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各类各级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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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饱满或达到最低要求,并基本达到平衡。在本教研室教师工作量不饱满的前提下,不得将相关课程的教学安排给其他教研室或其他学院的教师。

第四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某些专业的教师确实完不成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最低教学工作量的,由所在学院制定相应的最低要求,并报学校批准备案。凡某学院某专业教师中出现有人超教学工作定额,有人又达不到最低教学工作量要求的,学校将不予认可该学院教师所超的教学工作量。

第四十四条 因主观原因,教学和科研人员完不成学校(或学院)规定的相应最低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按比例扣减基本奖励绩效工资,即使其总工作量超过定额总量,也不得享受超工作绩效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不论何人,其每学年的课程教学工作量(含对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教学工作量),累计不得超过定额工作总量的160%(即960分,相当于每周27分)。凡超过此规定的,所有超定额的工作量都将不予认可。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1分指:为40-60人左右的一个本科自然班级讲授1个课时(40分钟)的通识教育公选理论课所耗费的平均工作量,大致相当于1个教师2.5小时(150分钟)的平均综合劳动量。它包含了准备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案、讲稿及实施课堂教学的工作量,但不包含为学生批阅作业(实验报告)、出试卷、监考、批阅试卷和为学生答疑等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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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根据校历,我校每位教职工一学年应工作40周,每周工作5天。扣除不在寒暑假的法定节日11天,一学年实际应工作189天(1512小时)左右,折合约600分。这就是每个教职工一学年应该完成的基本定额工作量,或称为基本定额工分。超过基本定额工作量的,称为超工作量。

第四十七条 聘任在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人员,其获得的基本工作分的价值是不一样的,这将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予以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其他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指:校内除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之外的其他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实验技术系列人员)。

第四十九条 各种教育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的计量办法,分别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等部门牵头制定,并作为本办法的配套文件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从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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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各级各类岗位人员定额及限定工作量一览表

其 他 人 员 专 任 教 师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级别 定额工最低教最低本最低科作量学工作 科教学研工作(分) 量(分) 量(分) 量(分) 级别 最低定额 定 额科研工作 工 作工作量量量(分) (天) (分) 480 450 420 360 360 360 600 300 300 300 180 180 不定 不定 189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硕 士 助 教 见习期 600 320 340 380 410 410 410 460 460 460 不定 不定 360 不定 140 200 260 320 320 320 400 400 400 不定 不定 360 不定 150 120 90 60 60 60 40 40 40 不定 不定 不定 不定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见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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