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GMP认证实施管理办法(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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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简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全省药品GM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简称“监督检查”)及督查工作。

浙江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受省局的委托,承担全省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认证检查员管理、药品GMP认证收费,以及省局确定的其他认证相关工作。

省局及省认证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

认证工作质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配合国家局、省局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原料药新增品种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后,可在正式生产之日6个月前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四条 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GMP认证检查时,可一并进行药品生产许可、注册的相关检查工作。实施一并检查的,企业应同时提出药品生产许可、注册、GMP事项的申请并受理。

第五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

证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二)。

申请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国家局组织的药品GMP认证,企业还需提交市局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意见,省局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局。

到期复认证药品生产企业除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外,还需报送原《药品GMP证书》复印件以及五年来重大变更情况,至少包括: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人员变更,关键设施设备变更,生产产品品种变更,生产工艺和处方变更,制剂原(辅)料供应商变更,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变更等。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向省局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省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规定提

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省认证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报送补充资料,逾期未报的,省认证中心终止认证工作,书面告知企业,并将终止情况抄报省局。

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补充资料的,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八条 省认证中心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申请企业,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

检查方案应包括认证检查的范围、地址、日期、人员、检查标准、检查重点等内容。

第九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

查员组成,可根据检查情况适当调整。检查员从药品GM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取,并应遵循回避原则。检查组长一般应异地选派,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第十条 省认证中心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申请企业。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为3-5天,可根据检查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当地局”)应派出一名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

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企业出示药品GMP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申请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

对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情况需要立即检查时,应先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省认证中心报告,在检查报告中详细描述相关情况。其他情况需变更检查方案的,应经省认证中心同意。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

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

分析汇总期间,企业陪同人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类别、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如下:

(一)严重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

(二)主要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

(三)一般缺陷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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