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意见(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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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试 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

二○○八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管理职责??????????????????2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5 第四章 申请和查评?????????????????6 第五章 评价项目与结果???????????????8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10 第七章 附 则??????????????????11 附表:

1、山西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12 2、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17 3、山西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价报告审批表???18

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规范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范围:

(一)华北区域内由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所有发电机组。

(二)华北区域内由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的以下机组: 1、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 2、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 3、单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 4、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新建、改(扩)建机组以机组为评价单位,已运行发电厂原则上以发电厂为评价单位。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合格后、商业化运行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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