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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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内容摘要: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是现代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顺应国际潮流,结合我国犯罪和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建立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既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又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政策。

Content abstract: The criminal victim's right and the relief are the moder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government by law construction important content, complies with the international tidal current, unifies our country crime and the criminal victim's reality. Establishes our country's criminal victim's country compensatory regime, is not only constructs the government by law society the need, also conforms to the construction harmonious society's national policy.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必要性 可行性

Key word: victims of crimes the expiation national necessity feasibility

刑事被害人,也称犯罪被害人,通常是指那些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其财产被故意占有或毁坏的人。如果犯罪导致该人死亡,那么其直系亲属也可视为犯罪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其含义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人身、财产或精神方面的损害又得不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其重要意义在于保障被害人在无法得到犯罪加害人的直接赔偿时能够从其他渠道得到救济和抚慰,以免使被害人因为不可归责于自己的意外灾难而不公平地陷入困境,从而恢复失去的正义,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宁。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概述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起源

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的制度早在三千多年以前就产生了。汉穆拉比时期的《巴比伦法典》(公元前1775年)中便已规定,如果未能捕获罪犯,地区政府应当赔偿抢劫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谋杀案件中,政府从国库中付给被害人的继承人一定数量的银子。此后,国家补偿逐渐被罪犯赔偿所替代。到公元后18世纪,在欧洲的监狱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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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风起云涌时,人们又恢复了对国家补偿的兴趣。那一时期的监狱改革家们为囚犯的痛苦而呐喊,并间接地呼吁人们重视被害人的窘境。那时的著名监狱改革专家杰里米?边沁主张,社会不应该抛弃那些人身或财产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后来这一理论经过加罗法洛、菲利等为代表的实证学派的发展,逐步得以确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西兰在1963年建立了第一个刑事损害补偿法庭,此后,英格兰、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陆续开始对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决议,通过了《关于被害者》的决议及其附件《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国家补偿制度的对象、方式、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以后更多的西方国家开始考虑或正在建立这一制度。从西方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这一制度是可行的,取得了相当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刑事被害人因此渡过了遭致罪犯侵害后的难关,而且更重要的是从感情上巩固了对国家和社会秩序的认同感和信赖感,避免了矛盾的再次激化。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1. 国家责任理论。该理论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所承担的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的具体体现。由于国家垄断司法权、政府独占防卫力量,因此应该负有保护人民免受攻击及失窃的责任。因为,国家既然禁止公民携带或持有武器,就意味着国家承担了对公民防卫的责任,自然国家也就应该保证公民不受暴力犯罪的侵犯。这种国家有预防犯罪使人民免于被犯罪侵犯的责任来源于公民与国家所订立的社会契约。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但为了使社会由一种自然状态过渡到一种文明状态,人们就必须寻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①“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②所谓的结合形式就是国家。然而“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③因此,国家应该赔偿个人因国家不能预防犯罪给其造成的损失,然后再从罪犯那儿把钱追回来。如果公民成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遭受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国家就应该为其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付

①②③

卢梭:《卢梭文集》,李常山,何兆武译,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

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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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相应的代价。英国现代著名哲学家、法学家和社会改革家杰里米?边沁认为:“假如罪犯没有财产,被害人就得不到补偿?答案是否定的,补偿总是如同惩罚一样必要。因为补偿是公益的目的之一,维系着社会的安宁。这种公费补偿建立在一条公理之上,一笔钱款分摊在众人中,与在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身上相比,对每个捐献者而言,实在微不足道。”④因此,社会不应该抛弃那些人身或者财产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有责任保护他们的国家应当补偿他们的损失。

2.人道及社会福利理论。该理论认为通过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这是整个社会的一种责任,当社会成员因犯罪被害而致残、死亡或者贫困、无人供养时,国家对被害人提供福利性的补助,体现出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一致性。

3.社会保险说。该理论认为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使人们能够应付意外的事件,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这些社会保险的费用取之于国家税金。对于受到犯罪侵害这一问题也应该视为社会保险帮助解决的意外事件。在被害人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补偿而不是由被害人独自承担这一事件的损失。

4.公共援助说。该理论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的公共援助,被害人受到犯罪侵犯后,由于身体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失,往往就会演变成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国家应该给予援助,但仅仅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非法律责任,应对补偿规定条件、设置限额。

5.命运说。该理论认为犯罪是客观存在的,被害人之被害是因为不幸遇到了被害机会,由于其被害而使其他人得以幸免遇害,因此,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有被害人和其他没有遭受犯罪侵害的幸运者共同负担。

笔者认为,在诸多学说中国家责任理论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它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的义务观。从我国的国家性质来看,国家责任说也应该是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既然人民中的一员受到了犯罪分子的侵害且从犯罪分子那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就应当给予该受害者以适当的补偿,因为这既是对国家没有尽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不负

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李贵方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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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一种“惩罚”,也是符合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价值观的。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获得救济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主要反映在国家赔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中。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错拘、错捕、错判以及采用刑讯逼供的非法暴力造成公民人身伤亡时、错误采取强制措施或执行财产刑给公民造成损失时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也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寥寥数语,就构成了我国法律中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全部内容。按照现行法律,被害人只有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有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后才有可能从国家那里得到赔偿,也只能在犯罪分子具有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索回物质损失。至于国家无侵害被害人的行为,犯罪分子又没有经济能力赔偿时被害人该怎么办,法律没有做任何规定。这种情况对某些被害人是很不公平的,当一些奉公守法的公民遭受国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侵害时,他们受到的损害可能能够得到足够的弥补,当他们遭受一些比较富裕的犯罪分子的侵害时,他们的损失也可能得到弥补,万一不幸受到了一贫如洗的犯罪分子的侵害,也只有自认倒霉了,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致使受害者损失惨重的案件的制造者都是比较贫困的,特别是抢劫等暴力犯罪,而且这种情况还无法强制执行,正因为如此,现实中往往出现犯罪分子还没有被捕,受害人已经债台高筑甚至家破人亡的悲剧。在没有制定相关的国家补偿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弥补是取决于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的未知数,这种情况使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了一句空话,也与国家提倡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念不相符合。例如2006年的邱兴华杀人案中,惨案的制造者邱兴华被执行枪决,11个被害人家庭都拿到了判决书,但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是一张“法律白条”,即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他们也根本不可能从贫困的邱兴华那里得到法律所要求的赔偿,因为邱兴华一贫如洗,根本无法执行。而且这些受害者的家庭都和邱兴华的家庭那样贫困。像不少这样的情况都是对被害人的雪上加霜,有的被害人还可能因此产生报复加害人或其家属的念头,导致新的刑事案件的发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安宁,而且不利于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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