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7自考公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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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而在合资有限公司中,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三)合营各方的股权转让问题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四)合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合资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加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间,合资有限公司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五、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 (一)合资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

我国公司法对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期限未作规定,也不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记载公司的经营期限。

(二)合资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

按照《合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净利润依下列原则进行分配: (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2)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一)(重点)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特点及种类,弄清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熟知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正确认识股份与股票之间的关系及股份、股票的种类;掌握上市公司的定义及公司上市的条件;理解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的相关规定。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多以多以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9、1单选、简答】、【08、10单选、多选、简答】、【08、1多选、判断】、【07、10单选、多选、简答】、【07、1单选、多选、判断、简答、案例】。 串讲内容: 法条导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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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资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一、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点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常被简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除具有公司人格独立、股东责任有限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 1.公司性质的资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不在于股东个人信用如何,而在于公司资本总额的多少。

2.股东人数的无穷性

股东人数无穷性的含义是:各国立法通常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但无最高人数的限制。这是由股份公司的资合性所决定。

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且每股金额均等,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基他各种公司的最突出的特点。

4.股份形式的证券性

不同种类的公司,其股份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凭证。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种类

1.依设立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按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3.按公司是否受除《公司法》外的其他特别法调整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公司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重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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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该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参见《公司法》第24条、第79条)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按我国《公司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 2.制定公司章程; 3.发起人认缴股款;

4.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5.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 6.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股票(重点) (一)股份的定义、特点及表现形式 1.股份的定义及特点

所谓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 股份的基本特点: 1.金额性; 2.平等性; 3.不可分割性; 4.可转让性。

2.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

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因而有其不同于股份的固有特征。这些特征是:

1.股票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各种公司都不以股票来证明股份。

2.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而股份的获得以一定的财产为对从的。

3.股票是一种要试证券。根据《公司法》第129条的规定,股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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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4.股票是一种无限期证券。股票没有固定期限,除非公司终止,否则它将一直存在。股票的持有者可以依法转让股票,却不能要求公司到期还本付息,因为股票是没有到期日的,这也是股票与公司债券这种有价证券的最大区别。

(二)股份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作多种分类,各国立法的规定中有差异,但较具代表性的分类有下列几种:

1.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的不同,可将股份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 2.依投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上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3.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额面股(也称金额股)和无额面股(亦称比例股或分数股)。

4.依持股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 5.依是否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股份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人民币股和人民币特种股。 (三)股份的发行 1.股份发行的原则 (1)公平原则; (2)公正原则。 2.股份发行价格 (1)平行发行; (2)滥价发行; (3)折价发行。 (四)股份转让(重点) 1.股份转让的地点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转让的限制

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下列情况下的股份转让应遵循特殊规则: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晶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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