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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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置的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11项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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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1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文)(以下简称“02指标”)中的指标进行了修订。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本着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四节”精神,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为3~5万人、0.7~2万人、0.3~0.5万人和居住建设项目四级(附表1、2、3、4)。

居住人口与人口结构以近几年来的变化情况为基本依据,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仍按2.8人作为计算标准。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人口规模设置,设置项目与指标应当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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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和居住地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仅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须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限度的控制指标。

1.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6.1 依据人口结构情况,教育设施千人座位数有所调整,人口出生率按6‰计,并考虑外来人口因素,学生数量基本持平。但考虑到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按教委新的办学标准进行核算,中、小学每个学生的建筑面积比“02指标”有了较大的提高,中学每学生建筑面积从平均9m2提高到12.5 m2,小学每学生建筑面积从平均6.8m2提高到10.5 m2。为节约用地,每个学生的用地面积维持“02指标”,中、小学的容积率有所提高,从“02指标”的0.5提高到0.66-0.78不等。

1.6.2 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综合医院及各专业防治机构为技术依托的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附表1医疗卫生设施由“02指标”的三级设置修订为二级设置。综合医院的服务规模大于5万人,属地区级乃至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在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中落实。

1.6.3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体育需求迅猛增加。在附表1、2中,适当提高文化体育设施千人指标。由于“02指标”中文化和体育设施在内容上重复设置、相互渗透,本指标将其合并,分为室内文体活动中心和室外文体活动场两项指标。体育场的服务规模大于5万人,属地区级乃至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在体育设施专项规划中落实。

1.6.4 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重在总量控制,具体项目和指标不是硬性规定,只具参考作用。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基本上作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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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房出售,且受市场因素调节,不列入住宅成本。为节约用地,商业服务设施不单独占地。

1.6.5 社区管理服务类包括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的内容。鉴于房屋管理体制发生的变化,对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设置做了规定。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包括房管和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等。此外,在附表1增设了社区卫生监督所,保持现行指标中行政管理指标不变,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可集约使用,不单独占地。

1.6.6 增设社会福利类,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由于北京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60岁以上老人已占全市人口的12.5%,预计到201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5%以上,2020年将达到20%以上,因此,增加并提高养老设施指标是十分必要的。养老院从“02指标”的5万人/处调整为3-5万人/处,并提高了千人指标。此外,增设老年活动场站、托老所等设施,提高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千人指标,并由“02指标”的5-10万人/处调整为5万人/处。 1.6.7 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仍按“02指标”。由于停车方式的不确定性,本指标仅规定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的车位设置标准,而不再换算为千人指标。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按不大于10%控制。

存自行车处仍按每户2个自行车位设置。

居民汽车场库在三环路以外的(包括旧区改造和零星加建的住宅)地区,按每千户500个车位标准设置;在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地区,按每千户300个车位标准设置;二环路以内及二环路以外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车位标准另行研究。中高档商品住宅按每户1个车位标准设置,高档公寓和别墅按每户1.3个车位标准设置。

适当调整“公交首末站”指标。

调整公共停车场指标,将其中的出租汽车站单列,提高社会停车场库车位设置标准,并与居民汽车场库合并设置。取消加油站,其设置要求在专项规划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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