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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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设区的市的;

(四)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许可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安评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按《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建议书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单位对安全评价机构的选择,依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评价机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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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负责。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人员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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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或变更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向省安监局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或变更申请,并提交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容要符合《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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