旅交通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工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宿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 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是指企业办公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是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8、职工失业保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失业保险费。 9、保险费,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的修理费。

12、其它,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以及预算定额测定和劳动定额测定费(不包括应交各级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和经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等。 财务费用

(一)财务费用标准 取费级别 财务费用标准 计算基础 一级取费 二级取费 三级取费 四级取费 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 财务费用(%) 1.15 1.04 0.85 0.71 计算基础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财务费用(%) 4.35 4.00 3.40 2.80

(二)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三)财务费用根据企业资金占用、管理状况,结合年度承担工程任务情况进行核定。

(四)财务费用标准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为了将投资打足,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可暂按 1.15%列入;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可暂按4.35%列入,在施工实施阶段,具体工程项目的收取标准,由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照取费证核定的标准收取。

劳动保险费

(一)劳动保险费标准 取费级别 劳动保险费 计算基础 一级取费 二级取费 三级取费 四级取费 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 劳动保险费(%) 3.0~4.5 2.5~3.0 2.0~2.5 1.5~2.0 计算基础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劳动保险费(%) 15.0~22.5 12.5~15.0 10.0~12.5 7.5~10.0

(二)、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动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三)、劳动保险费标准根据企业退(离)休职工情况,参加社会劳保统筹情况等进行核定,鉴于目前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正在转换经营体制,市场行为还不规范,平等竞争机制尚不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形成,在核定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率时,凡属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底以前成立的预算内国有企业,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劳动保险费率不低于4.5%,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不低于22.5%。

(四)、劳动保险费标准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为了将投资打足,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可暂按 4.5%列入,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可暂按22.5%列入;在施工实施阶段具体工程项目收取标准,由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照取费证核实的标准收取。

(五)、劳动保险费实行集中收取、统一管理的地区,其劳动保险费的收取标准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审查后,经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利润(含施工利润及技术装备费)

(一)利润标准 取费级别 一级取费 Ⅰ Ⅱ 二级取费 Ⅰ Ⅱ 计算基础 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 利润(%) 10 9 8 7 计算基础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利润(%) 55 50 44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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