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20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的偏差,重点分析关键路线的进展情况和进度延误的 影响因素,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6.3.4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指示承包人分析进度偏差原因、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

2 当变更影响施工进度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事宜。

3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涉及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改变,或者资金使用有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6.3.5 监理机构在签发暂停施工指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提出暂停施工的建议,报发包人同意后签发暂停施工指示:

1) 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

3) 承包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在合同约定时间 内未按监理机构指示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拒不执行监 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 金控制产生严重影响,需要停工整改。

2 监理机构认为发生了应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应立即

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抄送发包人:

1) 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

2) 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3) 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时,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4) 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5) 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作业要求,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改正这些行为所 需要的局部停工。

6) 发现承包人所使用的施工设备、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或发现工程设备不合格,或发现影响后续施工的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工序),处理这些问题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4 监理机构应分析停工后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

6.3.6 发生6.3.5条1款暂停施工情形时,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机构提出的暂停施工建议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 达暂停施工指示。

6.3.7 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答复承包人。

6.3.8 监理机构应在暂停施工指示中要求承包人对现场施工组织作出合理安排,以尽量减少停工影响和损失。

6.3.9 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1 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记录停工期间的相关事宜。 2 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3 具备复工条件后,若属于6.3.5条1款、2款和3款1)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复工范围,报发包人批准后,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指示承包人执行;若属于6.3.5条3款2) ?6)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享:复工葙围,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指示承包人执行。 6.3.10 在工程复工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施工引起的有关事宜。

6.3.11 施工进度延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的,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并报审赶工措施报告。 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监理机构应及时协调,并处理承包人提出的有关工期、费用索赔事宜。

6.3.12 发包人要求调整工期的,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并报审工期调整措施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指示承包人执行,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有关费用事宜。

6.3.13 监理机构应审阅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的施工月报、施工年报,并报送发包人。

6.3.14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月报中对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必要时提交进度专题报告。

6.4 工程资金控制

6.4.1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并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工程付款计划。

6.4.2 监理机构应建立合同工程付款台账,对付款情况进行记录。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工程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必 要时提出合同工程付款计划调整建议。 6.4.3 工程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经监理机构签认:属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发包人同意的变更项目以及计日工。

2) 所计量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经监理机构确认质量合格。 3) 计量方式、方法和单位等符合合同约定。 2 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形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 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和有关计量资料后,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复核,确定结算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当工程计量数据有异议时,监理机构可要求与承包人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要求参加复核,监理机构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结算工程量。

3) 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联合计量。 3 当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子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机构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该子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6.4.4 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监理机构应在核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同时,核查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

2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获得材料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按照约定的额度随工程进度付款一起支付。

6.4.5 工程进度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工程 进度付款证书,报发包人。 2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付款申请单填写符合相关要求,支持性证明文件齐全。 2) 申请付款项目、计量与计价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 已完工程的计量、计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截至上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 本次付款周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