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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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1、 甲厂买通了乙门市部的采购员张某,由张某从甲厂买进了价值10万元的劣质货物,在仓库

存放了一年半才被发现。而此时,张某已经另案被捕。门市部向甲厂提出退货或承担削价处理的损失,遭到了甲厂的拒绝。甲厂认为:第一,张某是门市部的合法代理人,其采购行为有效;第二,门市部在一年半后才提出此时,已经过了时效。问:甲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张某虽是门市部的合法代理人,但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该诉讼还没有过法定诉讼时效。本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为期一年,从权利受侵害人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算起的一年内,所以还没有过诉讼时效。 2、 甲全权委托朋友乙,将一批服装由A市运往B市销售。乙雇用了丙公司的汽车负责运输。

乙、丙出发后不久,乙突患疾病住院。只好将服装委托给司机丙。丙继续运输。与此同时,乙从医院给甲打了个电话,告知此事,甲当即表示不同意,但此时丙已经上路。快到B市时,天降大雨,将服装淋湿。为了减少进一步的损失,丙将服装作了合理的降价处理,损失了7万元。问:本案转委托是否有效?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答:该转委托有效。虽然一般情况下转委托应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紧急情况下不在此限。该损失应由甲来承担,因为该委托和转委托都是有效的。

第二章 合同法

悬赏广告是要约吗?

例1:张某遗失了公文包一只,内有公司票据三张,票面金额达70万多元。包中另外还有手机、多张信用卡和个人珍贵资料若干。张某焦急万分,经友人提醒,在报纸上刊登悬赏广告,声称有谁捡到该包并将上述东西归还,愿支付赏金10万元。王某捡到了该公文包,看到广告后,将包和相关钱物归还,并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赏金。张某在拿到包后反悔,提出为感谢王某,愿支付5000元。王某不允,最终诉至法院。 问:张某是否应该支付10万元赏金?为什么?

答:应该,因为该悬赏广告是一份要约,当王某将包归还给张某时,视为合同成立。 ②要约何时生效

例2:中国A公司2月1日用航空挂号信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两地邮程为7天。美国B公司2月2号就知道了要约的内容,2月3日即回电,称接受。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合同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此要约可视为新要约。

例3: 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挂号信的方式寄出一份实盘(要约)给B,A在发盘通知(要约)中注明“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盘人(受要约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撤回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B于2月19日才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实盘(要约),收到后B于2月20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A、B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本案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不成立。因为A在要约生效前发出了撤回要约的通知,且该要约通知在要约到达前到达受要约人。

例4:我外贸公司于星期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英国伦敦商人发盘(发要约),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经办人员在报价时发生了失误,将价格误报为每单位200美元CIF伦敦。问:

1)若当天下午2时发现问题,我方该如何解决?(注:该自动电传所发的要约于次日上午6时到达);

答:立即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

2)若第二天上午9时发现客户并未接受,如何处理? 答:立即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

3)若第二天上午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如何处理? 答:可视此次行为为重大误解,申请撤销合同。

例5:2003年12月26日,某电器商场购到一批新型录象机,价格为每台360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将3600元标为1600元。12月28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录象机在别的商场卖近4000元,而该商场仅仅卖1600元,觉得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台回去。由于柜台上所放的两台录象机均已经售出,2004年1月1日,当有第三个人要求购买同种型号的录象机时,售货员去仓库提货,发现本店根本就没有所谓1600元的录象机,原来卖与甲乙二人录象机每人少收了2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店马上派人查找二人,并终于在2004年3月5日找到了二人。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者补足价款,遭到了甲乙二人的拒绝。问:

1)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合同)属于什么样的合同?

答:该合同由于有重大误解,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可撤销合同。 2)商场是否有权宣布撤销这一合同?

答:有权。因为该合同中有重大误解,是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3)这一买卖关系中,商场是否有过错?

答:商场需承担疏忽之责,甲乙两人归还相机时所有正当花费有商场支付。 4)本案应如何处理?

甲乙两人应归还商场相机,商场应归还甲乙每人各1600元,且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商场来承担。

例6:甲公司7月5日向乙公司发价,截止日期(有效期)为8月1日。乙在7月12日收到该发价,7月14日电报拒绝。甲7月15日收到拒绝电报。若乙公司改变主意,于7月20日表示接受,该接受通知于7月31日到达甲公司处。 问:合同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因为乙已经拒绝了甲的要约,他改变主意后发出的通知可视为新要约。 若乙公司于7月14日用挂号信表示拒绝,马上改变主意,于7月15日以电报的方式通知甲

表示接受,合同是否成立?

答:成立。因为甲将先收到乙接受要约的通知,就可视为合同成立。后来的拒绝挂号信无效。 例7:我某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的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公司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了有利于英商的变化,该商又在6月5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可以沉默,可以拒绝,可以承诺,可以还价

例8:2000年8月,张三(原告,现年11岁)去邻居家玩,发现床上放着一个精致的随身听,即在离开邻居家时随手拿走。张三因迷恋游戏机需要用钱,便将随身听以50元价格卖给了李四,卖时称随身听是捡的。次日,邻居找到张三的父亲索要随身听,张父方知张三卖给了李四。邻居当即表明,此随身听乃其好友从日本带回来送给他的礼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张父找到李四要求退款还物,李四承认50元买了张三的随身听,但他随即将此物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不相识的人,已经无法退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偿还该随身听的价款2700元。问:

1) 张三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因为张三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2700元的交易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符,且张三无处分权,其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需有其监护人追认才有效。

2) 假如本案张三不是11岁而是19周岁,那么他与李四订立的合同应如何认定? 答:效力待定,因为张三无处分权。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李四为第三方善意取得方,其权力应收保护,他只需向邻居支付对价,既五十元即可。但张三应对其偷窃行为对邻居负责。

例9: 2003年5月1日,农民甲因修缮房屋,急需一笔款项,向同村乙借钱,乙出于保证自己债权到期能够实现的考虑,要求甲提供担保。甲表示以自己一张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单出质。乙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乙向甲提供4万元元现金,期限为两年;甲以一张5万元的存款单出质,并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存款单交给乙。两天后(5月3日),甲将存款交给了乙。1年之后,甲交给乙的定期存款单到期,乙要求兑现存款单,而甲则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不同意乙提前兑现,双方发生纠纷。问: (1)、存款单是否可以作为质押?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答:存款单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款、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及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质押。

(2)、甲乙之间是否存在质押合同?如果存在,该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如果不存在,为什么?

答:甲乙间存在质押合同,该合同自质押的存款单移交时生效。 (3)能否提前兑现存单,如不可以,why?若可以,该如何做?

答:质权人(乙)可以在债务履行其届满前兑现该存款单,但应与出质人(甲)协议将兑现

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例10:赵男与钱女、孙男、李女为某大学同事,其中钱女和孙男为夫妻。1999年9月,钱女和孙男找到李女,期望李女出面帮助他们向赵男借钱。四人相约见面,经协商后,赵男借给钱女和孙男5万元,还款日期为2000年3月,并由李女在借据上签名作担保。一个星期后,钱女和孙男又找到赵男,向他再借了3万元,并以一辆9成新的奥拓轿车作抵押。双方约定,2000年年底全部借款还清。但拖至2001年3月,赵男多次催要,钱女和孙男一直未予归还。于是赵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归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逾期利息。据查,钱女和孙男确实无力还款。问:

1)简述本案当事人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答:钱女和孙男的夫妻关系,钱女、孙男与赵男的借贷关系,李女为钱女、孙男与赵男借钱作保证。

2)女对借款承担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对两次借款都承担责任? 答:因为没有说明,李女的保证属连带责任保证,她只需对第一次借款承担责任。 3)赵男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实现抵押权?哪种方式更为简便? 答:仲裁或者诉讼;仲裁较为简便。

4)

赵男的债权如何实现?

答:要求李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偿还第一次的债务。行使抵押权来行使其第二次借款产生的债权。

例11:甲宾馆向乙沙发签订了一份沙发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沙发厂为甲宾馆加工单人座沙发100个,每个加工费为2000元,加工沙发所需的原材料均由甲宾馆提供;乙沙发厂于2004年元月31日交货;到期若甲宾馆不能提货并付清全部加工费,乙沙发厂有权留置加工的沙发。在乙沙发厂留置沙发后,甲宾馆应当在1个月的期限内提货并付清全部加工费,否则,乙沙发厂有权就该批沙发依法拍卖,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合同签订后,乙沙发厂按期完成了该沙发的加工任务,能按期交货,但甲宾馆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支付加工费。乙沙发厂拟依合同的约定,在一个月后,将该批沙发中的一部分拍卖,从而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问:

(1)乙沙发厂是否享有留置权?在留置沙发的价值上有何限制? 答:有。留置沙发的价值应以甲所欠债款为限。

(2)甲宾馆与乙沙发厂有关甲宾馆应当在1个月的期限内付清全部加工费的约定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

答:无法律效力,因为留置权人只能留置物在债务人两个月后不还清债款时行使。 (3)沙发厂在留置沙发期间发生火灾,沙发被火烧毁,其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应由乙加工厂承担责任,因为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例19: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经济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000元。现问: (1)由于甲公司违约,未能履行合同,致使乙公司损失7000元,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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