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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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的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1.6.8 “02指标”中市政公用设施沿用了“京政发[1994]72号”文,十多年来,无论是市政管理体制,还是设置标准、工程技术水平均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指标全面修订了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指标,除邮政局所、电话局、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和垃圾分类投放站按千人指标设置外,其他市政设施指标与建筑面积直接相关,如用电、采暖,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增大,其所需要配套的市政设施也需要相应增加,应按万m2总建筑面积指标设置,换算的千人指标仅具参考作用。

市政公用设施指标主要用于安排与设施运转直接相关的设备,均不含管理及附属用房指标,其管理及用户服务功能应在物业管理用房内安排。

“燃气调压站”可采用箱式调压柜、地下调压站等,应区分不同情况设置;“配电室”可采用箱式变电柜,室内设置,以节省用地;随着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垃圾设施的标准也在提高,本指标增加了“垃圾分类投放站”指标;城市中心区的锅炉房已由燃煤为主改为燃气为主,相应调整增加“燃气锅炉房”指标;“电话局”调整为“电信机房”,不包括管理用房以及其他附属用房指标;“有线电视机站”指标只考虑设施用房,不含管理用房指标;根据现行政策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装置”指标。 1.6.9 附表1千人指标建筑面积为2765?3196m2,即人均建筑面积为3.0m2,用地面积为2807?3437m2,即人均用地面积为3.1m2。比现行指标分别提高了0.24m2/人和降低了1.27m2/人。(现行指标中剔除了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千人指标,其人均建筑面积达10m2,在对等条件下相比较)。

附表2千人指标建筑面积为2020?2405m2,即人均建筑面积为2.2m2,用地面积为2244?2774m,即人均用地面积为2.5m。比现行指标分别提高了0.4m/人和降低了0.3m/人。

附表3指标12项。总建筑面积为2670m,总用地面积为20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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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指标11项。总建筑面积为496m,总用地面积为506m。

千人指标建筑面积提高的主要是: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及市政公用等设施;用地面积降低的主要是:教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设施。

取消金融邮电设施类,指标分别并入商业服务设施类和市政公用设施类;新设社会福利设施类,指标大幅度提高;整合交通设施类,指标基本持平;市政公用设施类设置项目细化,每项市政设施指标均有所减少,但由于人均居住面积增大,总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

现将历次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人均指标、用地面积人均指标列表比较如下: 平均每居民 类别 建筑面积(m2) 年份 居住区级 85指标 94指标 02指标 本指标 2.9 3.6 13.4(2.76) 3.0 居住小区级 2.2 3.0 12.5(1.8) 2.2 居住区级 4.6 5.3(4.37) 3.1 居住小区级 3.6 3.7(2.8) 2.5 用地面积(m2) 22

注1:“02指标”括号内数字为剔除了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千人指标后的人均面积,该数字可与本指标进行比较。

表中用地面积均不含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需独立占地,应按1.0-1.2的容积率折算用地面积)。 注2:本指标对应“居住区级”指的是附表1(居住人口3~5万人),对应“居住小区级”指的是附表2(居住人口0.7~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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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附表1指标含附表2、3指标,附表2指标含附表3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指标对应居住人口规模设置。居住人口规模0.7万人以下和2~3万人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按插入法计算。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还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另行研究。如果居住地区位于流动人口较多的区域,则应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为了消防需要,居住地区还应设置充足的消防用水设施,在主要道路上应按有关标准设置消火栓。 1.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0.3~0.5万人,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1.7.2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3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4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少于0.3万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1.7.5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1.8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生活,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1.9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是一项综合性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除应执行本指标外,还应遵照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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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表1、2指标设置要求

2.1 幼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服务半径均衡分布,方便家长接送,并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2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教学楼及操场应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学校操场宜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其间可以道路、绿化分隔,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2.3 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并增建应急生活设施。 2.4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综合考虑规划组织结构、道路和绿化系统规划等。商业服务、邮电、文化体育和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宜结合公交站点和居民主要出行路线布置,可采取沿街和综合商场相结合的布局方式,并充分考虑其服务半径。 2.5 菜市场应设在室内,并避免与居民干扰,与住宅保持一定间距,采取必要的隔音防护措施。

2.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2.7 妥善安排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

出租汽车站应安排在主要出入口处。

公交首末站应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2.8 公共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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