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电子商务法概论自考试题及答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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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2)页面广告是指登载在他人网络主页上的广告信息。依据具体的表现形式,页面广告又

可分为图形广告、文字广告和赞助广告。 17:A

18:A参考解析:

(P172)数据用户(datauser)是指合法地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通过非法手

段收集或者获取他人的个人数据者,不能被视为法律所承认的数据用户。 19:D 20:D

21:B参考解析:

(P206)域名抢注是“出于从他人商标(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这种行为盛行的原因首先是因为现行的域名注册体系奉行“申请在先”,而不问域名与商标 权、名称权等现实权利是否有冲突。 22:A 23:B

24:B参考解析:

(P239)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OECD以及全球电子商务论坛 所下的定义,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 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25:A参考解析:

(P234)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或可接受性,指数据电文能否被法院依照

法律接受为证据之一种。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 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 分。

1:A,B,D参考解析:

(P1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 要包括:《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电子 签名统一规则》等。 2:A,B,C,D参考解析:

(P101)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买方、卖方、银行、认证机构。这里的银行

是指所有承担电子资金划拨任务的机构,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还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网上

虚拟银行:在支付过程中,还涉及到数据通讯网络系统和结算登记公司。 3: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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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B,C,D,E参考解析:

(P166~168)网络隐私的侵权方式主要包括有:Cookies文件的滥用、监视软件的滥用、滥用 识别机制、黑客攻击行为、随意出售个人信息、第三方泄露或共享等。 5:A,B,C,D,E参考解析:

(P233~234)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突出的特点:高科技性、客观性和脆弱性、

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和便利性。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P6)广义电子商务法: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

涉及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2:(P33)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3:(P173)非公务机关数据收集主体:是指并非依法行使国家公共权力,而收集网络个人信息

资料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4:(P189)网络信息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5:(P228)保护性管辖权:是特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外犯有危害该国国家安全、领土完整、

政治独立以及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等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P43~44)要约与要约邀请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1分)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

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分)要 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

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地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2分)

2:(P119)

(1)转账结算功能:直接消费结算,代替现金转账。(2分) (2)储蓄功能:使用电子货币存款和取款。(1分) (3)兑现功能:异地使用货币时进行货币汇兑。(1分) (4)消费贷款功能:先向银行贷款,提前使用货币。(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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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191)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前并没有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方面的规定。2001年修订的

《著作权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CT和WPPT的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在第 47条第(6)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问题,(1分)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

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等所采取的保护著作权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权行为;(3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分)

4:(P161)IAP的地位类似于邮电、电信业者,只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传输管道”,不能对信

息进行编辑。(1分)因此IAP只承担有限的事后控制义务,(2分)即负有在技术可能、经 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2分)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P69~70)《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1分)其主要特点如下: (1)内容简练。

该法定位准确,立法宗旨明确,结构简洁。(1分)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 律效力,指出了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 “文件保存”,明确了数据电文发送、接收及证据力在法律上的认可方式,规范了法律对电 子认证机构的要求和行政管理模式。奠定了我国电子交易和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2分) (2)可扩展性。

该法没有具体指定必须确定哪一种电子签名技术,而只是对安全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

要达到的条件作出要求,此外,它允许电子签名的使用者自主协商确定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

标准,这都为未来技术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2分) (3)灵活自治原则。

本着“最少干预、必要立法”的原则,该法没有严格限定电子交易参与者的自由选择权利, 从而给予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2分) (4)与国际接轨。

对电子签名制度而言,必须最大可能地做到全球统一协调。如果一个法域内有效的电子签名

在另一个法域不被承认,其作用将大打折扣。该法借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等立法例,在

确保与我国法律体制相容的前提下,初步与世界衔接,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2分)

2:(P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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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大概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即认证机构必

须通过了许可才能开展业务。如韩国、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第二类是非强制性

许可制度,即经过政府认证的认证机构会有很多优惠,反之则没有,但仍然可以运营。如新

加坡即为如此。三是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3分)我国《电子签名 法》规定了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 规定。(1分)

(1)由于认证机构的信用保障对于交易安全至关重要,若将这一领域完全交给私营企业和 公司运营,政府绝对不干预,势必导致市场的混乱与无序,失去电子认证的权威性。因此政

府对电子认证的管制是比较严格,只有以国家名义存在或由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认证

机构,或国家相关机构授权的电子认证公司,其颁发的数字证书才最有权威性。(3分) (2)同时,在一国范围内,还有必要建立国家级的总的认证中心,对一般认证机构之间的 矛盾以及消费者的多重交叉认证,由政府制定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有

利于认证标准化和可执行性,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提高效益,也有利于电子认证的效力得

到全球其他国家的承认,以推进电子商务的跨国发展。(3分) 【评分标准】根据以上要点展开论述,可以适当自由发挥。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0分) 1:(P193)

(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

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2分)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

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

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3分)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 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

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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