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单项验收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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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单项验收申报要求

一、

申报材料要求:

(1) 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2)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单项验收表》(格式附后); (3) 建设局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立项批复; (4) 规划定点图原件及复印件;

(5)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纸(盖施工图审查章); (6) 住宅小区实测竣工图;

(7) 产监处核定的各项公建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测绘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 (8) 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小区住宅户数证明。

(9) 教育部门同意接收入学的证明材料,若配建教育配套设施的项目,应提供相关接收材料。 (10) 所在街道出具的区政府鉴证的有关社区用房的接收证明材料。 (11) 地上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的平面图。

(12) 环卫验收、房管局有关物业验收等其他有关材料。 二、注意事项:

(1) 申请报告需明确申请单项验收的公建配套项目、实际住宅户数,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 《公建配套单项验收表》项目需按公建配套立项批复顺序填写(A4纸打印),不得漏项、合并项。建筑栋号按批准的规划总平面的栋号填报,单元及门牌号按派出所编制的、产监处确认的实测面积函的号码填报;如某项配套分多处建设时(如机动车停车库分散建设于多栋建筑内),需填写每一处的建筑门牌号或建筑栋号、每处面积和总面积(需注明每处机动车停车库的停车位数);每张表格左上角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 竣工图应是有资质单位实测测绘图。竣工图需注明建筑单元门牌号,每一公建配套需在图上表示位置、建筑面积、楼层数、范围(用清晰粗实线精确勾画用地范围,无附属场地的勾画建筑轮廓线)。分多处建设的公建配套每一处都需标示。一式二份。

(4) 所建公建配套设施内容应和我局公建配套立项核准批复一致,合理变更的(如垃圾收集房调整为垃圾箱、配电房调整为箱式变等),必须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证明。 (5) 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更改的,需提供有权部门同意更改批文。

(6) 分期建设的,需提供已验收部分公建配套立项核准批文及《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单项验收表》原件及复印件。

(7) 非机动车库及机动车泊位应提供平面图。机动车位按泊位数验收,验收时必须划好泊位线。室内泊位按实现场核点计数,室外泊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领证图认可泊位计数。 (8) 复印件都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办理部门:

(1) 办理部门: 市建设局总师办 联系电话: 0510-81822720 (2) 工作期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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