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8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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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 分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当直接为用电设备供电时,分配电箱中漏电保护

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2 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15条的规定;当为开关箱供电时,分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2宜大于或等于1.5IΔn2 ,分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时不应大于0.1s。

xvii. 总配电箱内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ⅠΔn3应不小于1.5IΔn2,额定漏

电动作时间就大于0.1s。但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定员 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乖积不应大于30mA·s。

xviii. 配电室内配电柜中的漏电保护电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

于15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配电室内配电柜中的漏电保护电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乖积不应大于30mA·s。

4.4.20 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电气元件应完好且排列整齐,标明电气回路及负载能

力,配线应绝缘良好, 绑扎成束并固定在盘内。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4.4.21 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的熔断器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确定,熔体应选用合格

的铅合金熔丝,不得随意加大,不得用铜丝、铝丝、铁丝或其他金属丝代替,不得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4.4.22 总配电箱正常工作时应加锁,开关箱正常工作时不得加锁。

4.4.23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先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的可靠性。使用漏电保护器

每月至少应检查一次。

4.4.24 电气设备应有明显的通、断电标识。停用的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4.4.25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杂物。

4.5 接地与接零

4.5.1 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临时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点(变压器低

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低压侧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的TN-S接零保护系统。

4.5.2 在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

连接。保护零线(PE)应由工作接地线或配电柜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4.5.3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接地、接零方式必须与外

电线路供电系统保持一致。

4.5.4 当施工现场由专用发电机供电时,接零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4.2.15条的

规定。

4.5.5 保护零线(PE)和工作零线(N)自工作接地线或配电室配电柜电源

侧零线处分开后,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4.5.6 施工现场保护接零的低压系统,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应大

于4Ω。总容量不大于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4.5.7 保护零线(PE)必须在配电系统的始端、中间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每处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工作零线(N)不得做重复接地。

4.5.8 现场塔吊、龙门吊、电梯等设备保护零线应做重复接地。 4.5.9 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接零保护:

1 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变压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

外壳。

2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 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4 互感器二次绕组的一端。

5 电缆的金属外皮和铠装、穿线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吊车的底座和

轨道、提升机的金属构架、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 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7 金属结构的办公室及工具间。

4.5.10 施工现场金属结构的框架、榙(容)器、加热炉、储罐以及铆工、焊工

等的金属工作平台,应分区域用金属导体连成一体賆分别与就近配电箱保护零线(PE)端子板连接。

4.5.11 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应并联接地,不得串联接零或接地。 4.5.12 保护零线(PE)不得接入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设备电源线中的保护

零线(PE)必须连接,不得截断。

4.5.13 保护零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4.5.13的规定。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PE)应采用统一标志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电源线和工作零线。

表4.5.13 PE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mm2) 相线芯线截面S PE线最小截面 S≤16 S 16<S≤35 16 S>35 S/2

xix. 垂直接地体应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接地线与垂直接地体连

xx.

接方法可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螺栓连接应用镀锌螺栓并有镀锌平垫及弹簧垫,螺栓不得埋入地面下。

接地体可利用建、构筑物的自然接地体或电气安装工程中业已施工的接地网。

4.6 照明用电

4.6.1 工作场所和通道的照有应根据不同的照度需要设置,必要时应备有应急

照明。

4.6.2 在有粉尘的场所,应采用防尘型照明器;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

防水照明器。

4.6.3 行灯照明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其中,在高温、

潮湿场所,行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受限空间内,行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4.6.4 行灯手柄绝缘应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灯泡外部应有金属保

护罩。

4.6.5 行灯变压器必须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普通变压器和自耦变压

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PE线相连做接零保护(PE),二次绕组的一端严禁接地或接零。行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或接零。行灯必须有防水措施,并不得带入受限空间内使用。

4.6.6 大型工业炉辐射室、大型储罐内的工作照明可采用1﹕1隔离变压器供

电。

4.6.7 1﹕1隔离变压器的接线和使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6.5条的规定。隔离变

压器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电源线必须用橡胶软电缆,穿过孔洞、管口处应设绝缘保护套管。灯具应固定装设,其位置应为施工人员不易接触到的地方,严禁将220V的固定灯具作为行灯使用。灯具必须有保护罩,严禁使用接线裸露的照明灯具。

4.6.8 作业场所临时照明线路应固定。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照明

灯具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零保护措施。

4.6.9 夜间影响行人、车辆、飞机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应设

置红色警戒标志灯。

5 起重作业 5.1 一般规定

5.1.1 起重吊装作业按工件重量、长度或高度、工件结构及吊装工艺划分作业

等级,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SH/T3536的规定。

5.1.2 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实施。吊装作

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已经批准的吊装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将变更后的方案按原程序上报审批并重新交底。吊装方案编制和审批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SH/T3536的规定。

5.1.3 起重作业人员应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5.1.4 吊装前,应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保证正常供电或断电。

5.1.5 吊装前,应与气象部门联系,掌握气象情况。当遇有大雪、大雨、大雾

及六级以上风力(风速大于10.8m/s)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5.1.6 大型工件吊装前,检查吊装工艺参数和吊装机索具,确认符合吊装方案

要求,由责任人员签署“吊装命令书”后,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

5.1.7 工件的吊装,吊点的设置应根据工件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工

件平衡。

5.1.8 吊装过程中工件应设溜绳,工件在吊装过程不得摆动、旋转。

5.1.9 吊装作业应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5.1.10 缆风绳跨越道路时,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6m,并应悬挂明显标志。 5.1.11 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

自操作。

5.1.12 工件不宜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工件吊装就位后,应采取固定措施并确认

符合要求后方可松绳摘钩。

5.1.13 起重指挥信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

定执行。

5.1.14 所有起重机索具应具有合格证,且不得超负荷使用,并应定期进行检查,

挂牌标识。

5.1.15 工件吊耳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耳材质应与工件材质相同或相近。

2 不锈钢和有色金属设备吊耳加强板应与设备材质相同。

3 吊耳形式、方位及数量应符合自身强度、工件局部强度和吊装工艺要求。 xxi. 制作吊耳与吊耳加强板的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且不得有

裂纹、重皮、夹层等缺陷。

xxii. 吊耳焊接应有焊接工艺,且宜在设备制造时焊接,需整体热处

理的设备,应一同热处理。

xxiii. 吊耳与设备连接焊缝应按吊耳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检验并有检测

报告。

5.2 吊车作业

xxiv. 吊车站位及行走地基的地耐力值应满足吊车吊装作业的要求。 xxv. 起重吊装作业按本规范第5.1.1条确认吊装作业等级,并根据

吊装位置及工作环境,选用合适的吊车。

5.2.3 吊车工作、行驶或停放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且不得

停放在斜坡上。

5.2.4 汽车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方木或路基箱,

支腿有定位销的应插上定位销。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5.2.5 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

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必须放下重物,停止吊装作业。

5.2.6 吊车不得跨越无防护设施的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吊车臂杆及工件边缘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表5.2.6 起重机及工件与架空线路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项目 输电导线电压(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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