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专利代理人实务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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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粘剂选自卵磷脂、硬脂酸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11.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泡剂选自有机硅聚合物、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12.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味剂选自乌甘酸尔纳、肌苷酸二钠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提出分案申请,撰写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添加到油炸食品的油脂中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由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中含有30%~40%(重量百分比)防粘剂、40%~50%(重量百分比)消泡剂和10%~20%(重量百分比)风味保持剂。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粘剂选自卵磷脂、硬脂酸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泡剂选自有机硅聚合物、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味剂选自乌甘酸尔纳、肌苷酸二钠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三)设备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

完成了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修改,及补充了该方法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保留了原权利要求3,并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适当修改。

接下来,看看原独立权利要求2即设备权利要求。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着手,寻找原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内容及具体实施方式中与对比文件1和对文件2有区别的设备技术方案,从而用以修改原权利要求2,使修改后的设备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原申请文件中寻找到能够支持修改后的设备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记载,以克服修改后的设备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从原说明书中“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第[0018]段可以得知,“油炸装置103'输出口直接与离心装置109'输入口密封固定连接,出料阀108'密封设置在离心装置109'输出口处。”的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是区别于对比文件1和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实现权利要求1的方法,即离心过程在真空

条件下进行的专用设备。与权利要求1属于同一发明构思,且具有特定的技术特征,因此可以以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方式在一份申请中给予保护。因此,具有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可以作为原设备独立权利要求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加以保护。根据权利要求撰写要求,应该顺序编号的规定,修改后的设备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3.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包括原料供应装置(101')、进料阀(102')、油炸装置(103')、抽真空装置(104')、出料阀(108')、离心装置(109')、产品排除装置(110'),油炸装置(103')的一侧设有输入口,通过进料阀(102')与原料供应装置的出料口密封固定连接,油炸装置(103')的另一侧设有输出口,其特征在于:油炸装置(103')输出口直接与离心装置(109')输入口密封固定连接,出料阀(108)密封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

说明:括号中的附图标记可以去掉,如果存在,应放在括号中。 (四)设备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

完成设备独立权利要求13的撰写后,再找一下是否有进一步限定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从而可以写成设备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从原说明书中“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第[0016]段可得知,“离心装置的旋转轴线以相对于垂直方向倾斜一定角度的方式设置”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权利要求13的进一步限定,而“离心装置109的旋转轴线相对于垂直方向倾斜30°的角度”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离心装置的旋转轴线以相对于垂直方向倾斜一定角度的方式设置”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因此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于应该为如下撰写方式,同时注意在语言上应斟酌,简要、清楚的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撰写如下: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装置的旋转轴线以相对于垂直方向倾斜的方式设置。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倾斜的角度为30°。

(五)原权利要求4

审员认为原产品权利要求4:“一种油炸马铃薯薄片,其特征在于:该油炸马铃薯薄片含油量低,并且其表面具有鼓泡。”不具备新颖性。

从对比文件2最后一段倒数第二行开始,可以得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本发明所述方法,可以生产出含油量约为13%~18%(重量百分比)的油炸马铃薯薄片,而且所生产的油炸马铃薯薄片表面具有鼓泡。”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与原权利要求4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删除原权利要求4。

二、意见陈述书部分

首先了解意见陈述书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

(1)修改说明,包括权利要求书作了哪些修改;修改是否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写明第一项权利要求具体修改的依据。

(2)阐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主要针对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应当简要说明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的出处。要此处需要说明,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3)关于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单独对比原则,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要于审查员提供的每一篇对比文件进行比较。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必然具备新颖性。

(4)关于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需要重点掌据“三步法”即首先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确定哪一篇对比文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一再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一从而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得到该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满足创造性的要求。在创造性评价中,不仅需要运用单独对比原则或还需要考虑结合对比原则和应用。

(5)阐述删除原权利要求的说明,该部分也可以写在修改说明中,主要说明删除的理由。

(6)若有分案申请,还需要对分案申请的理由进行阐述,特别是对单一性、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说明。

(7)最后对意见陈述书进行总体概述。该部分主要注意层次清楚、逻辑清晰、推理论证合理、语句表达准确。

本题的意见陈述书将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分析及撰写如下: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仔细读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现针对该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部分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5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非必要技术特征,增加了必要技术特征“对所述经过油炸的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以及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使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的依据源自于说明书第[0012]段和第[0013]段。

2.增加了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源自于说明书第[0010]~[0014]段。

3.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对应设备权利要求。

修改的依据源自于说明书第[0016]段。

4.增加了独立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 修改的依据源自于说明书第[0016]段。 5.删除了不具备新颖性的原权利要求4。

6.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术语进行了统一的修改即“马铃薯”。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审查员认为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申请人不同意此审查意见。

首先,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对说明书记载的全部内容加以考虑,而不是仅局限于具体实施方式的内容。原说明书第[0006]段中公开了“本发明所述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薄片以外的油炸玉米薄片、油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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