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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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与《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不断修订与完善,但是依然存在缺陷,如修改的完成时间远远晚于情况发生的时间,无法紧跟证券市场发展变化的步伐,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些真空期就被造假者加以利用,大量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有些条文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详细的解释指南,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较缺乏,可实施性差;法律法规对如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以及造假者的法律责任、如何处罚等规定尚不够明确;处罚以行政手段为主,惩罚的力度不够,大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客观上为某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留下造假空隙。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日益显出不足,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会计准则和制度不完善不配套,缺乏前瞻性;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没有明显突出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息要求准则内容过于简单,缺乏明细,操作性不强,透明度不高;某些新情况,新业务的出现,在会计处理上有待于加强规范,如对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合并和破产的会计处理,对即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等等;上市公司会计制度过于分散,不易全面执行,加大执行难度;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跟不上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化迈进的步伐,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会计准则制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对同一项会计业务的处理有多种选择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公司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会计制度和准则的缺陷为部分上市公司达到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 、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 、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活动空间,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公平性和真实性,损害广大信息使用者的利益,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2.5 会计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有待提高

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生成者,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人员的素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专业素质即执业水平,二是职业道德素养。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问题层出不穷与会计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有莫大的关系。我国目前的会计人员执业水平还有待提高,许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出身,对会计核算方法程序不熟练甚至不能正确审核、识别各种会计凭证,造成会计核算不准确而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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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会计人员由于执业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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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存在着对会计准则及会计业务掌握不彻底等诸多问题,再加上会计业务的处理会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需要会计人员进行大量的估计、判断与推理,会计人员在进行业务处理中难免会出现错误,如由于判断错误,选择了错误的会计政策,导致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而执业水平不同的会计人员进行的估计、判断与推理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不仅受到法律的约束,还要受到会计职业道德的约束。不过,很多会计人员不仅执业水平有待提高,职业道德同样有待提高。大部分会计人员迫于公司领导的压力,如公司领导以工作、薪金、升迁等向会计人员施压,迫于压力,会计人员屡造假账,无法做到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缺乏同不法之风作斗争的勇气与意识,只会无条件的服从领导安排。更有一些会计人员受利益的驱使,为谋求个人私利,借工作之便挪用公款,甚至伙同他人侵吞公司资产等。会计人员有待提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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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案例分析

从主板市场上的银广夏财务造假案到中小板市场上的绿大地事件,再到创业板市场上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可以说,财务造假案例在证券市场是屡见不鲜。这一个个弥天大谎带来的却是人们对证券市场的无尽失望。造假的会计信息,严重的扭曲了股票的真实价值,妨碍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极大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下面以自2014年11月新退市制度正式施行后,A股出现的第一家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进入退市程序的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揭露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动机。

4.1 博元投资公司概述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投资)原名浙江省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准,于1988年10月21日在广东省珠海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9034.37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工业废弃物和农林废弃物的无害化综合开发;环保技术和产品的开发,环保技术转让、咨询;销售机械设备及辅料和实业投资。1990年12月19日,博元投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是中国首批上市的八家公司之一,也是全国第一家异地上市公司。2001年3月,公司更名为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8月,公司更名为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始,公司更名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2 博元投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继证监会2014年10月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将欺诈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纳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博元投资成为退市新政落地后被强制退市的第一案。因博元投资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2015年3月27日证监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交所将按规定对公司股票启动退市相关程序。博元投资所犯三宗罪均缘起大股东作出的利润承诺和业绩承诺虚假履行,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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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博元投资大股东勋达投资和许志榕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诺:公司2008年、2009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两者以现金方式补足。而实际情况是,2008年、2009年累计净利润与承诺业绩之间差额为5.27亿元。通过拍卖继受股权,并承诺履行前股东补偿义务的是公司现任大股东华信泰(自然人余蒂妮控制,其2011年至2015年1月任博元投资董事长)。

经证监会调查,博元投资于2011年4月29日公告的控股股东华信泰已经履行及代付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 38452.84万元未真实履行到位。为掩盖这一笔巨额的承诺金,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其中,博元投资在2011年年报中虚增资产3.47亿元,虚增负债1223.84亿元;2012年年报虚增资产3.65亿元,虚增负债876.2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893.2万元;2013年年报中虚增资产3.78亿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364.54万元;2014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317.4万元。而这一切造假,为如今博元投资的退市埋下了伏笔。

4.3 博元投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分析

4.3.1 独立董事缺位致使大股东滥权

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永远是各类案件的主题,博元投资退市案亦不例外。表面上来看,博元投资属于大股东承诺的虚假履行损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性,而实则是大股东滥用其对于公司的控制权,违规披露会计信息,逃避履行利润补偿义务,以致于触发退市条件的适用。证监会所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起到制衡内部人的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监督,独董应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于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博元投资案中为期长达三年的虚假交易及信息披露,独董应不难察觉却没有作为。可见独立董事在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缺位是大股东得以滥用其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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