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与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范本附划款指令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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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委托人的清算

一、委托人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伙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因而终止,协议各方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二、委托人解散时,管理人应予公告,并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清算。委托人清算小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伙协议》的规定组成。委托人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委托人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二(2)日内应当通告委托人的出资人。

三、委托人清算小组接管委托人财产后,负责委托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托管人对委托人资产的托管职责即告终止,但托管人仍有义务协助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复核和划款工作。

四、清算小组应于委托人解散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人财产清算报告,并交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清算小组向托管人发出清算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根据指令将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合伙人出资和收益等分别划至指定账户后,将剩余货币资产一次性划入委托人指定账户,托管人协助委托人办理托管专户销户、账户资料退还等手续。

上述指定账户应由委托人在正式清算之前至少一个月书面提供给托管人,作为托管人划款时核对的依据。

五、委托人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至少十五(15)年。

第十五章 通知与送达

一、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下列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1.给委托人的通知发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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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x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 收件人:xxxxxxxxxxxx

2.给管理人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x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 收件人:xxxxxxxxxxxx

3.给托管人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任何人可随时经向其他方发出通知而变更地址。

二、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则:

1.在派专人交付的情况下,通知于送至上述的地址之时视为送达; 2.在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或快递发出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十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在通过航空邮件邮寄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及

4.在以传真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发件人传真机记录传输确认时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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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送达。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处理

一、委托人、托管人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承但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将会对各方或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各方可协商解决。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保管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上述之“不可抗力”为各方不可预料、不可避免亦不可克服的事件或者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三、本协议的订立、解除、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各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障。各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章 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一、本协议自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七年,协议到期前30日起,各方应就协议是否延长进行协商,经各方协商一致的,本协议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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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本协议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通过。

三、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持2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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