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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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规定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必须对公司未来前景和盈利做出预测,同时广大投资者也非常看重上市公司公布的预测信息,甚至认为其重要性远远超过其他信息。然而,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结果与实际结果相差甚远。由于盈利预测信息以某些资料和假设为基础,资料和假设因素都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其变化会导致预测结果发生相应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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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部分上市公司上市后对资金

的用途随意改变,甚至部分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筹集到的资金因没有投资方向存进银行,之后依旧进行配股筹集。而且盈利预测信息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为提高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筹集到更多资金,上市公司高估预测盈利的行为屡屡发生。上市公司披露不准确、不科学、不真实的盈利预测报告,广大投资者不仅无法利用盈利预测信息做出正确的判断,反而被预测信息误导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上市公司在对其进行解释时,对公司经营不善和怀有的非法目的以及会计信息虚假等自身过错轻轻带过甚至避而不谈,将责任全部归结到国际,国内市场因素和国家政策等。

3.1.5 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上市公司规范地披露会计信息是指按照2007年新准则要求的通用格式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场合进行披露,保证内容完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存在随意甚至违规披露现象,主要有以下四点:

(1)信息披露格式不规范。公司并未按照标准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编报,而是对有关报表项目自行进行调整,大大影响了与其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统计、比较和分析。

(2)信息发布不规范。尽管证监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布信息必须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但是依然有一些上市公司我行我素,不分时间、地点和场合随意披露信息,以致大量的小道消息和内幕信息产生。

(3)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部分上市公司加大产品成本,凭空捏造费用逃避税负,利用应收账款虚增收入,随意调整利润分配等,欺骗和误导信息使用者,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4)预测信息披露不规范。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少选择披露财务预测信息,选择披露的公司在披露过程中也不规范,倾向于过分披露好消息,对坏消息只字不提,而且披露的好消息预测值与现实值之间偏差过大,可信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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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扣。

3.2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2.1 巨大利益的牵引与驱动

巨大利益的牵引与驱动是导致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主要原因,利益的诱惑驱使上市公司铤而走险,违规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公司上市是为了筹集资金,以求扩大公司的规模获取更多的利润,不过在很多公司和投资者看来,公司争取上市资格,发行股票,实际上是“圈钱”,为公司相关内部人员谋取利益,其中受益最大的就是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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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公司上市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这些条件

阻碍了一些公司上市,如开业时间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是《证券法》对我国公司上市的规定条件,但是连续三年真正盈利的公司却很少,因此急于上市的公司为了达到规定条件,就进行会计造假,虚增利润,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公司获得上市资格后并不意味着不被停牌,在经营过程中如果财务状况恶化依然有停牌的风险。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停牌有以下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两年亏损、亏损一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经营过程中有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上市公司股票即会被交易所特别处理,也就是ST制度,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达到连续三年亏损限制,交易所则对其股票进行PT处理。《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这些规定使上市公司面临着随时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威胁。这些潜在的威胁一旦确切发生,无疑会使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为消除威胁,公司就会对不同会计年度的利润进行操作,以避免连续三年亏损,从而保住上市资格。会计信息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公共产品,其是否合规披露不仅影响着公司本身的利益,而且会对信息使用者及证券交易所甚至整个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会计信息将会严重损害公司本身、信息使用者、证券交易所甚至证券市场的利益。

3.2.2 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套体系和方法,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正常运行的保障。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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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质量不高,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证监会的关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一股独大”难兼顾各利益主体。我国现有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国家股与国家法人股所占的比例过重,而国家股与国家法人股都属于非流通股,由此导致股权的高度集中,引发“一股独大”的现象。“一股独大”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明显特征,即国家股比重大,流通股比重小,国有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强。“一股独大”现状难以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兼顾各方相关者利益,这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极不合理。

(2)“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公司大部分的股权由一个大股东掌控。这个大股东就是国家,国家要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就要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某个国有企业法人,也就是要通过代理人行使权力。由于股权真正的所有者并不是代理人,代理人也就不能完全代表所有者的利益,相反在某种程度上,其利益也许更和经营者趋于一致,从而造成大股东缺位,难以加强对公司产权的约束与控制,同时其他股东所占股权比重较小且股东人数,股权分散,也难以强化对公司产权的约束与控制,这就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出现于公司管理层,为利润操纵者违规披露会计信息提供了机会。

(3)董事会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仍存在大股东所占比例过大,其他股东难以与之形成制衡的问题,这就直接增加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的可能性,丧失各董事间的制衡功能,大大削弱了董事会的监管作用,为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会计信息提供了便利条件。

(4)监事会应是在地位上与董事会平等、不受董事会控制的独立部门,但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大多沦为董事会的下属机构,其监督权限受董事会限制。另外,监事会成员很多来自于上市公司内部的职工代表,由于行政关系上受制于上市公司,这就导致了其在监督过程中缺乏独立性。

(5)独立董事制度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始于2001年,发展时间较短,对独立董事的选聘、权限、监督和激励制度还尚不完善。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基本都聘请了独立董事,但对独立董事认识偏少,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较低,难以形成制衡力量,而且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往往只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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