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三矿7.5落炮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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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三矿“7.5”落炮事故调查报告

2008年7月5日中班22时50分左右,潘三矿快掘101班在西三回风大巷施工时发生一起处理落炮崩人事故。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安监局、纪委、生产部、安全开采管理研究总院成立了调查组。初步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现报告如下: 一、 事故经过:

快掘101班在西三回风大巷,巷道为直墙半圆拱形,断面为5.2m×4.0m。先期采用锚网喷支护施工70m后改为U29型架棚施工,棚间距为600mm,共已施工340m。7月5日中班19时17分向矿调度汇报装药,领雷管70发,用了60发,装了60个炮眼。20时20分开始放炮,放炮后验炮发现迎头左肩胛有3枚,右肩胛有11枚落炮,放炮员在距离迎头约45m处处理落炮时被落炮崩伤头部。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一致认为,这是一起重大非人身事故。 三、事故原因:

1、放炮员秦安建违章处理落炮,人员未撤到警戒位置,在距离迎头约45m处放炮员就放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小于100m的规定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中班放炮后验炮发现迎头左肩胛有3枚,右肩胛有11枚落炮,均没有按照潘三矿【2007】245号件规定向矿汇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处理意见与建议:

根据集团公司2008年1号文精神,处理意见与建议如下: 1、秦安建,放炮员,现场违章处理落炮,触犯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在伤好后解除劳动合同。

2、周茂琴,快掘101班中班组长,对落炮处理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3、王玉勇,放炮班班长,现场放炮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4、周长震,快掘101班跟班班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5、叶海松,通放队队长兼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6、尹建国,通风副总工程师,对事故负分管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桂教育,安监主任工程师,对事故负安全监管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芮建安,安监处长,对事故负安全监管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朱贵旺,总工程师,对事故负分管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周德昶,矿长,对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刘亚,党委书记,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防范措施:

1、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实施底炮敷设彩带,严格装炮质量,严格验炮程序,确保放炮安全。

2、对发现的落炮、拒爆、残爆等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汇报、处理,班后由矿值班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否则按“三违”处理。

3、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杜绝违章作业。

附:

潘三矿“7.5”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潘三矿“7 .5”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集团公司安监局:白国基、顾广耀

集团公司纪委:谷俊峰

集团公司生产部:黄开忠

集团公司安全开采管理研究总院:程龙辉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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