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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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7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的,必须经过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8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一 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内容和特点(1996年施行旧法)

⑴ 将循环经济理念融入相关政府责任。

⑵ 确立了产品、包装的生产者责任制度。确立了固体废物强制回收制度,并鼓励人们使用易回收包装物。

⑶ 把“生活垃圾”的管理范围扩大到农村,加强了对农村污染的防治。 ⑷ 规范了危险废物经营利用管理活动。 ⑸ 确立了固体废物信息定期发布制度。 ⑹ 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⑺ 明令禁止向江、河倾倒废物。 ⑻ 明令公布限期淘汰固体废物名录,增加了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内容。

二 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⑴ 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重要原则,简称“三化”原则。 ① 减量化指最大限度利用资源,减少废物产生量与排放量。(是基础,必须以资源化为依托)

② 资源化指对废物进行回收、加工使其成为二次原料或能量再利用的过程。(可促进减量化,无害化的实现)

③ 无害化指对当前不能利用的废物妥善储存和处置,防止污染。(它可以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 ⑵ 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原则,从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直到最后处置实行一体化管理。 ⑶ 对固体废物采取分类管理。对工业废物、生活垃圾采取一般管理措施,对危险废物采取严格管理措施。 三 防治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外经贸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废物严禁进口,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申请进口者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利用废物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四 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

危险废物防治,除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规定外,还需执行下列特殊规定: ⑴ 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 ⑵ 实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 ⑶ 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 ⑷ 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 ⑸ 有关危险废物产生污染事故的强制应急措施和处理规定。 五《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通过,2003年1月1日施行

⑴ 首次完整给清洁生产从法律上定义:是指不断采取改进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⑵ 该法扩大了清洁生产的领域,不仅包括工业,还包括农业以及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还有建筑及装修业。

⑶ 该法规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如 ①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限期淘汰制度、②清洁产品标志制度、③清洁生产审核审查制度、④清洁生产激励制度等。

第十八章 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的规定(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 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业局提出申请经营许可证。 2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3 核能的特点:能量高、耗料少、严格管理下无污染。

4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设置通风、防火、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 核事故应急状态程序分为:①应急待命、②厂房应急、③场内应急、④场外应急。 一 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国内首次生产、进口的农药登记,按三个阶段进行: ⑴ 田间试验阶段。此阶段农药不得销售。

⑵ 临时登记阶段。经国务院农业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⑶ 正式登记阶段。经国务院农业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二 民用核设施:(国家核安全局直管)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民用核设施的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并且还可以在核设施集中地区设立派出机构。有关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调试、运作和退役以及操纵等活动,必须在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痕安全设施许可证件以及执照后,才能运营。

三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

⑴ 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核设施以及核技术利用的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都必须经过审批,其中有的环节要经过科学论证,必须建立安全和防护措施。放射性物质和装置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⑵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丢失放射源造成核事故、向国内输入放射性废物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⑶ 军用设施和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章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2005年通过,2006年1月日起施行《可再生能源法》)

1 《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一 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关系十分密切,表现在:

⑴ 任何自然资源都是环境要素,自然资源保护是环境保护的组成部分,自然资源保护范围要小于环境保护范围。

⑵ 两者保护的各有侧重,自然资源保护侧重于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的经济效能,而环境保护侧重于维护生态平衡,充分发挥其环境效能。

⑶ 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正趋于统一,自然资源保护亦注重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也更注重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二十章 土地资源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并实施《土地管理法》)

1 我国土地现状:①类型复杂多样,土地资源条件优越;②山地多、平地少、耕地比重小;③绝对数量大,人均数量少;④薄地多,好地少;⑤开发利用早,后备耕地少。

2 土地违法刑事罪名: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②非法占用耕地罪;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3 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 以上。

4 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竟国务院批准。

5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每一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6 2004年《土地管理法》将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将部分条款“征用”修改为“征收”。

一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即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对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其基本原则是:严格限制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施特殊保护,鼓励合理开发未利用土地。 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保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则是法律对规划编制和实施一整套措施和办法作出的规定,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制化,它有几项要求: ⑴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 ⑵ 耕地总量限制要求。

⑶ 明确土地用途要求。 ⑷ 下级规划依据上级规划的要求。 三 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⑴ 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其内容是:非农用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应根据“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被占用地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无开垦条件或开垦土地不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⑵ 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⑶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 ⑷ 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⑸ 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地。

⑹ 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污染破坏,提高耕地质量。 四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避免乱占和浪费土地的规定。 ⑴ 建立健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⑵ 严格征地审批权,将审批权严格集中在国务院和省一级人民政府。取消其他机构的征地审批权。 ⑶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⑷ 严格控制乡村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章 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2002年《水法》1991年《水土保持法》) 1 我国水土流失面积约占国土总面积的1/3。

2 《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坡度开垦,25度以下,5度以上必须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批准。 3 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活动的最低限度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是一级保护区。

4 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方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5 水土流失预防措施:①保护和改善植被、②限制坡度开垦、③加强林业管理、④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6 水资源保护基本原则:①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②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原则;③节约用水原则。

7用水管理制度:①实行水中长期规划和水量分配;②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③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④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⑤依法解决水事纠纷。

8 农村集体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组织使用,该农村集体组织对这些水资源只有使用权而不再有所有权

一《水法》2002年修订,2002年10月1日施行。修改内容:

⑴ 进一步明确水资源国家所有,强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

⑵ 修改水资源管理体制,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⑶ 增加“水资源规划”一章,明确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区域、流域统一制定规划。”

⑷ 加强水资源配置,突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规定了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等、新增了水功能区划制度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⑸ 强化法律主任,加强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权,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⑹ 单列了“水事纠纷处理及执法监督检查”一章。 二 开发水资源应遵循的原则:

⑴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原则; ⑵ 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⑶ 利益兼顾和兴利除害相结合原则; ⑷ 因地制宜原则; 三《水法》关于节约用水规定:

⑴ 实行供水规划制; ⑵ 循环用水,一水多用; ⑶ 节水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⑷ 用水计量,按量收费; ⑸ 节水有奖,浪费有罚。 四 对地下水的保护措施,分为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 《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禁止性规定:

⑴ 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⑵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储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水法》关于保护地下水的规定:

⑴ 要求开采地下水的,必须在调查评价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在已超采地区必须严格控制开采,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⑵ 因开矿或建地下工程疏干排水而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地面塌陷的,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五《水法》规定水事纠纷解决方法:

⑴ 地方政府之间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精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未处理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⑵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不愿协商的,可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法(1998年修正《森林法》2004年《种子法》)

1 林业建设基本方针: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2 3月12日植树节,有条件的地区,年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每人应植树3-5棵。 3 我国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全国30%、山区70%、丘陵40%、平原10%。

4 《森林法》规定,对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者,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的树木是盗伐林木数的10倍。 5 《刑法》规定罪名:①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林木罪;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③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④伪造公私印章罪;⑤玩忽职守罪;⑥放水罪。

6 按损失大小,森林火灾分为:森林火警(不足1公顷)、一般森林火灾(1-100公顷)、重大森林火灾(100-1000公顷)、特大森林火灾(1000公顷以上)。

7 按林木用途,森林分为:经济林、用材林、炭薪林、防护林(不得转让)、特种用途林(不得转让) 8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9 森林功能:①蓄水保水,防风固沙;②调节气候,净化大气;③美化环境,降低噪声;④养育生物,保留物种;⑤为人类提供林产品。

10 单位之间林权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纠纷,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11 育林费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得的一定比例或数量征收,属于补偿费。 一 我国森林特点:

⑴ 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 ⑵ 林产品独特丰富。 ⑶ 森林覆盖率低,人均占有林地少,林木蓄积量少。 ⑷ 森林分布不均匀。 ⑸ 林种结构不够合理。 ⑹ 森林生长率低,生产量小。 二 林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

⑴ 林木所有权在我国有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 ⑵ 林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⑶ 林地使用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林地可以由全民、集体或个人使用,切部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作价入股:这类森林、林木、林地包括:

① 用材林、炭薪林、经济林。 ② 用材林、炭薪林、经济林的林地使用权。 ① 用材林、炭薪林、经济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除此之外的森林、林木、林地都不得转让,转让的限制条件之一,就是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三 我国保护森林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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