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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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原省政府第6号令,经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后的《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省政府27号令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计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 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省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 调节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由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抱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指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办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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