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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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问答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何职责?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何宣传职责?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0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出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

3、 谁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 技术要求、操作规程以及对农产品生产进行指导?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0条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4、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资产品的使用进行规范?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5、农产品生产记录应记载哪些事项?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6、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多久?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7、其他农产品生产者是否需建立生产记录?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8、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有何要求?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6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9、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有何职责?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7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10、哪些农产品不得销售?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11、关于监督抽查应如何进行?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12、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的机构需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有权进行检测?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5条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与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13、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于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6条第一款的规定,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14、对快速检测有何规定?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15、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6、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1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有何规定?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18、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0条的规定,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9、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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